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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窝锅专利碰瓷?康巴赫诋毁苏泊尔反被赔300万元!

2021-06-08 09:20 作者:企知道  | 我要投稿


事件的来龙去脉

这场“专利保卫战”始于2019年,康巴赫在《羊城晚报》A3 版面刊登整版广告,内容为:“苏白尔:感谢你,要不是你的模仿,无人知晓蜂窝不粘锅原创发明者是我”。这则广告暗指苏泊尔侵犯了康巴赫的专利,也正是双方纠纷的重要部分。

2019年10月23日,专利号:ZL201310089292.6KBH,康巴赫在广州香格里拉大酒店见分晓扫码见证原创”,扫描版面上的二维码后,跳转至康巴赫公司官网,显示了一份《声明》,斥责苏泊尔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盗用康巴赫‘蜂窝不沾专利技术’并仿造、销售侵权产品,严重损害了康巴赫的合法权益,敬告苏泊尔,请立即停止生产并及时召回涉嫌侵权的所有产品。并起诉苏泊尔“蜂窝不粘锅”专利侵权索赔百亿元,却被法院驳回。

2019年11月21日,苏泊尔公司正式提起诉讼,指控巴赫公司前述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索赔1500万元。近日,浙江省高院终审判决:康巴赫恶意诋毁成立,公开道歉,赔偿300万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商业诋毁的案件频繁发生。那么在商业竞争中,怎样的行为才属于商业诋毁行为呢?

据我国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构成商业诋毁行为,需要具备以下要点:

商业诋毁的行为主体是企业主。企业针对其他企业或其业务发表言论的行为。

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商业诋毁行为给经营者造成了不良后果。如直接的财产损失,或者是对市场商誉的影响,使相关公众均对该市场主体或其商品产生负面评价,从而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正常运营和市场份额。

事实上,企业针对其他企业或其业务发表的诋毁言论,尤其是通过网络形式进行,极易触发法律风险,更严重的可能会有刑事风险。

《刑法》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以下后果的,可能触发刑事责任:

1.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②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另外,商业性言论引发法律责任绝不仅仅限于上述两个法律条款。如果言论的对象侵害了竞争对手的自然人(如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等),则还可能涉及刑法中的诽谤罪、侮辱罪。

经营者的言论如何规避商业诋毁行为?

经营者在发表言论时,稍有不慎,其发表的言论就有可能构成商业诋毁。因此,经营者在发表言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需保持公正、客观、真实的态度,把握言论与诋毁的界限,

1、言论必须来源于公正、客观、真实的事实。经营者应尽量发表事实性言论,且在陈述事实时必须客观公正,亦不能夸大或歪曲,不能引发公众误解。

尽量避免对比宣传。尽管通过对比广告,经营者可以更清晰、直观地突显其产品优势,宣传效果更为直接,但经营者很难在对比广告中做到客观公正。

3、在网络环境下,经营者发表言论钱应经专业团队谨慎审核,一定要有专门的团队来做,树立一个品牌,着实不易,但"毁誉"却在转瞬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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