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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知道的律师执业风险

2023-08-03 10:34 作者:大法师杨  | 我要投稿

    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曾经说过:法律职业的要求之一是,在对法律行业保持热忱的同时,必须每时每刻对该职业的风险性有深刻的认识。

    没错,律师面临的执业风险具有多样性,云南昆明曾经就有一位王一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已经20余年,在一次刑事辩护中,因涉嫌伪证罪被批准逮捕,虽然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结果认为:王律师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的依据不足,最终驳回了起诉,王律师被无罪释放,但王律师已经被逮捕关押了2年。精神和生活受到严重摧残的王律师贫病交加,心灰意冷,看破红尘,断然出家,从律师变成了法师。

    虽然出家一年后,王律师在当地政法委、省司法厅领导的劝说,及律所的盛情邀请之下,重新回到了律师的队伍,但以小见大,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类似这样的风险只是冰山的一角,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与律师们擦肩而过的花式执业风险。

    律师面临的执业风险具有多种情形和原因,但归结到法律后果上,常见的有如下三种类型。

一、被追究民事责任的风险

    这是发生频率最高的风险类型。律师每天都在提示客户法律风险,却常常忽视自己业务行为的风险性。疏忽的不仅是年轻律师,有时连资深律师或合伙人都难以避免。这不是资历的问题,而是风险意识的问题。

    在业务过程中,涉及交易结构、交易金额等商业性的安排,必须征得客户书面确认,提供的相关建议着重在文书和电邮中明确仅作为决策参考,不作为决策依据。涉及需要律师明确发表意见的事宜,必须核查相关材料,获得第一手资料,不可直接听信一方陈述,更不可使用“据客户所说”或“据我们所知”这样无法反映核查过程的表述。此外,慎重对待文件原件。核查原件需客户或相关方在场,核查完毕及时返还。如非必要且急迫,尽量不要收取或保管原件。重要文件交接时,签署文件交接清单作为交付确认的依据。

    客户虽是律师的委托方,在处理委托事项上与律师立场一致,但业务行为稍有不当,双方就会陷入对立。基于未尽勤勉尽责之义务、法律文书失实、原件丢失等原因,律师被客户起诉,要求赔偿损失的案例比比皆是。严重的,损失赔偿额甚至超过律所一整年的律师费收入。

二、被给予行政处罚的风险

    行政处罚的风险主要来自监管部门,如司法局或证监局。

    2010年6月修订施行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是依据《律师法》和《行政处罚法》制定的对律师和律所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集中展示了对律师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并对《律师法》中多处行为表述作了进一步细化,堪称律师“行政处罚小红书”,值得认真通读,以知晓执业红线。

    此外,各地司法局会在官网上公开对律所或律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里有律师在业务实践中真实的违法行为,堪称律师“行政处罚大集锦”,值得闲暇时浏览,了解执业生态。以北京司法局为例,在其官网“政务公开”一栏的诚信记录项下,可以查阅行政处罚决定书。自2019年1月1日至3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公示了12项行政处罚决定。其中,针对律师个人被处罚频率较高的,为私自收取委托代理费的行为。

三、被施以刑事责任的风险

    说到刑事责任,最容易让人想到的是律师伪证行为,即《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但此罪名适用于刑事诉讼中,是刑辩律师的头顶大棒,非诉律师涉及此罪名的可能性较小。

    就非诉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行为而言,易触发刑事责任的是《刑法》第229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公司法》第219条和《证券法》第202条都对专业机构弄虚作假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设置了罚则,并与《刑法》无缝对接。《刑法》第229条针对的就是包括律师在内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如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在业务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需情节严重),或者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需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前者主观上是故意,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后者主观上是过失,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当然,只要你是律师,无论刑民,诉讼非讼,还要警惕虚假诉讼罪这个大棒。前些年,为了促进我国商标知识产权的保护,国家对注册驰名商标的企业有多达100万元的奖励,然而“注册驰名商标”的前提条件是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产生了争议纠纷。于是,就有律师“协助”企业制造虚假的商标争议纠纷,最终几年前赚的盆满钵满,几年后因虚假诉讼罪锒铛入狱的律师也大有人在。

    除了以上3个方面,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时还会面临人身伤害名誉受损等风险。

    可见,从事律师职业,不仅要钻研自己的业务能力,还得控制自己内心的欲望。因为有的风险并非来自不专业、不审慎,而是面对诱惑、利益时无穷的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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