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番地处分要略》 作者:大久保利通

第一条、台湾土番部落,乃是清国政府政权不逮之地,其证据
昭然于以往清国所刊行的书籍之中。特别是去年前参议副岛种臣
使清之际,彼朝官吏之作答,也为判然。故将之视为无主之地,道理
具备。因此,报复我藩属琉球人民被杀,乃日本帝国政府之义务,而
征番之公理,亦于兹获得主要依据。但在处分之际,应以切实完成
讨番抚民之役为主,以来自清国之一二议论为客。
第二条、当向北京派遣公使,设置公使馆承办交际。清国官吏
若问及琉球之所属与否,当准照去年出使之辞,言明琉球自古为我
帝国所属,且言明现今累沐皇恩之实。
第三条、清国官吏若以琉球向本国遣使纳贡为由,主张两属之
说,当不予理睬,以不应其议论为佳。无论如何,由我帝国完全控制
琉球之实权,且使之中止遣使纳贡之非礼,乃是台湾处分后之目
的,不可与清国政府空为辩论。
第四条、清国政府若论及台湾处分,当确守去年之议,收集其
政权判然不逮番地之证据,不为所动。若以土地连境而生议论,则
当和好办理之。倘事件至难,则应请示本邦政府。唯推托迁延时日,
便是成事而不失和之机智谋略交际。
第五条、土番之地,虽可视为无主之域,但与清国版图犬牙接
壤,若发生邻境关系纠葛,当在属于福建省之厦门港,设置一员领
事,兼理淡水事务。征番之时,办理船舰往来诸事。除上述职责而
外,可使之就台湾处分之事,接应清国地方官员,以小心保护和好
为长策。可任命视察清国之某人为领事。
第六条、领事与番地征抚无关,而任征抚者,与应接之事无关。
盖其界限分明,以维持和好也。若事涉重大,当将之传至驻在北京
公使。
第七条、福州虽为福建一大港口,但台湾处分之近路,当以台
湾淡水为要地,福州设有琉球馆,当暂且置之度外,以避嫌忌为佳。
第八条、当派遣某等先赴台湾,人熟番之地,探察地形地势,且
怀柔绥抚土人,以便于他日处分生番诸事。
第九条、侦察须知,应注重从熟番之地琅峤社寮港口登陆,及
有关此方地势等,以便于停泊上陆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