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现代性的重建(二)
二 现代性规范基础的重建
1.黑格尔、海德格尔与“交往理性”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的基础,是“交往理性”。他试图用这一概念来替换传统的理性概念,借此走出以自我意识为标志的主体哲学的困境,为现代性规范重建它的理性基础。上面第一节中我们看到的哈贝马斯对主体哲学、意识哲学的不同表现形式的批判,都是他为重建这一基础所进行的理论铺垫。在进行这方面论证时,哈贝马斯所做的一项工作,是力图证明在黑格尔、海德格尔等现代性反思的哲学家那里,已经有着“交往理性”的思想火花,只不过他们未能沿着这一思路继续前行,其结果是与这一理论失之交臂。 黑格尔这方面的思想火花,在哈贝马斯看来,体现在他的“和解理性”概念中。在《基督教精神及其命运》一文中,黑格尔用这一概念来阐明这种理性如何让主体感觉到他是一种一体化力量。他对自己所处的“现代”时代的一个基本判断是,它是一个分裂的时代。为了调和这一分裂的时代,重建破裂的总体性,黑格尔预设了一种伦理总体性。它表现为一种“爱和生命”的伦理,其中体现着主体间性的一体化力量。按照哈贝马斯的解释,黑格尔的这种和解理性用主体间的交往中介来取代主客体之间的反思关系,并反抗以主体为中心的理性的权威。这种和解理性所追求的精神,是建立一种共同性的媒介,其中任一主体既懂得与其他主体取得一致,又能够保持其自我。主体的个体化是交往受到阻碍的动力,而这种交往的终极目的是重建伦理关系。哈贝马斯认为,这种思想转向本来可以促使黑格尔从交往理论的角度来弥补主体哲学中理性的反思概念,并对它加以转化。但可惜的是黑格尔并没有走上这条道路,其原因在于黑格尔一直都是依据民众宗教的观念、而不是道德哲学的观念来阐述伦理总体性。 海德格尔的交往行为思想曾经出现在他关于“世界”概念的分析中。在对“此在是谁”这一设问的回答中,海德格尔将原本用我自己、主体、自我来作出的回答,扩展到诸多行为者之间的社会关系世界,宣称与他人相隔绝的自我归根到底并不首先存在。哈贝马斯对此解释说,当海德格尔从孤立的目的行为视角向社会互动的视角转变时,他所阐释的实际上是一种沟通过程。在这个沟通过程中,世界作为主体间共有的生活世界背景始终处于在场状态。从用于交往的语言中可以发现这样一种结构,生活世界通过主体以及他们的沟通行为而得以再生产出来。不过,与黑格尔一样,海德格尔也未能沿着这一思路走下去,从交往理论的角度来回答“此在是谁”的问题。他依然返回到从此在自己身上来获得为世界建基的根据,这体现在自由被解释为通过自我对世界的筹划并使之实现为存在物的过程。 不论是黑格尔或是海德格尔,他们之所以未能走上“交往行为理论”之途,根本的原因在于仍然陷于主体的意识哲学范式之中。由于一个范式只有在遭到另一个不同范式的明确否定时才会失去力量,因此哈贝马斯认为,惟有彻底地以交往范式来取代意识哲学范式,才能使现代性批判走上通途。他断言,意识哲学的范式已经穷竭,只有转向交往范式才是消除现代性哲学的穷竭的唯一出路。 2.“主体间性”与“交往范式” 如果说意识哲学着眼于个别性的主体的理性自决,体现的是西方个人主义的哲学基础,那么哈贝马斯的交往范式则着眼于主体之间的交往与沟通,以此求得对事情的共识,从而达到对行为的协调。我们可以构造一个通俗的例子来说明这一交往模式。比如说,当前房价飞涨是一个社会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来解决这一问题呢?按照哈贝马斯的这一模式,就是请各方人士都坐下来,一起通过对话协商来解决。但是不难想像,在各方人士中,开发商基于自己最大目标地追逐利润的考虑,他们否认房市存在什么泡沫;已购房者、尤其是投资性购房者,也希望房价能够不断上涨,实现自己房产升值的目标;尚未购房者则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希望政府能够采取有效措施来平抑房价,保证居者有其屋;而地方政府从自己政绩的角度考虑,希望以更高的价格出售土地,获得更多的土地出让金,并从更高的房价中获得更多的税收。如何能在这些不同利益群体之间进行博弈,求得一个合理的解决呢?按照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这需要主体之间具有一种“交往理性”,然后通过一种程序化的“沟通”过程,在交往理性的规范的约束下,各方都遵守真实性、正当性和真诚性的要求,对其行为进行协调,最终使各利益群体取得某种共识,于是万事大吉,棘手的问题得到各方均感满意的解决。以下我们来看看哈贝马斯所给出的理论论证。 从理论的启示来说,哈贝马斯指出,这一范式的转换在方法上是从语言范式那里获得教益的。语言蕴含着一种双向理解的模式,它是对话双方通过交谈来达到对对方所要表达的话语的理解,因此从语言范式中可以引出一种相互认同的主体间性的结构。这里,从主体哲学的单个的“主体性”,转向交往理论的“主体间性”,在哈贝马斯看来具有根本的意义。这涉及到哈贝马斯对人类社会本质的理解。在他看来,“人类是通过其成员的社会协调行为而得以维持下来的,这种协调又必须通过交往”〔12〕。这就是说,通过交往而达到协调,是人类得以生存与延续的基本前提条件与状态。可以看出,在哈贝马斯的心目中,人类是一种和平的存在者,假如推论下去,我们还可以据此说,哈贝马斯把人性看作是善的,他给出的是一种和平的哲学。应当说,他的哲学之所以经常被批评为具有乌托邦的色彩,根源在于他的这一立论前提。 对于交往理论而言,之所以说“主体间性”这一概念具有重要的意义,还在于它构成个体之间自由交往的前提。一旦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相互进行沟通时,他们就具备了主体间性这种关系。正是由于有了主体间性,个体才能通过人际之间的自由交往而找到自己的认同,也就是说,才可以在没有强制的情况下实现社会化。因而,“这一方面意味着行为范式的转变:从目的行为转向交往行为;另一方面则意味着策略的改变,即重建现代理性概念策略的改变”〔13〕。这一改变在于,哲学需要解释的现象已不再是主体哲学所关注的对客观自然的认识和征服,而是可以达到沟通的主体间性,不管是在人际关系层面上,还是在内心层面上。哲学研究的焦点也因此从认识一工具理性转向了交往理性。 从行为模式来说,交往模式刻画的是一种以沟通为取向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行为者以“互动”的参与为特征,以便就生活世界的问题达到彼此之间的沟通,并由此协调起他们的行为。哈贝马斯把沟通看作一个相互说服的过程,它把众多参与者的行为在动机的基础上用充足的理由协调起来,以便有效达成某些共识。因此,这种共识不是由外在造成的,也不是由某一方强加给另一方的。这里的一个问题是,达成共识的标准是什么?哈贝马斯提出,这可以用主体间对有奴性的要求的承认来加以衡量。在谈及有效性要求时,哈贝马斯提出了“语境”的概念,也就是说,命题和规范的有效性是与语境相关的。在这方面,有效性表现出了它的两面性。一方面,作为有效性的要求,它应当是普遍的,超越了任何特定的语境,破除了任何的局限性;但另一方面,接受有效性要求又有一定的时空约束,它总是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在一定的语境中提出的,这使得有效性与特定语境下的日常生活实践关联起来。就此,哈贝马斯写道,有效性要求使得社会互动和生活世界语境连为一体。 从行为的意识基础来说,在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中,用以替代传统的以主体意识为特征的“理性”概念的,是“交往理性”。他认为,并不存在一种后来才给自己披上语言外衣的所谓纯粹理性。纯粹理性从一开始就是一种体现在交往行为语境和生活世界结构当中的理性。他希望通过对交往行为的形式特征的阐明,来建立起这么一种交往理性的概念。 何以见得有这样的交往理性的存在?哈贝马斯认为,“这种交往理性表现在交往共识的前提之中”〔14〕。也就是说,这种交往理性之所以是“理性”的,在于它构成在交往中取得共识的前提条件。这一点表明了交往理性在交往行为模式中的根本地位。因此,要重建现代性规范的基础,首先就是要重建它的理性基础。此外,这种共识是通过某种程序性的过程取得的,因而哈贝马斯进而把交往理性看作是一种“程序主义”的东西,它通过参与者之间的相互理解、沟通,并通过论证的过程,来达到某种共识。 不过,尽管交往理性具有纯粹程序主义的特征,但它却是直接进入社会生活过程的,无论是在文化价值领域还是各种论证、日常交往实践中。这一则是由于不论在上述的任何一个领域,交往都需要主体间的理解和相互承认,因此交往理性的范式不是单个主体与可以反映和掌握的客观世界事物的关系,而是主体间性的关系。当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相互进行沟通时,他们就具备了主体间性关系,其中理解行为承担着一种协调行为机制的作用。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在这种理解与相互承认的过程中,交往理性表现为一种约束的力量,这种约束力量可说是植根于交往理性的双重性质。交往理性是经验的,因为交往必定是在各主体之间的交往,而不可能发生在某一单个主体的内部,这就使它不仅受到外部环境的约束,而且它自身的实现条件也使它分成历史事件、社会空间和以身体为中心的经验等不同的维度,也就是说,它与生活世界密不可分地交织在一起;与此同时,交往理性又是“先验的”,因为每一次交往的行动都必定指向某种“超越性的规范”,它是主体所不能控制、支配的。正是这些语言与道德方面的规范,为交往获得共识提供着保障。当哈贝马斯说交往理性通过这种约束力量,“明确了一种普遍的共同生活方式”,指的就是在由这种规范所形成的“伦理总体性”之下,主体间所共享的一种“合理的共同生活结构”。〔15〕 由交往理性的经验性质,“生活世界”概念就凸现了它的意义。哈贝马斯把它视为一种“由背景假设、团结和社会技术组成的混合物”,它具有一种“整体论知识”的特征,“明确而不可动摇”〔16〕,其作用在于构成一股“保守力量”,在形成共识方面起着防止可能出现的“异议”的风险;也就是说,生活世界起着一种类似于维特根斯坦的“生活形式”概念那样的“河床”的作用——生活之河川流不息,然而河床却是稳固不变的,它通过信念、传统习俗、知识背景等的作用,成为一种抵御怀疑主义的“确定性”的根源。与此相同,哈贝马斯把“生活世界”作为“互动参与者的资源”,通过它,互动参与者提出了能够达成共识的命题。但不同的是,哈贝马斯把生活世界与交往行为视为一对“互为补充的概念”。一方面是交往行为依赖于生活世界的资源,但另一方面,它同时又构成了具体生活方式的再生产中介,也就是说,生活世界又是交往行为培育的结果。 就像韦伯提出了经济行为的目的—手段合理性的标准一样,哈贝马斯也提出了交往行为的“交往合理性”的标准。他一方面肯定韦伯的社会合理化分析理论,声言这是他的“理论的出发点”,另一方面,又批评韦伯“没能看见资本主义合理模式中的选择性,也没能看见资本主义发展中那些受到压制的要素”。〔17〕在哈贝马斯看来,目的一手段合理性的实现使人类在物质生产方面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不过这种合理性只是应用在物质生产层面上的;在交往的层面上,需要有不同的合理性标准。他所尝试的一项工作,就是试图通过“把交往行为从制度的严寒区域分离和解放出来,从而发展一种进化观”〔18〕。他声称从1977年底就开始坐下来认真探讨合理性的问题,意在创立理解语言和交往的标准思想内容。他发现合理性概念包含三个层次的关系:第一,认识主体与事件的或事实的世界的关系;第二,在一个行为社会事件中,处于互动中的实践主体与其他主体的关系;第三,一个成熟而痛苦的主体(费尔巴哈意义上的)与其自身的内在本质、自身的主体性、他者的主体性的关系。他并且认为,只要从参与者的角度来分析交往过程,这三个层面便会呈现出来。与此相应,合理性包含了对这三种关系的各自要求,即:(1)真实性要求。有关客观世界的事态与事实的陈述必须是真实的;(2)正当性要求。交往行为建立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必须是正当的;(3)真诚性要求。主体作出的言辞表达与他的意图必须是一致的。如果行为者之间的理解与沟通能够满足这些要求,那么就不难取得共识,行为也就不难得到协调,社会合作也就有了合理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