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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去世后,名下股权该由谁来继承?

2023-03-28 18:11 作者:易法通  | 我要投稿


股权继承是指因股权的合法继承而导致公司股东的变更。

股东突然离世后,股权继承往往容易引起争议,股权由谁继承?怎么继承?

而面对400亿商业帝国,股权继承一下子就变成了现实版“豪门大战”!

因为谁继承的股权多,谁就可能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谁来继承家产、管理公司?90后“嫡长子”和85后继母的“争权之战”正式打响!


杉杉股份上演“夺权大戏”

今年2月,杉杉股份发布讣告,杉杉企业创始人、杉杉控股董事局主席郑永刚因突发心脏疾病救治无效,于2月10日去世,享年65岁。

郑永刚逝世后,留下市值数百亿的商业帝国由谁“接棒”一直备受关注。

3月23日,杉杉股份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郑永刚之子郑驹担任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正式接棒掌舵这个市值近400亿的新能源企业。

郑驹是郑永刚与前妻所生,郑永刚也曾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将郑驹作为继承人培养。

但3月23日下午,郑永刚遗孀周婷出现在会场,作为郑永刚的现任配偶及3名亲生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她表示,基于继承关系,她应当成为杉杉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周婷认为,董事会擅自审议未经自己审阅和同意的议案并对外发布,是违规和错误的。

董事会的做法对她和子女应该合法继承的财产及权利造成了损害,也违背了郑永刚先生的遗愿。并且,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实控人完全脱节,可能对杉杉股份治理结构、规范运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继而引发上市公司合规性风险。

3月25日,杉杉股份发公告称:本次选举合法有效!

3月26日晚间,杉杉股份回复上证报,目前双方已建立起正常的沟通渠道,并就未来平稳解决目前争议持积极开放的态度,双方也表示,愿意携手确保公司经营稳定和规范运作,携手推进杉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对广大投资者负责。


实操建议

豪门斗争离我们太远,那现实生活中,我们该如何处理股权继承?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谁是合法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若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如存在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或遗赠的,优先考虑遗赠抚养协议中已履行抚养义务的抚养人,其次考虑遗嘱或遗赠中的继承人,最后考虑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


②股东突然离世,股权如何处理?

一、根据上述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确认离世股东的合法继承人。若公司章程无限制性规定,合法继承人在证明其合法继承人身份后,可向公司主张受让离世股东的股权并要求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工商变更手续。如果合法继承人有特殊身份(例如:公务员、现役军人等),不符合股东资格要求的,则只能继承相对应的财产权益。

二、若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公司股东的,也可将离世股东的股权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在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将该股权转让给其他人。

三、当合法继承人为多人时,各继承人均享有股东资格。各继承人之间的股权份额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进行。

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四、在不存在有效章程约定或全体股东约定的限制性条款时,如公司不配合继承人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则合法继承人可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或者直接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之诉。

五、如存在章程约定或全体股东约定的限制性条款,则按照章程规定或者全体股东约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章程或者约定形成时间在股东死亡后,或章程及约定存在不平等条款的,均存在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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