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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列宁主义原理》7.2.2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进步

2023-10-28 12:16 作者:晦无  | 我要投稿

【本文转载自三联书店1960年 仅供学习参考】


2、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进步


  进步的对抗性矛盾绝不是社会前进发展的永恒旅伴。这些矛盾只是由剥削社会的特殊条件所产生的,它随着剥削社会的消灭而消失。这就是说,摆脱这些矛盾的道路,不应当是回到已经走过的发展阶段,而应当是为加快社会进步、争取社会主义而斗争。马克思曾经说道,只有在社会主义取得胜利之后,“人类的进步才不再像那令人厌恶的多神教的偶像,这种偶像只愿用被杀死者的颅骨吸饮仙酒。”[1]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进步有哪些基本特点呢?

  首先,从社会进步中得到好处的不是一小撮特权人物,而是全体劳动者。从前一切社会形态的建立,都必定和构成社会大多数的一切新的居民阶层、整个阶级的被奴役、遭受苦难和生活贫困联系着。只有在把劳动者的基本部分变成奴隶之后,奴隶占有制度才能产生;只有在把农民变成农奴之后,封建制度才能产生;只有在使大批小私有者破产之后,资本主义制度才能产生。相反地,社会主义解放被压迫者和被剥削者。这里没有特权阶级。一切进步成果都属于劳动者。人民群众的物质福利及文化永平不断提高,劳动者的民主充分发扬,这是社会主义发展的规律。

  所有这一切当然不是说,建设社会主义就没有困难了。建设社会主义不得不在帝国主义阵营疯狂反对的条件下进行,帝国主义阵营竭尽全力要扼杀社会主义国家。另外,由于历史条件,最先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是一些在经济上和文化上比较落后的国家。这些国家的人民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不得不完成资本主义未完成的工作        建立现代工业,克服在经济、文化和人们意识中的资本主义前的社会形态的残余。这一切都要求劳动者比那些经济上比较发达的国家的人民着手建设社会主义时付出更大的努力和牺牲。但是,正像历史所证明了的,最先消灭了资本主义的各国人民为了社会主义的胜利而遭受到的困难,比起保存资本主义奴役制给他们必然带来的灾难和贫困来,是微不足道的。

  其次,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进步的特征是,前进的发展不限于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而是包括了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例如,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生产的不断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是同文化、民主等等的迅速发展相辅相成的。

  和资本主义不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前进运动不损害个别的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利益,而是一切社会主义民族和国家以及每一个别国家的各个部分和全体居民共同前进。这就使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水平趋于平衡。较先进的帮助落后的,这样就能消灭资本主义所遗留下来的各族人民在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中的不平衡现象。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进步愈来愈成为人们的自觉的有计划的活动的结果。经济的计划性大大加速生产力增长的速度,使社会避免许多损失。科学研究工作、文化建设和培养专业干部的计划化也产生很大的效果。

  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直接地、积极地、自觉地参加新社会的建设,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进步的最重要的特点和强大的因素。这只有在其发展完全服从于劳动者的利益的社会里才有可能。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进步的优越性,保证社会以历史上从未有过的速度向前发展。在苏维埃政权年代,在过去落后的俄国建立起了强大的经济,消灭了文盲[2],把文化、科学和艺术提到了很高的水平。社会进步的空前可能性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要优越性之一。列宁写道:“······只有从社会主义实现时起,社会生活和私人生活的各个方面才会开始真正地迅速地向前推进,形成一个有大多数居民甚至全体居民参加的真正群众性的运动。”[3]

  在共产主义胜利以后,这一运动将以更快的速度继续进行,因为共产主义本身不是标志着历史发展的终结,而是标志着沿着掌握自然力、发挥个人的力量和才能、充分满足全体社会成员不断增长的物质和精神需要的道路前进的极其迅速的、实际上永无止境的进步的开端。


注: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57年人民出版社,第9卷第230页。

[2] 1906年,有一种俄国杂志统计,为了消灭中亚细亚居民中的文盲,需时4600年(根据当时的教育发展速度)。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以数百倍的快速顺利地完成了这一任务。

[3] 《列宁全集》,1958年人民出版社版,第25卷第4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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