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硕-民法-04-法人


04-法人
法人的概念
=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法人的特征
法人是社会组织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
法人可以独立承担责任
法人以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分类
公法人与私法人:公法和私法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私法人设立的基础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法人的目的和功能
营利法人
含义
= 以营利为目的且将利益分配于其成员的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设立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
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章程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机关
权力机关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关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监督机关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定代表人
法人机关的决议效力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的决议对法人成员具有拘束力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责任
营利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
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
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非营利法人
含义
=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含义
=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而设立的事业单位
成立时间
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人的机构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
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法律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社会团体法人
含义
=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
如:各类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
成立时间
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法人机构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
执行机构:理事会等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
捐助法人
含义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设立
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符合法人条件的捐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机构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
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不需要登记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注意
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区别:经营取得的利润或者收益能否分配给成员或者设立人
特别法人主要为具有公法职能的法人
法人的设立
含义
= 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即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法人设立原则: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准则主义、放任主义
法人成立的要件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定代表人作为自然人并非独立的民事主体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的侵权责任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人的分支机构
法人分支机构经依法登记后,可以成为独立的主体,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目的:更有利于债权人的保护
法人设立人的责任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前提:法人成立)
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前提:法人成立)
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分立
创设式分立
存续式分立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人的合并
创设式合并
吸收式合并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的组织性质变更
其他事项的变更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法人的终止
法人终止的原因
法人解散
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人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注意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但是,法人章程另有规定、法人权力机构另有决议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法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对法人债务等承担连带责任
清算程序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终结的效力:法人终止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