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察|珍爱生命,杜绝高空抛物
随着城市发展,现在的高层住宅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小区里也出现了一些不文明行为,比如高空抛物。小编从最高检最近公布的数据上看,今年以来到目前为止,全国因高空抛物罪被提起公诉的人数竟然有数十人之多,可见大家对高空抛物将触犯刑事犯罪的认识依然不足。
高空抛物罪,指的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各地首例高空抛物案
近年来我国高空抛物致人伤残的案例不少,而肇事者也受到了法律相应的处罚。以下是各地首例高空抛物案的宣判结果:
广西首例:于2021年4月23日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酒后将衣柜、门板、椅子等物品从家中抛出,危害小区内过往人员和车辆的安全。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因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上海首例:于2021年4月9日在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高空抛下一袋垃圾,垃圾袋砸中同楼居民蒋女士,垃圾袋里的破碎的陶瓷碗划破了姜女士的左脸颊,伤口深及骨头。被告人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5000元。

云南首例:于2021年4月21日在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某从其位于五楼的住所将一个啤酒瓶抛出窗外,致使正在行驶的轿车后挡风玻璃被击碎。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黑龙江首例:于2021年3月25日在黑龙江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在家中将啤酒瓶砸向玻璃,啤酒瓶砸穿玻璃后砸到小区内停放的车辆,后被告人自首,且取得损害车辆所有人的谅解,最终判决,刘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这些案例都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全国各地的一些真实案例。

珍爱生命,从杜绝高空抛物开始
曾经,高空抛物现象被讽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屡见不鲜的行为,已经从个人不文明行为升级成为威胁人们"头顶安全"的社会问题。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如今,《刑法修正案(十一)》把“高空抛物罪”单独入刑,将罪名的表述精准化,明确告知公众,高空抛物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

高空抛物行为,不针对特定对象,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该行为不仅不文明,且对一定范围内的人或物产生威胁,还可能把自己送上犯罪的道路。创建文明和谐社会,从杜绝高空抛物做起。
除此之外,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来防止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法律条文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