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职调查报告至少包括


投资者对的投资行为属于证券交易活动的一种形式。在发行新股、配售股票或增发股份时,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或其他中介机构进行辅导和推荐;同时,为其发行的债券(简称可转债)的信用等级达到一定水平并满足相应的条件要求,也由具备相应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出具意见书等材料以供监管部门审核批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行申请经授权的部门的核准后,应当公告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的副本送交各有关的主管部门备案,由此可见,尽调(Due Diligence)是法律所允许的行为之一。
《证监会关于加强与公开募集的非流通股权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款的规定:承销商应当在收到保荐人出具的初步核查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内核工作。根据此条规定可以看出,《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风险警示板的暂行办法》,以及深证交易所发布的《主板信息披露指引——定期报告的一般格式及内容》、上交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版企业挂牌融资特别安排》均已明确将尽调、核数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评价制度、财务顾问执业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及其运行情况评估机制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管理制度予以实施。
因此可以说,尽调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基础制度和基本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了。那么什么是尽职调查呢?
1、从概念上看,尽查是指通过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的审计程序。即会计师事务所在为企业提供会计服务的同时,还要对其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注:《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规则》)
2、从性质上来看,尽查是一种的第三方责任主体对于企业的审查过程,而不是一种辅助性的义务性行为,它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过程或者手段。也就是说,尽查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所约定权利和义务是否能够得以实现的问题。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讲,尽查不是一般的协助性质的检查而是带有一定的强制执行的性质。
3、从目的上来说,尽查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企业在持续经营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而这一点也是我们判断一个券商是否有能力和资格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关键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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