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 律师函警告!明星们口中的“侵害名誉权”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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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名誉权”?
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
常见的“侵害名誉权”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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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在公众视线中的明星总是非常容易上“热搜”,稍有风吹草动,消息总会全民皆知。而饱受舆论之苦的明星们,在面对各种不实消息、需要捍卫自己的权益时,常常会寻求律师的帮助,也就成了网友们常讲的“一言不合就发律师函”。
光鲜亮丽的娱乐圈,一直是人们视线的焦点之一。公众人物因享有普通公民所不能享有的社会知名度、关注度、影响力、号召力等特有利益,因而其权利尤其是名誉权、隐私权相应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也即对于公众人物而言,需要忍受因大众的关注而引起的大众的评价与媒体的监督。但在对外形象受到影响时,明星们通常会选择使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益,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律师函警告”。
网络时代,明星与网友之间的距离被拉近,明星的生活也更透明化,然而造谣声也随之愈发泛滥,明星维权事件也在增加。那么,明星们常说的“侵害名誉权”到底是什么意思?又有哪些常见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读完这篇文章,相信你能有所了解!

01
什么是“名誉权”?
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品德、才干、信誉、资历、声望和形象等方面的客观评判。这种评价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属于重要的人格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02
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不受侵害】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时,需要注意几点:
① 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没有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就不存在名誉权受损害的问题。受害人社会评价是否降低,应当以社会一般人的评价为标准进行判断,不能仅以受害人自己的主观感受为标准。
② 如果行为人发布的信息或者所作的陈述真实客观,且没有包含侮辱性的内容,即使受害人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了损害,也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③ 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需要受害人以外的人知悉。如果行为人的侵害行为没有被受害人以外的人所知悉,其社会评价就不存在降低或者受损的问题,自然也就不存在名誉权受损害的问题。
④ 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过错,这种过错既表现为故意,也表现为过失。

03
常见侵害名誉权行为
· 侮辱行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侮辱的表现形式有:①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②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③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 诽谤行为: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诽谤的表现形式有:
①语言诽谤。如通过口头语言将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②文字、漫画诽谤。如通过撰写文章或绘制漫画,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 新闻报道严重失实
新闻报道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如果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则应视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 评论严重不当
评论严重不当,是指对某人或某事的评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形。评论严重不当,且致他人名誉受损时,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04
经典案例
2014年7月,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之子王思聪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网易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搜狐公司”)分别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删除侵权网页,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王思聪在起诉书中表示,2014年7月21日,“网易娱乐”、“搜狐娱乐”分别以《富二代王思聪掷千万投票》、《富二代王思聪掷千万投票网友:SNH48完爆AKB48》为题,报道称其斥资千万为兔女郎投票,报道中称,“有知情网友爆料,王思聪对兔女郎SNH48组合关爱有加,不但主动与萌妹纸合影,还自掏千万人民币给其总选举投票……”。
王思聪称,上述报道内容完全系捕风捉影,恶意捏造的虚假事实,而上述散布、捏造虚假事实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他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网易公司、搜狐公司停止侵害,并删除侵权网页,在全国性报刊上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