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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村民修桥收费被判处寻衅滋事,这件事应该如何看?

2023-07-08 19:27 作者:做笔记的庄Sir  |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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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学大家好啊。今天想讲一个比较奇怪的案件,就是修桥收费跟寻衅滋事。那可能大家呢也看到了最近的一个报道,吉林省呢一个地方的村民啊,黄某他私搭浮桥被判寻衅滋事罪。

据媒体报道啊,这个黄某呢他在洮儿河边长大。那这个河呢让村民的日常通行极为不便。所以黄某家呢有兄弟五人,祖上呢他都以百度为业。2014年,黄某就焊了13条铁皮船,搭建了一个固定的浮桥。2018年10月,当地的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罚款并强制黄某拆除浮桥。浮桥拆了之后,黄某以为没事了。但是呢2019年2月呢,他又被当地的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此后,黄某的哥哥和多位家人、亲戚也被采取刑事措施。2019年7月呢,当地的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黄某多人起诉到法院。当年年底啊12月31号,当地的法院呢作出的判决,认为黄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他17人也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到拘役三个月不等啊。当然,这18个人都适用了缓刑。这个判决呢已经生效。法院的判决书认为啊,说黄某等人于2005年到2014年搭建船体浮桥收取过路费,2014年至2018年搭建这个固定浮桥,黄某组织排班并制定收费标准,小车5块大车10块,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过路费总计52950块。所以法院认为这个行为就属于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所以这个案件就涉及寻衅滋事罪的适用问题,因为对于寻衅滋事罪呢,在立法层面上,有学者持废除的态度,每年呢也有人大代表提议废除该罪,以更为明确的犯罪取而代之。但是呢在法律还没有修正之前,这个罪呢还是被普遍适用的,作为一种既定的罪名,学界的普遍意见呢是在司法层面上要严格限缩这个罪的使用。

那寻衅滋事罪有四种行为方式,第一种是随意殴打型;第二种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型;第三是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有公私财物;还有第四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那在这个案件中呢,法院就认为黄某收过桥费的行为,就属于强拿硬要。强拿硬要的本质啊就是被迫交钱。然而呢据媒体的报道,这个法院认定的总计五万多块钱过桥费中,被黄某收费最多的呢是村民李某某,共计2万块。那根据黄某和村民李某某的说法,这笔钱经法院给李某某后啊,又被李某某退回给了黄某。因为李某某认为,黄某搭这个桥确实给咱带来了方便。对于这个收费呢,黄某也称,自己呢在焊船体、搭建上投了超过13万元,收费只是想收回成本。同时呢,他也从来没有想过强制收钱,都凭村民的自愿。对于一般的过路人呢,也不存在不给钱不让过的情况。

那媒体也报道了,李某某呢和这个村里面的村干部和多名这个河边对岸的村民也证实了这些说法。

那如果上述证言属实,过桥缴费呢那它就属于自愿,那也就不可能属于强拿硬要。没有强也没有硬,自愿交费那何罪之有,那否则所有的收费,甚至包括公众号的打赏,朋友圈的募捐,都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为了限缩寻衅滋事罪的适用,避免它成为无所不包的口袋罪,其实最高司法机关呢,2013年出台了司法解释,要求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限缩这个罪的适用。首先,在主观方面,成立寻衅滋事应当具备寻衅动机,也就是所谓的无事生非和借故生非。所以,有学者也形象地指出,说这个罪是打击流氓的。那司法解释就说了,行为人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这个呢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或者行为人因为日常生活的偶发矛盾,借故生非,这个呢也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无事生非和借故生非。但如果呢,没有这个无事生非和借故生非的寻衅动机,那日常生活的民事纠纷,那就不能随意贴上寻衅滋事罪的标签。那其实在客观上呢,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它必须要破坏社会秩序。那如果修桥造路,满足了民众的期待。不仅没有破坏社会秩序,反而是社会秩序呢所嘉许的。那从任何意义上来说呢,那都不是犯罪。因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它必须是侵犯法益的行为,那如果一种行为没有侵犯法益的危险,反而降低了法益侵害的危险,那它根本就不是危害行为,而是有益行为。你比如张三发现巨石从天而降,马上要砸中李四的头,但是奋力一推,这个巨石呢没有砸到李四的头,但是李四摔倒在地,腿骨骨折,那张三不是在做坏事,他是在做好事。因为他降低了李四人身法益损害的危险,那自然就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太上感应篇》说“修桥铺路,

乃是大善之举”。所以善行呢。它就不应该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所以据《农民日报》的报道,说这个浮桥被拆之后,群众的出行难题并没有得到解决。从2018年浮桥被拆除到媒体报道之时,当地还没有做出修建桥梁的规划,村民出行极为不便。那如今浮桥被拆,有村民去河对岸种地、运货要多绕路70公里。原本十几分钟的路程要走三个多小时。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建设桥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那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呢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显然啊,即便认为私自建桥属于违法行为,但其最严重的法律后果也只有行政处罚,而没有刑事责任。另外呢对于民众私自建桥也可以事后补办手续,而不是一律拆除。尤其在修建桥梁能够极大的便利民众出行的情况下,更不应该动辄拆除。因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规定,说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那因此,即便认为私自这个建桥手续不全,但只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那就不能进行行政处罚,更不要说追究刑事责任了。

易经说:“积善之家,必有余庆”。所以司法呢,绝对不能让积善之家,承受这种余殃。否则就是背离人之常情,世之常理。

一审判决生效后,这个黄某提起了申诉,但被法院驳回。所以呢,今年6月26号,黄某继续向上级法院,就是中级人民法院申诉。据报道,6月29号,中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该案立案,目前呢正在审查过程中。

武侯祠呢有一幅著名的对联,上联是“能攻心则反侧自消,从古知兵非好战”。而下联曰“不审势即宽严皆误,后来治蜀要深思”。知兵非好战,攻心为上,不战而屈人之兵,是作为兵法的刑法的最高境界。刑法虽然不能过度宽纵,但是也不能一昧重刑。宽刑省狱,囹圄空虚,应该成为每个法律人的内心自觉。

谢谢各位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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