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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经聪律师: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解读

2023-08-31 23:44 作者:匡经聪  | 我要投稿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又名民元约法,是在中华民国成立后,由当时位于南京的临时参议院所制定的具有“宪法”性的文件。




匡经聪律师,曾用名匡宸义律师,从最开始从事法律有关工作已有近10年,现是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是高级企业合规师 、企业并购重组交易师、北大博雅民营企业家智库成员、全国联合诚信服务平台的特聘专家、民企“牵手扶智”行动的特聘专家、元培专家人才库的客座教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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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1912年3月8日由临时参议院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与革命党人迫于当时的形势,推举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但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遂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主权在民,从根本上否定了君主专制

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2.关于国民权利的规定——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

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和信教的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同时规定,人民有纳税、服役等义务。

3.确立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防止专制独裁,确立共和政体

规定全国的立法权属于临时参议院,参议院有权议决一切法律、预算、决算、税法、币制及度量衡准则,募集公债,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弹劾大总统和国务员,对临时大总统行使的重要权力具有同意权和最后决定权。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

4.实行责任内阁制——限制袁世凯专权

规定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统率全国海陆军,制定官制官规,任免文武官员等,但行使职权时,须有国务员副署。受参议院弹劾时,由最高法院组成特别法庭审判,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利,否定了集大权于一身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此外,还规定了“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体现了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要求。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内容

第一章总纲

第二章人民

第三章参议院

第四章大总统副总统

第五章国务员

第六章法院

第七章附则

综上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其制定与颁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帝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条件下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民主要求。它具有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进步意义,可以这样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颁布实施,就是中国封建帝制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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