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李扬博士:博士偷菜46.5元背后的法律迷局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李扬博士:博士偷菜46.5元背后的法律迷局
日前,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这样一则案件:重庆一名博士生多次在菜市场偷菜被抓。
刘某某生于1983年,重庆人,是一名博士,案发时处于无业状态。2020年10月7日至10月26日期间,刘某某来到重庆市北碚区某菜市场,多次盗走被害人翁某某在此经营的摊位上的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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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元,都偷了些啥?】
他每次都偷的东西也不多,比如,2020年10月7日22时许,刘某某盗走摊位上的番茄1个、芹菜2根、藕1根。时隔一周,刘某某来到上述相同地点,盗走摊位上的丝瓜2根、菠菜1把。
10月17日半夜刘某某又来到翁某某的摊位,盗走摊位上的番茄1个、芹菜2根、小葱1把。
大约一周后的半夜,刘某某又来到上述相同地点,盗走摊位上的莴笋3根。还有一次,他偷走了红皮萝卜8根、生姜1块。
2020年10月29日10时许,刘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蔬菜价值共计人民币46.5元。案发后,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翁某某人民币500元并取得其谅解。
不起诉书上还提到,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于2019年5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来源:中国检察网)
不起诉书一出,许多人在网络上感叹高学历人才悲哀的同时,也对不起诉书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为何博士偷菜不被起诉?司法机关是否对高学历人才有不正当保护行为?我们试从盗窃罪的相关知识出发,分析该不起诉书的合理性。
【盗窃罪,入刑标准是什么?】
1、一般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应当入刑。
“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的标准则依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规范。其中,第一条表明: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第三条表明: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即在一般情况下,根据当地的消费水平及人均收入的不同,盗窃金额在1000元至3000元范围内应当入刑;忽略金额大小,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入刑。
在一般情况之中,仍有例外。
2、减半标准。
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共计八款。而根据该条款规定,在符合前八款的情况下,盗窃金额在500元至1500元的范围内应当入刑。
【博士盗窃,是否应当入刑?】
从金额来看,在刘某某已因盗窃刑拘一次、行政拘留一次的前提下,46.5元显然不符合“数额较大”的减半标准。
从次数来看,刘某某在2020年五次盗窃菜贩的摊点,已构成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标准,符合入刑条件。
值得提醒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2年盗窃3次以上的标准,并不是单纯地指其进行过多少次盗窃行为,而是仅指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意义的、未被作为劣迹行为处罚的盗窃行为。在本案中,刘某某入刑的原因应当是其5次盗窃摊贩所售卖的蔬菜,而非其盗窃被刑拘1次、行拘1次及本次的行为。
【博士盗窃,为何不入刑?】
其一,从情节来看。数额仅46.5元,情节显著轻微;刘某本人认罪悔罪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具有依法从宽的情节。检察机关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建议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合理合法合情。
其二,从立法来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犯罪圈划定合理,刑罚总体走向轻缓化,而在司法适用中,应坚持轻缓宽和的人道主义理念,对待一些犯罪尽量从宽。“重刑”在适用中更须谨慎、把握有度,不能随意进行扩大解释。
并非所有违法行为都必然涉及犯罪,并非所有犯罪行为都必然受到严厉处罚。法律的本意并非惩罚,而是通过惩罚的手段使人悔改、教化,将人重新改造为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人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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