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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故以试用期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请学会3点技巧轻松应对!

2022-06-09 16:29 作者:四川马超律师  | 我要投稿

根据您的提问回答如下:

1、关于试用期被辞退的问题。若公司决定辞退试用期员工,应当在试用期届满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若试用期届满后才提出的,系违法辞退,应当支付2N的赔偿金;辞退试用期的员工需要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公司应当在招录员工过程中,将录用条件、录用标准、考核方法明确告知员工,做到辞退有据可依,在仲裁阶段,一般审查公司是否将录用条件或标准事先告知劳动者,此外,录用条件本身是否合理、合法。

2、关于区分试用期员工和正式员工的辞退条件。试用员工需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转正员工需要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之后,再一次不能胜任工作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前者辞退合法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后者需要支付N+1的经济补偿金。

3、满足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主张N+1。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1)程序要件:提前30天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若单位既未提前30天通知也未支付一个月工资,属于程序瑕疵,不构成违法解除,故此,即便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也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不能主张赔偿金。

(2)实质要件: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用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①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有关于胜任工作的明确规定;②有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有人问只要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可以随意调岗吗?不是,调岗可以不遵从单位的性质、待遇的限制,但仍然应当遵守善意、合理原则。

满足①②的可以认为公司辞退行为合法,但也应当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最后的细节问题,单位应当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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