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个醒!这些情况都属于视同销售!别忘了交税!
这些情况都是视同销售!别忘了交税!陪你一起来看!
在实际业务中,企业经常会发生“发放货物作为职工福利、将自产货物用于个人消费、企业将商品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资产”等,这些情况是否要视同销售?要不要缴税呢?
视同销售是什么?
哪些情况属于视同销售?
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具体是什么意思呢?
视同销售的定义
提供货物的行为其本身不符合增值税税法中销售货物所定义的“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件,或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条件,而增值税在征税时要视同为销售货物征税的行为。
视同销售的前提:是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务上按照税法规定需要视同销售计税。
为什么需要视同销售?
为什么要不是增值税的销售行为,却要视同销售行为呢?
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保持链条完整,防止重复征税。
增值税是在流转过程中对增值部分征收的流转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流转过程中,下一环节交税要减去上一环节交的税(仅就增值税部分纳税),增值税就是这样一环一环的传递下去,直到传到到最终的消费者,所有增值税由最后的消费者买单。
这个一环扣一环的情况就好像一条链条,链条不断,增值税就不会重复征税,链条如果不完整,增值税就可能重复。
视同销售就是保持这个链条的完整,不到最后消费者不让这个链条断开,从而避免重复征税。
企业视同销售的情形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用于交际应酬;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用于股息分配;
用于对外捐赠;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具体一点来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
视同销售的
销售额该怎么确定?
简单来说,视同销售并不是真正的将商品定价后销售出去,那该怎么确定销售额呢?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需要注意的是: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
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视同销售: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销售额确认方法:
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第四十四条
注意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第一条。
视同销售的六大误区
误区1:误将非经营活动作视同销售处理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误区2:误将不动产租赁合同中免租期作视同销售处理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误区3:误将用于公益事业的无偿提供服务等作视同销售处理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形,不视同销售。
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形,不视同销售。
误区4:误将扶贫捐赠货物行为作视同销售处理
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特别提醒:该项优惠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误区5:误将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作视同销售处理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特别提醒:该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误区6:误将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外购货物作视同销售处理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
特别提醒: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外购货物涉及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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