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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博士】安乐死真的无痛吗?I 死一次需要花多少钱?

2022-04-18 00:01 作者:知识课代表  |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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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总结

1、在我国安乐死是不合法的。

2、 安乐死分为积极安乐死(使用药物协助病人无痛苦死亡)和消极安乐死(放弃维持治疗)

3、安乐死一般在15秒内结束,①麻醉镇静类(不疼)②凝血类(疼)③镇静+麻醉(不庝)③口服氰化物(很快结束,但有一瞬间生不如死)④创新安乐死(窒息、坐死亡过山车,难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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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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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乐死分类

1:20-1:55

二、注射类

1:55-4:23

三、口服型

4:24-632

四、创新型

6:33-9:27

五、操作程序

一、安乐死分类

1:20-1:55

二、注射类

1:55-4:23

三、口服型

4:24-632

四、创新型

6:33-9:27

五、操作程序



一、安乐死分类


1、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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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医务人员应病人或家属请求,不再给予积极治疗,而仅仅给予减轻痛苦的适当维持治疗,任其自行死亡,故又称为:“听任死亡”。


2、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


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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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鉴于病人治愈无望,痛苦难耐,应病人或家属的请求,医务人员采用药物或其他主动的手段促进病人生命的结束,让其安然死去。


3、在安乐死的讨论中,还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①垂危病人的安乐死。

这里,安乐死只不过使死亡时间稍稍提前一些。

②非垂危病人的安乐死。

若不进行安乐死,病人可以存活相当长时间,并且不一定自觉痛苦,但他的生活质量是低下的,对社会家庭是一个负担。例如畸形或发育不全的婴幼儿或患不治之症但尚未处于垂危阶段的病人,以及植物人等。

无论从伦理学还是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消极的安乐死接近自然死亡,而积极的安乐死则接近故意杀人。


二、注射型


1、麻醉剂


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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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巴比妥磷酸盐(抑制中枢神经)

常见的用以结束性命的药品称为巴比妥磷酸盐。这类药可以促使人的大脑与中枢神经系统的特异性降低,小剂量的该类药常被用以短期内性失眠的治疗,这类药也是麻醉的实际效果,因而也被用作于手术治疗局部麻醉药。

大使用量的药品会造成人的大脑特异性减少到一定临界点,从而终止呼吸道工作中,最后造成吸气终止。


2、凝血剂


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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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注射过量的酚磺乙胺

凝血剂是通过药物作用凝血分子,造成血管的堵塞,出现血栓,血液流动被抑制,从而导致人死亡。一般是酚磺乙胺注射液,还有口服的氨甲环酸胶囊。


3、注射死刑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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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喷妥钠麻醉镇静→泮库溴铵肌肉松弛→高浓钾离子心脏骤停



三、口服型


1、氰化物


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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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原理

氰化物使呼入的氧不能和氢结合变成水。同时人体不再分泌NAD,人体内过量的氧造成体内细胞不再进行呼吸作用,最终导致心脏衰竭(心脏是由肌肉组成)。

②具体执行过程

喝止吐剂(氯丙嗪)→喝氰化物(很苦)+甜巧克力→喝下去的瞬间会发生视物模糊、喘不上气→肌肉痉挛、呼吸停止(死亡),这一系列的症状都会发生在15秒钟以内






四、创新型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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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密封舱隔绝氧气死亡

2、过山车离心力死亡



五、操作程序


实施安乐死的行为在满足法定的实体条件的前提下,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规则来操作。在程序设计上,有四个关键的内容需要规范:一是病人的申请;二是医师的诊断;三是病人与医师协议的达成;四是医师实施安乐死的行为。而贯穿始终的是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以及公证机关的公证。法院和公证机关的“第三者”的中立姿态在此程序中必须得到充分的展现。


(1)病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当病人表达了选择安乐死的意愿以后,病人的亲属(无亲属时可由病人的朋友)告知医院所在地市的法院(即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及时派工作人员到病房或专门场所主持申请的书写活动。法院必须指定公证机关到场公证。

书写申请之前,法院须指定医师判断病人是否处于神志清醒的状态,神志不清醒的不得进行申请的书写活动。申请书为法定标准格式,病人需要书写的主要内容是表达自己难忍病痛、自愿选择死亡的意愿。病人有书写能力的,必须亲自书写;病人无书写能力的,可自己口述申请内容,请亲属或朋友代书。代书时,公证机关必须认真公证,并制作视听资料;法院工作人员必须认真监督,以确保代书的内容与口述的内容相同。


申请书写完毕以后,由公证人员当场制作公证书,证明申请的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法院工作人员在监督书上签字。最后,申请书、公证书、监督书以及视听资料全部装入“安乐死案卷”(以下简称“案卷”),由法院保管。


(2)医师对病人情况作出书面诊断结论

法院立即指定病人所在医院的权威医师(至少一名)以及其他医院的权威医师(至少两名)对病人的病情分别独立的进行诊断,在7天之内作出书面结论。书面结论要有医师签字和其所在医院加盖公章。

书面结论的内容主要是明确判断:

1、病人是否确实患有当前医疗技术无法治愈的不治之症

2、该不治之症是否确实给病人带来了极端痛苦

3、病人是否已经处于临近死期的状态

4、是否确实是除了安乐死以外别无其他办法可使病人在一个较长的连续的时间内摆脱病痛。

书面结论须详细论证得出结论的医学根据。法院将几份书面结论进行比较,结论一致的,即当几份书面结论全部为肯定的时候,才能视为初步具有符合安乐死的法定条件。若有任意一份书面结论中的任一条结论为否定时,则法院裁定该病人不得申请安乐死。但病人可以要求复诊,复诊仍须按上述程序进行。复诊三次,还是不能达成一致结论的,法院裁定不得申请安乐死,亦不得再次要求复诊。

在诊断结论作出以前的“等待期”中,病人可随时撤回申请(授权即无效);也可单独撤回授权而另行授权。撤回须制作撤回书。撤回权正式行使之前,必须告知法院。法院工作人员和公证人员到场,由法院主持撤回意愿的表达活动,病人在撤回书中表达撤回的意愿。由公证机关制作公证书,以证明撤回的程序合法有效。最后,诊断的书面结论、裁定书、撤回书、公证书装入案卷,由法院保管。


(3)达成安乐死实施协议

对于初步达成安乐死实施条件的情况,法院必须及时组织进行达成实施安乐死协议的活动。

病人、病人将要授权的医师、病人的亲属和朋友、法院工作人员、公证人员必须全部到场。“实施安乐死协议”为标准格式,病人在协议书中书面表达其授权意愿(关于授权的书面表达的问题,按申请的书面表达的规定办理)。公证机关制作公证书,以证明授权行为合法有效。然后,协议书交给病人授权的医师,医师必须在7天内决定是否接受授权,无论接受与否都得在协议书中表达自己的决定。若决定不接受授权,应当及时通知法院,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病人,病人可以另外选择医师授权。决定接受授权的,应当及时通知法院,法院应当及时主持最后的达成协议的活动。病人、医师双方在协议书上作最后签字。

医师非有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撤回对授权的接受。撤回活动按前述程序进行。最后签字以后,由公证机关制作公证书,以证明协议的内容和达成协议的程序合法有效。法院监督人员在监督书上签字。协议书、公证书、监督书、撤回书装入案卷,由法院保管。


(4)进入“第二等待期”

病人撤回申请的,可以在自撤回申请之日起的7天之后再次申请,7天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撤回书、公证书、再次申请的申请书装入案卷,由法院保管。

医师没有撤回的,应当及时设计实施安乐死的方案,并制作计划书。计划书要确定具体的实施时间。计划书得有医师的签字和其所在医院加盖公章。制作计划书时,可以征求病人及其亲属或朋友的意见。计划书必须得到病人及其亲属或朋友的认可。认可活动由法院主持。认可的,在计划书上签字;有异议的,可当场与医师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字;当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医师必须在3天之内修改,若修改两次以后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裁定不得实施安乐死。认可活动也得由公证机关公证并制作公证书。计划书(附本)、公证书装入案卷,由法院保管。


(5)最后实施

在正式实施之前,病人仍然可以随时撤回申请或授权(协议即无效),撤回活动按前述程序进行,但医师非有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违反协议。

实施的全过程中,病人的亲属或朋友、法院工作人员、公证人员必须在场,任何一方中途不得随意离开。法院有义务确保整个实施过程的正常秩序。病人死亡后,医生当即在“安乐死实施情况纪要”(为标准格式)中填写有关内容。公证机关对此情况予以公证,并制作公证书。法院工作人员在监督书上签字。实施情况纪要、公证书、监督书装入案卷。最后,上述三方代表共同在“安乐死案卷”封面签字,至此,该安乐死案件进行完毕。法院将整个案卷密封、存档。若出现异常情况,医师必须作出紧急处理,公证机关、法院必须将此情况记录在“安乐死实施情况纪要”中。异常情况的出现若是由医师的故意造成的,必须依法追究医师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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