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对于“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的意见建议

2023-08-02 23:26 作者:SparcYuki  | 我要投稿

今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针对此通知本人拟提出以下意见建议向国家网信办反映,望广大网友能够提出更多改进意见,集思广益,本人将形成最终意见后反映给国家网信办,谢谢! 以下为本人拟提出的意见全文: 尊敬的国家网信办工作人员: 您好! 对于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我有几点意见和建议,望贵单位参考为盼: 1.此《指南》的部分条款疑与《民法典》相冲突。我国《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关系中止”,根据上述两条不难得出,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父母对此类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业已解除,意味着该类未成年人的移动终端及应用使用情况应当完全自主管理而非由其“家长”或父母控制。未成年人模式应当对于此类未成年人有进一步的细分规定,而非“一刀切”式限制使用时长,以避免导致下位法(《指南》)与上位法(《民法典》)相冲突之局面。 2.此《指南》在未成年人移动终端和信息管理方面采取一味“堵”而非主动“疏”之方式,其社会成效有待考量。所谓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现象背后是现有的社会文化娱乐活动无法满足未成年人的精神需求,最根本有效的解决方式是支持鼓励面向未成年人的文化产业发展,创造出更多面向未成年人的高质量文化产品,而非一味以行政手段采取封堵限制之方式,其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 (1)未成年人精神文化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剥夺其通过移动互联网获取精神满足的途径必然导致其从其他途径寻求精神满足,其中某些途径可能比移动互联网危害更大。此一事实以有先例佐证:先前为应对未成年人“沉迷游戏”,国家新闻出版署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导致的后果显然有目共睹:未成年人无法获取网络游戏的情况下,转而在短视频等其他内容上花费更多时间,危害甚至更甚于游戏沉迷。由以上事实可以猜测,此《指南》一旦得到实施,可能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未成年人无法通过互联网获取精神满足的情况下,可能转向其他活动,其中可能有部分更加有害甚至涉及违法犯罪,可能引发青少年犯罪率上升等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2)限制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获取娱乐与放松,可能致使未成年人学业压力进一步增大的同时精神放松途径进一步减少,增加未成年人心理问题和心理疾病发生率,产生更严重的社会问题。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青少年心理疾病发生率呈现上升趋势,很大程度上与青少年学业压力增加相关联,在目前我国精神卫生工作仍有很大发展提升空间的现状下,未成年人心理问题增多可能导致更严重的社会问题,引发未成年人社会满意度下降,致使未成年人群体不安定因素增多,产生与此《指南》初衷相反的结果。 3.此《指南》一旦实施,可能对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形成较大冲击,使我国在互联网产业部分方面与世界先进水平差距增加。《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19岁以下网民数量占网民总数为18.7%,此《指南》实施可能导致此群体互联网使用量大幅降低,冲击我国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产业发展,降低民营企业进行互联网技术创新的积极程度,导致我国互联网技术创新速度下降,拉大我国移动互联网应用产业与世界先进水平差距。 综上所述,此《指南》尽管以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移动互联网”为初衷,但其本身存在一些问题,且可能引发更加严重的社会问题。望贵部门能够考虑以上意见,综合社会多方面意见建议,对此指南进行修改完善或取消废止为盼。 附:《通知》原文链接:http://www.cac.gov.cn/2023-08/02/c_1692541991073784.htm

对于“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的意见建议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