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菲律宾油墨报关公司,进口代理清关【进口申报指南】

进口菲律宾油墨报关公司,进口代理清关【进口申报指南】
油墨是用于印刷的重要材料,它通过印刷或喷绘将图案、文字表现在承印物上。油墨中包括主要成分和辅助成分,它们均匀地混合并经反复轧制而成一种黏性胶状流体。由连结料(树脂)、颜料、填料、助剂和溶剂等组成。用于书刊、包装装潢、建筑装饰及电子线路板材等各种印刷。油墨类商品可用于纸张、金属、玻璃、塑料等多种媒介,广泛应用于出版物印刷、包装印刷、商务印刷。
进口油墨海关申报所需资质:
一.进出口经营范围
二.海关注册登记
三.签约通关无纸化
油墨清关海关申报所需提交资料:
A、海运提单/空运运单
B、Invoice
C、Packing List
D、Contract
E、油墨产品信息(进口油墨申报要素)
F、协定优惠产地证(如需要享受协定税率)
G、MSDS,如果是危险品需要翻译件
H、其他危险品申报资料(如是危险品)
油墨报关流程一般为:
换单——海关申报(可以和话都难同时进行)——缴税——查验(概率)——提货
进口油墨如果是危险品的话进口清关注意点有:
1.包装要有UN包装标记号,最好让国外发货的时候提供过来。UN包装要符合所装危险品的要求。
2.外包装需要有中文危险品标签,中文危险品标签参考国标:危险品标签GB15258-2009
3.向国外发货人提前索要海事局危险品申报资料,以免产生罚金
4.如包装是木包装,需要有IPPC熏蒸标识
5.到港前准备资料,比如MSDS需要中文版本。
油墨的一些相关问题
①油墨收货人企业需要什么特别资质么?
②油墨海关查验了企业应该怎么配合?
③油墨一般贸易征税税率?
④油墨整体的物流成分费用核算?
⑤油墨清关报关时效和时间点?
⑥油墨海关申报等其他问题
进口油墨清关涉及费用如下(以海运举例):
换单服务费
换单费
监管库费用(如海运拼箱)
报关报检费
查验服务费
海关查验费
滞箱费(如整箱)
港杂费(如整箱)
堆存费(如整箱)
注意:温馨提示:根据《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4年新增和调整部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3号),税号3215.9020的水性喷墨墨水,是一种新型的环保型水性打印(或印刷)材料,是以着色剂、表面活性剂、多羟基醇类等物质为基本成分,分散于或溶于水介质(水或水与水性溶剂的混合物)中而组成,其中去离子水含量大于30%。适用于喷墨打印机器(或印刷设备),采用喷墨打印方式将文字、图画等内容喷射于各类纸张、薄膜及纺织材料等介质上。
32151项下商品申报要素:
1.品名;2.用途(如子目8443.31、8443.32或8443.39所列设备用等);3.包装;4.颜色;5.成分含量;6.是否具有曝光显影功能;7.若为工程形态需注明;8.是否为固体。
32159项下商品申报要素:
1.品名;2.用途;3.包装;4.成分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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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有关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的概念和新的调整变化
1.概念理解
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是指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沿海港口之间从事外贸集装箱的国内段运输,即船舶同时载运外贸集装箱货物和转关运输集装箱货物。
2.新的调整变化
(1)新公告规定:航运公司拟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应当参照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监管的相关要求,向业务经营地直属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
变化解读:考虑到便利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司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沿海捎带业务,新公告规定企业向“业务经营地直属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
(2)新公告规定:拟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国际航行船舶为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司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的,应当获得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开展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
变化解读:根据交通运输部开展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情况,新公告明确相应规定。
*2021年11月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的批复》(国函〔2021〕115号),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021年11月29日,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指出,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试点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3)新公告规定: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时,应当在符合交通运输部限定的关于航线、货物、可开展业务的时限等范围内,根据海关转关业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航运公司不得将备案船舶转租他人。
变化解读:结合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24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新公告提出相关规定。
①对于中资航运公司,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24号,注册在境内的中资航运公司可利用其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红旗国际航行船舶,经营以自贸区开放港口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对外开放港口与自贸区开放港口之间的捎带业务。从事上述业务时,应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中资航运公司不得擅自将经备案开展试点业务的船舶转租他人。
②对于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开展业务试点,且不得擅自将经批准开展业务试点船舶转租他人。一旦转租,自船舶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该船舶自动丧失开展业务试点的资格。此外还规定,除依照该公告批准开展业务试点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的船舶和依照交通运输部其他规定批准开展沿海捎带业务试点的中资航运公司的非五星旗船舶外,其他非五星旗船舶不得承运中国港口间的集装箱货物,包括不得承运在国内一港装船、经国内另一港中转出境,或者经国内一港中转入境、在国内另一港卸船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货物。
清关知识每日学:
海运附件费解析之旺季附加费PSS
PSS全称是Peak Season Surcharge。这个费用一般在旺季货运比较繁忙的时候很多船公司都会借故收取,跟我国的“春运”涨价有点类似。每年的4-11月份一般为世界货运的旺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