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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三(纪昀)

2020-05-16 07:02 作者:actionlong  | 我要投稿

明崇祯末,孟村有巨盗肆掠。见一女有色,并其父母系之。女不受污,则缚其父母加炮烙,父母并呼号惨切,命女从贼。女请纵父母去,乃肯从。贼知其绐己,必先使受污而后释。女遂奋掷批贼颊,与父母俱死,弃尸于野。后贼与官兵格斗,马至尸侧,辟易不肯前,遂陷淖就擒。女亦有灵矣。惜其名氏不可考。论是事者,或谓女子在室,从父母之 命者也。父母命之从贼矣,成一己之名,坐视父母之 惨酷,女似过忍;或谓命有治乱,从贼不可与许嫁比。父母命为娼,亦为娼乎?女似无罪。先姚安公曰:此事与郭六正相反,均有理可执,而于心终不敢确信。不食马肝,未为不知味也。


不食马肝,未为不知味也:传马肝有毒,食之致死,比喻不该研讨的事不去推究,出自《汉书 辕固传》:“曰:‘食肉毋食马肝,未为不知其味也;言学者毋言汤武受命,不为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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