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一储户发现 243 万存款被挪用,将银行告上法庭,但银行只赔一半,法律角度解读?
李先生没有想过,作为朋友的银行行长会挪用自己家的存款。
为了要回存款,李先生一家将邮政储蓄银行南京江宁支行(以下简称邮储江宁支行)告上法庭。南京市江宁区法院责令邮储江宁支行返还储户存款。然而,邮储江宁支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理由是“储户长期不查询不符合常理”。
去年5月,南京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在重审阶段的合议庭笔录显示,银行认为,原告在处理自身存款中,也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此外,储户与行长时某宁是通过中间人介绍,因此中间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这是不是太荒谬了?”受害人李先生还在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他告诉九派新闻,一家人只希望能“快点判,正常判”。
他说,等待的过程里,三位老人中已有两个去世,“我们等了4年,但我们还有几个4年去等?”
李先生介绍,2018年底,其一家发现存在邮政储蓄银行南京江宁支行(以下简称邮储江宁支行)的存款取不出了。他们从2008年存入第一笔本金,连带后续存入的部分,加上利息,已累计约243万元。发现问题后,他们立刻报警。直到警方介入,他们才发现,存折上除第一笔存款信息是真实的外,其他存取记录都是假的。
次年4月,时任银行行长时某宁被抓获。2020年9月,时某宁因挪用资金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在这起银行挪用存款的案件中,李先生一家成为了受害者,他们将邮政储蓄银行南京江宁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被挪用的243万元存款。但是,邮储江宁支行只肯承担一半的责任,这究竟从法律角度来看是怎样的一种情况呢?
首先,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他们的存款被银行挪用,涉及到财产权的侵害。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银行作为保管人,有保管合同的义务,应当保管好储户的存款,并妥善管理,防止出现挪用等行为。因此,邮储江宁支行在此案中存在着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返还李先生的全部存款。
但是,银行方面却认为,李先生在处理自己的存款时,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存款人应当查询存款的情况,及时了解存款的变动情况。如果存款人对存款的变动情况缺乏关注和监督,使得银行挪用存款的行为得以持续发生,那么存款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
此外,银行方面还指出,李先生和银行行长时某宁是通过中间人介绍的,因此中间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在合同的履行中,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了合同当事人的损失,那么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此案中的争议点在于,存款人是否尽到了审慎注意义务,以及第三人是否承担了足够的责任。对于这两个问题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的证据和事实情况来进行判断和评估。
不过,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银行作为保管人,有保管合同的义务,应当尽到妥善保管和管理存款的责任。如果存款人在此过程中确实存在过失,那么也只是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不应该完全把责任推卸给存款人。因此,邮储江宁支行只肯承担一半的责任是不合理的,应当按照受害人的要求,返还被挪用的全部存款。
至于第三人的责任问题,如果中间人确实存在过错或者违约行为,那么中间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这并不能成为银行不承担全部责任的理由。
综上所述,邮储江宁支行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返还李先生被挪用的243万元存款。如果中间人存在过错,李先生也可以向中间人追偿。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