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公布对天津金禾基业建筑公司10·31高坠致死事故的处理决定
太原讯 1月11日,太原市应急管理局正式对外公布《天津金禾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31”高处坠落事故的处理决定》。
据悉,2021年10月31日8时左右,位于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潇河产业园区的山西潇河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基地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受太原市政府委托,现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处理决定如下:
1.沙某体,男,31岁,群众,作为天津金禾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作业时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认识不足,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反登高作业防护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2.邓某福,男,43岁,群众,天津金禾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和现场检查监督工作,对工人培训教育不够,没有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其罚款1万元整。
3.宋某军,男,45岁,群众,天津金禾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其罚款1万元整。
4.张某,男,37岁,群众,天津金禾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之规定,对其罚款4万元整。
5.裴某渊,男,35岁,群众,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的监理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其罚款1万元整。
6.张某琴,女,43岁,群众,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负责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等监理工作。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其罚款1万元整。
7.张某安,男,59岁,中共党员,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其罚款1万元整。
8.王某,男,33岁,群众,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检查、巡视,对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其罚款1万元整。
9.刘某,男,42岁,群众,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对分包单位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其罚款0.5万元整。
10.梁某森,男,31岁,中共党员,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员,总包方安全责任人,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其罚款0.5万元整。
11.赵某清,男,42岁,群众,山西新阳中来新源科技有限公司干部,山西潇河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基地项目的上级监管人员,对现场施工各单位的履职情况监督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监管方面的重要领导责任。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由山西新阳中来新源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12.天津金禾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导致工人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认识不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天津金禾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45万元罚款。
13.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能认真履行监理责任,向主管部门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4.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劳务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力,向上级部门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5.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分包及劳务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力,向上级部门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6.山西新阳中来新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总包和分包及劳务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力,向上级部门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中国基建报》刘琨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