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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而普国际贸易|进出口贸易|即日起这些货物禁止进/出口

2023-06-16 12:04 作者:瀚林院66  | 我要投稿

2023年6月6日,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的公告。根据《对外贸易法》,国家基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人民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等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进口或者出口。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考标准的,不适用本公告禁止进出口相关要求。

附件:1.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

   2.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

附件1: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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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禁止进口的商品范围以商品描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

  2.CAS号,即化学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缩写为CAS)登记号。

  3.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是指:(1)全氟己基磺酸(355-46-4),包括支链异构体;(2)全氟己基磺酸盐类;(3)全氟己基磺酸相关化合物,是结构成分中含有C6F13SO2-且可能降解为全氟己基磺酸的任何物质。


附件2: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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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禁止进口的商品范围以商品描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

  2.CAS号,即化学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缩写为CAS)登记号。

  3.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是指:(1)全氟己基磺酸(355-46-4),包括支链异构体;(2)全氟己基磺酸盐类;(3)全氟己基磺酸相关化合物,是结构成分中含有C6F13SO2-且可能降解为全氟己基磺酸的任何物质。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官网也发布了相关管控公告。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多氯萘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以下统称《修正案》)。《修正案》自2023年6月6日对我国生效。

《修正案》对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十溴二苯醚和短链氯化石蜡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作出了淘汰或者限制的规定。结合我国相关管理规定,现就限控上述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二、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十溴二苯醚(以下用途除外)。(一)需具备阻燃特点的纺织产品(不包括服装和玩具);(二)塑料外壳的添加剂及用于家用取暖电器、熨斗、风扇、浸入式加热器的部件,包含或直接接触电器零件,或需要遵守阻燃标准,按该零件重量算密度低于10%;(三)用于建筑绝缘的聚氨酯泡沫塑料;

以上三类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三、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短链氯化石蜡(以下用途除外)。(一)在天然及合成橡胶工业中生产传送带时使用的添加剂;(二)采矿业和林业使用的橡胶输送带的备件;(三)皮革业,尤其是为皮革加脂;(四)润滑油添加剂,尤其用于汽车、发电机和风能设施的发动机以及油气勘探钻井和生产柴油的炼油厂;(五)户外装饰灯管;(六)防水和阻燃油漆;(七)粘合剂;(八)金属加工;(九)柔性聚氯乙烯的第二增塑剂(但不得用于玩具及儿童产品中的加工使用);

以上九类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四、排放六氯丁二烯、多氯萘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少排放量或消除排放源。鼓励开发和应用替代技术,以防止六氯丁二烯、多氯萘的生成和排放。

五、除非另有规定,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化学物质、在产品和物品中作为无意痕量污染物出现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上述有关禁止或限制生产、使用、进出口的要求。

六、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以及海关,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述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生产、使用、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公告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七、本公告自2023年6月6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修正案》限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清单

附件2: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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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海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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