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译文-05】相关案件的最终结果



作者:真理高中的库拉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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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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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声明:我不是法律专业的,不对案件判决结果做出过多评价。我从个人感情上认为法院判刑较轻,从客观角度也能理解在减刑存在的必要性和判决裁定的严肃性。关于量刑裁定问题就交给专业的人讨论吧
同时对全国道德模范崔译文姐姐致以最崇高的敬意!真的是人美心善的女生啦。

原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刑终150号
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铭乐,男,1998年11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汉族,本科在读,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住容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川县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铭乐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桂03刑初85号刑事附带判决。在法定期限内,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没有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梁铭乐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件材料,依法讯问原审被告人梁铭乐,认为不属于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梁铭乐与被害人梁某1、崔某案发前均是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安全学院学生。梁铭乐与梁某1曾是男女朋友,因感情问题,二人一直纷争不断致分手,梁铭乐产生报复梁某1的念头,并在微博等社交媒体上发布消极厌世及要杀害梁某1的言论。2019年3月10日21时许,梁铭乐携带一把卡刀守候在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花江校区青工楼附近路段,看到梁某1和崔某经过后即尾随,并持刀冲上去对梁某1进行捅刺,梁某1用随身携带的防狼喷剂喷向梁铭乐,崔某则挡在梁铭乐身前让梁某1离开,并制止梁铭乐行凶,梁铭乐持刀朝崔某身上捅刺多刀后,追上梁某1继续对梁某1全身进行捅刺。之后,梁铭乐将卡子刀丢在现场附近并逃离现场,服用事先准备的安眠药自杀,后经老师劝说又主动到校医保卫室,被保卫控制到案。梁某1、崔某经送医院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经鉴定,梁某1、崔某的人体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梁铭乐的家属主动支付了被害人梁某1的医疗费320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卡刀照片、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梁铭乐的微博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梁铭乐手机短信、通话记录、微博截图、手机短信截图、入院记录、手术记录、CR、CT、超声检验、病理检验、心电图报告单、输血记录、出院记录、医院门诊病历本、心电图、在校证明、宁波市第六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票据证、桂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票据、航班订单,证人谢某、梁某2、刘某、姜某、岑某、吴某、梁某3、梁某4、苏某、余某、朱某的证词,被害人梁某1、崔某的陈述,梁某1、崔某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桂市公(刑)鉴(DNA)字(2019)0316号生物物证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被告人梁铭乐供述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梁铭乐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梁铭乐作案后虽服药自杀,经劝说又主动到学校医疗保卫室并告知医生其捅伤了人,医护人员即通知保安到场控制被告人,梁铭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构成要件,构成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铭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铭乐的家属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梁某1部分医疗费用,可视为被告人梁铭乐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梁铭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二、被告人梁铭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六千九百八十三元;三、作案工具卡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梁铭乐上诉提出:其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原判定性错误,且具有自首、坦白、悔罪、犯罪未遂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本案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真实、客观,且能相互印证,并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梁铭乐提出其不具有故意杀人的目的,原判定性错误的理由。经查,因感情纠纷,梁铭乐对被害人梁某1多次语言威胁,声称杀人后自杀,有微信、微博等截图佐证,客观上梁铭乐准备好折叠刀,尾随被害人梁某1,并持刀捅刺被害人梁某1胸腹部、手臂、腿部十余处,并将上前阻拦的被害人崔某胸腹部等多处捅伤,致梁某1三处分别达到重伤二级鉴定标准,一处构成轻伤一级;致崔某一处构成重伤二级,一处构成轻伤二级,以上受伤部位、数量、严重程度足以认定梁铭乐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案发后其亦服用大量安眠药自杀,与其案发前扬言相符,证实其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其因眼睛被梁某1喷了防狼喷剂以及崔某的阻拦,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原判定性准确。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铭乐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梁铭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故意杀人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但其持刀捅刺二被害人,致二人重伤二级,应依法予以惩处。梁铭乐犯罪后服用过量安眠药意图自杀,经学校辅导员规劝投案后,其应当知道他人报警而前往校医务室,后被抓获,可视为自动投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因感情纠纷引起且梁铭乐系在校学生,原判根据犯罪事实、情节、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赔偿情况等,对梁铭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量刑并无明显不当。本院对梁铭乐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梁铭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判决:一、被告人梁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二、被告人梁铭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六千九百八十三元;三、作案工具卡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另外多说几点,我专业方向与传媒相关。
1.这样一个受到多方媒体关注,甚至军报、新华社、人民日报都报道的事件,属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是会影响司法判决的,所谓的“大背景”“没法判”还真的难干扰司法裁定(从阴谋论角度讲,应该在事件发生伊始就止住传播为宜哦)。况且崔译文姐姐还是中宣部教育部授予的“最美大学生”、中宣部和中央文明办授予的全国道德模范、浙江省道德模范。阴谋论可以歇歇啦。
2.在信息爆炸的当下,有些事情的结果呀什么的确实不会被媒体报道,媒体颇有“市场化”的倾向,而且我也在法院的网站没有找到审理视频,报道上可能就有一定难度了。
3.其实有好多案件大家都可以去裁判文书网找后续,还有12309中国检察网寻找检察文件,还有中国检察听证网旁听各级检察机关听证会,中国庭审公开网会有庭审直播、预告、案件回顾。 当代年轻人要提供自己获取信息的能力哦,不然很容易就被困信息茧房了。
人物备注:崔某——崔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