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法抄袭不算抄袭?迷你世界耗资5000万巨款为大家普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定《迷你世界》全面抄袭《我的世界》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迷你世界》立即停止侵权,彻底删除230个侵权元素,同时赔偿网易公司5000万元,在一审判决赔偿基础上提高了判赔金额,这是国内游戏侵权纠纷案件最高判赔数额。

1.玩法抄袭不算抄袭无直接法律依据
不服的可以自己去找 有没有一条提到过玩法二字
这实际上是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错误解读。
《TRIPS 协定》第9条第二款规定:“版权的保护仅延伸至表达方式,而不延伸至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原文:Copyright protection shall extend to expression and not to ideas,procedures,methods of operation or mathematical concepts as such.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对此未设明文,但在确定《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时,我国《著作权法》遵循“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1.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作品是对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
2.著作权只保护对思想之有独创性的表达(Expression),而不保护思想观念 (ldea)
3.“思想观念”采广义理解,包括:思想、思路、观念、构思、概念、原则、客观事实、发现、创意、发明、程序、技术方案、工艺和方法等。
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理由
第一、面对社会生活的共同性和人们活动之间的相互性,有时,不同人的思想具有相通性。人们往往会思考同一个问题,得出相同或相似的结论。如果著作权法保护思想,赋予我们对思想的垄断权,就会使一个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妨碍别人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的权利。
第二、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是基于激励创作的目的。社会的发展具有传承性,社会的发展需要人们能自由地使用他人的思想,以创作出更多新的作品,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并推动社会文化产业的发展。如果著作权法不保护“表达”,那么创作者的智力成果就会被他人无偿的、自由的使用,作者通过创作获取财产利益的目的就无法实现,这会挫伤创作者创作的积极性,与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立法宗旨相背离,久而久之,还会阻碍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相反,如果“思想”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则人们的创作将会受到极大的限制,同样与著作权法激励创作的目的相违背。
第三、从法经济分析的角度看,如果著作权法保护“思想”,就会增加后续希望表达类似思想的创作者的表达成本,会导致过度的对“思想”的寻租行为,提高制度管理的成本,最终会导致社会上作品数量的减少,从而阻碍了思想的传播,进而从整体上减损了社会福利。
根据“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在涉及著作权的侵权案件中,需要判断的是被告未经许可使用的究竟是原告作品中的思想观念,还是思想观念的表达。
思想和表达的分界线很模糊,在一些案例中,法院主要运用了“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来认定侵权。
三步法是“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运用于实践的重要方法。
在“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中:
(1)将作品中属于思想的抽象部分抽离
(2)滤掉两部作品中相同但又属于公共领域的部分
(3)将两部作品剩下部分结合独创性要求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抽象”和“过滤”正是对思想和表达之间的界线划分,“比较”便是对两者之间相似性的认定。
“比较”的关键在于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实质性相似:在后作品与在先作品在表达上存在实质性的相同或近似,使读者产生相同或近似的欣赏体验。
实质性相似的法律本质:保护作品的独创性表达。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8201132/answer/1769612515)
举例

以麦子为例 现实中本就存在麦子 自然不可能只要把小麦做进游戏 有种植麦子的行为就是抄袭行为 这些内容源自现实世界 隶属于思想范畴 法律不可能保护 不然就会造成垄断
迷你玩在庭审中也屡次表示 自己相似的元素取材现实 不应当认定为抄袭
但是实际游戏中 这两件元素的相似并不只是都是小麦种子这么简单 上图明确指出了游戏中小麦与现实有区别的表达 这些内容是MC基于现实世界物品设计的元素 不属于非独创性表达归入思想范畴 法庭也认可了该元素应当被认定为抄袭
再比如 鸡

鸡作为游戏中的常见生物 自然不可能只要有鸡就是抄袭行为 但是具体到表达层面 二者就过度相似了
(题外话:我很好奇网易这里为什么没有使用繁殖小鸡作为证据 两只鸡亲亲嘴就直接跳过鸡蛋生出小鸡 这明显属于区别于现实的表达)

迷你一再主张自己的内容是基于现实 主张MC的这些要素无独创性 故意混淆思想表达 也就是所谓的“难道你两条腿走路也是抄袭我”的扯淡逻辑 可惜迷你的辩解并没有起到什么效果
理解“思想与表达二分法”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著作权法上的思想是一种广义的思想,在理解“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这一原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要处理好“基本的表达要素”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之间的关系
作品中基本的表达要素,比如角色名称,基本线条、单纯事实等不是一种具体的表达形式,却可能被视为一种不受保护的思想,从而被排除出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同时,也可能被认为过于基础和简单而不具独创性。只有利用这些要素的组合,构成特定作品、特定情节、典型的人物刻画等,才能称得上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2.要处理好“独创性表达”与“非独创性表达”的关系
正如前述,无论是“独创性表达”还是“非独创性表达”,都是对思想的具体表达。“独创性表达”是体现作者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和个性特征的表达,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而“非独创性表达”,是一种与他人相同或近似,而又不包括作者创造性智慧劳动成果的表达,具体包括下面几种:
(1)依据公知素材作出的和他人相同或相似的表达。公知素材是指,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素材或客观事实。具体包括:已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历史著作及历史文献,民间传说与民间习俗、传统文化、惯用表达、人的本能或普遍性的行为等等。公知素材属于整个社会的公共财富,不应当为一人所独占。对于这些内容的概括和再现不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作者在公知素材基础上进行再创作,由此形成的独创性表达将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当某种思想或创意只有一种或极其有限的表达方式时,对该种思想或创意进行的表达,是一种“非独创性表达”。这就是著作权法中所称的“混同原则”。“当某一表达成为事实上的标准时,即使存在其他替代性的表达,竞争者也没有选择该替代性表达的自由,这时著作权法拒绝对该表达提供版权保护。”
(3)依据“场景原则”而形成的表达。和“混同原则”常常被一同讨论的另一个原则是“场景原则”。“场景原则”是指在文学作品中,如果根据历史事实或者人们的经验、观众的期待,在表达某一主题的时候,必须描述某些场景或使用某些场景的安排和设计,那么这些场景即使是由在先作品描述过的,在后作品表达描述相同场景也不构成侵权。例如古代文武官员早朝时穿着的衣服、站立的位置、说话的动作、手中的笏板,皇帝的金袍玉带、虎步龙行等场景描述基本相同。如果描写早朝时的场景,使用了相同或近似的表达,就是一种“非独创性表达”,不构成侵权。
3.要区别“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与“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两种表述上的差异。
不少人将“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表述为“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这种说法,尽管从表面上看更符合汉语的表达习惯,但却容易使人误解为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形式”,而不保护与形式相对的“内容”。
所谓表达,不仅仅局限于表达方式或符号,更重要的应在于表达的“内容”。在许多情况下,作品的内容并不能归入思想的范畴。至少在有些作品中,与思想相对应的表达不仅包括形式,而且也包括内容。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既包括作品的表现形式,也包括作品的表现内容,甚至后者更应成为“表达”之所指。特别地,在文学创作领域,始终坚持“内容”为王。像小说中的故事、个性化的人物、与情节交互作用的人物关系、独创性情节、事件等就属于“内容”,而故事结构、孤立的语句或语段等就属于“形式”。将小说改编成剧本,或将小说改编成漫画,表达形式变了,但其中表达的内容却是相同的。
2.玩法抄袭相关案例和《判决书》中玩法相关的内容
在此庭审之前 玩法规则相似被认定抄袭的案例早已有之
2015年8月5日,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象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法庭。蜗牛公司认为,天象公司和爱奇艺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开发上线的《花千骨》手机游戏“换皮”抄袭了蜗牛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开发上线的《太极熊猫》游戏。
为此,蜗牛公司要求天象公司、爱奇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
两被告公司则辩称:首先,游戏的玩法规则属于思想,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其次,蜗牛公司的权利基础存在瑕疵,其向法院演示的游戏版本是其自行单独搭建的服务器,存在修改的可能性;再次,《花千骨》游戏在人物形象、故事情节、音乐配音等方面均与《太极熊猫》游戏存在较大差异,即便部分玩法规则相同,也属于合理借鉴不属于侵权;此外,蜗牛公司主张的赔偿额过高。
在庭审期间,蜗牛公司确认,《花千骨》游戏经过历次迭代更新,于2016年1月19日上线发布的1.8.0版本已经不包含指控的侵权内容。
对于该案,经法院查明,《花千骨》游戏与《太极熊猫》游戏相比,其中有29个玩法在界面布局和玩法规则上基本一致或构成实质性相似;另外《花千骨》游戏中47件装备的24个属性数值与《太极熊猫》游戏呈现相同或者同比例微调的对应关系;《花千骨》V1.0版游戏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存档资料中,功能模块结构图、功能流程图以及封印石系统入口等全部26张UI界面图所使用的均为《太极熊猫》游戏的元素和界面。同时,在新浪微博以及IOS系统《花千骨》游戏用户评论中,亦有大量游戏玩家评论两游戏非常相似。

苏州中院一审最终认定:《花千骨》游戏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改编权。同时,两被告开发、运营《花千骨》游戏所获的利润已明显超过蜗牛公司主张赔偿数额,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两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情节等因素,对于蜗牛公司请求两被告连带赔偿3000万元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天象公司、爱奇艺公司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二审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该案是中国首例通过判决明确网络游戏中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换皮”抄袭系著作权侵权的一种方式。
2017年10月,暴雪联合网易发布联合声明,表示4399旗下游戏《英雄枪战》、《枪战前线》涉嫌抄袭《守望先锋》,将对其进行起诉 最终,上海浦东法院对两案作出一审判决
结合法院的比对结果,被控侵权游戏与《守望先锋》在五张游戏地图的游戏玩法、行进路线、该地图相对位置建筑物的排列、进出口的位置选择、该地图的取胜条件、血包点的存放位置、绝大部分英雄的类型、技能和武器描述、武器释放效果等方面均存在大量的相似,可以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
一审法院提出了网络游戏元素从抽象到具体的“五层分层理论”
第一层是游戏立项阶段的游戏类型定位。如涉案游戏最顶端的规则为第一人称视角的团体在线射击游戏。
第二层是围绕游戏类型定位的规则设计。如射击类游戏的基础规则即“移动”和“射击”的功能。又如射击类游戏占点、攻防、护送等不同玩法的选定。在所有的射击类游戏中,均会不同程度地覆盖各种通用玩法,以确保玩家游戏体验的多样性。
第三层为游戏资源的核心部分制作。具体可分为三部分:一是与战斗目标相匹配的地图行进路线设计;二是游戏人物的初始数值策划,赋予每位人物不同侧重的参数值和各具特色的技能或武器技能;三是用户界面的整体布局。
第四层是资源串联及功能调试,打磨游戏规则与游戏资源的契合度,不断地验证与纠错,完善游戏的逻辑自洽,最终形成连贯流畅的整体画面。
第五层是游戏资源的进一步细化制作。美术和音频部分继续介入,包括场景地图的具体布置、外观的细化设计、人物的外观、武器外观及技能特效画面的细化设计、用户界面的丰富和整合等。
上述游戏呈现中,对于著作权侵权判定而言,关键在于区分思想和表达。
位于第一层和第二层的游戏类型及围绕游戏类型的基础规则,显然属于思想范畴,不应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位于第五层的游戏场景外观造型、人物的美术形象、武器装备的美术形象、用户界面的布局用色及图案、背景音频等,当然属于表达的范畴,可整体保护也可基于具体作品类型对于各要素分别保护。关键在于判断第三层和第四层的内容究竟属于思想还是表达的范畴。
而所谓“换皮游戏”,其本质就是在全面改变第五层的游戏全部外部美术造型的基础上,保留对于第三层和第四层内容的抄袭,从而最大限度的简化最耗费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的核心游戏资源制作及功能调试阶段,直接实现游戏的逻辑自洽。
上述第三层和第四层设计架构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范畴,应当结合该类游戏的特点和玩家体验综合判断。
当玩家开始进入FPS游戏时,英雄人物的外观造型,地图上建筑的种类选择,建筑物的造型设计,色彩的运用等有美学效果的外部呈现均被淡化和抽离,地图的行进路线、射击点和隐藏点的位置选择、所选人物的技能在当局战斗中的优势和缺陷、自己和队友的人物选择搭配、对方人物的选择搭配以及血包的摆放等游戏设计要素被凸显。而这些游戏设计要素,大部分存在于第三层的设计中,并且在第四层的资源串联里与游戏的规则融合。游戏规则通过以游戏设计要素为内核的游戏资源制作得以外在呈现,这种外在呈现即表达。因此,游戏地图的行进路线、地图进出口的设计、人物的类型、技能和武器组合等整体构成了对FPS游戏规则的具体表达。
在“蓝月传奇v.烈焰武尊案”中,法院则将网络游戏的“玩法规则”视为网络游戏的情节,并且认为在网络游戏情节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中,存在着思想与表达的分界线。杭州中院进一步提出:“从第一层到第五层,是《蓝月传奇》游戏中的情节不断具体化的过程。通过三大系统内部分别对不同的宝物、道具、怪物及其各自分别的属性与数值的选择、组合、安排,以及不同系统之间的相互搭配、组合,《蓝月传奇》中的情节至少在第四、第五层上已经足够具体。随着游戏的进展,玩家或旁观者可以清楚明确地感知到游戏人物如何逐步成长。这样的情节已不再是单纯的游戏规则或玩法,而应被归入表达的范畴。”
以下为《判决书》中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