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抚养费要付违约金?法律认可吗?

大家在离婚协议中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条款?如果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未按约定给予抚养费,需要支付违约金。这样的条款到底是否有效,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
其实这个问题争议还是比较大的,不同地方的法院可能判决的结果不一样。
我个人觉得,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离婚协议都是夫妻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而且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应当自觉履行离婚协议上给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不支付抚养费需要赔偿违约金的条款恰恰起到了约束作用,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从而保护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支持这一主张对孩子来说并无不利。
此外,《民法典》合同编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也就是说,这种涉及身份关系的财产协议并不完全排斥合同法律的适用,不过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律有关规定,这些法律没有规定时才用合同法来调整。
不过,也有些观点认为,这种条款不应该支持。因为这样的协议条款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这种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违约条款等规定。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也倾向于肯定的观点。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约定该违约金的时候不宜超出合理范围,要根据实际当事人的经济条件来设立。否则过高的违约金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