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物语】《笔记小谛》
笔者所学专业与法学相关,儿时的家庭环境耳濡目染些许宗学智慧,故想小论记叙两类事物的联系区别。
事先声明笔者非任一宗教的信徒,不过是一位坚定的热衷各种智慧知识,尤重马克思哲学的唯物者。
笔者认为法律在许多方面上是治标而非治本的……好似法理学上也确实如此。
因为法律是制裁已构成犯罪的条件,假使内心生起犯罪的意念,但没有触犯法律,是不构成法律行为责任的。
法律格言有句:“任何人不因思想而受处罚。”(出自罗马法,名于刑法学张明楷教授《刑法格言的展开》)
这一罗马法格言的基本含义是,思想是自由的,国家不能将任何人的思想作为刑罚处罚对象;反过来说,只有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才是刑罚处罚的对象。
严格区分道德与法律是具有进步意义的——思想属于道德的管辖范围,而道德与法律应当严格区分,所以任何思想都不受法律的制裁,受制裁的只能是行为,犯罪是行为的观念由此得以确立。
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颁布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
法律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侵犯法益的只能是行为。
法益是一种客观存在,只有外部行为才可能使客观存在的现象发生变化。
如在刑法上,仅由杀人的思想并不成为杀人犯,仅有盗窃欲望并不成为盗窃犯;刑法处罚的是在恶意支配下的恶行,而不处罚单纯地恶意。
法律同时也有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规范作用分为五个方面:
一、指引作用。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二、评价作用。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
三、教育作用。这是指通过法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四、预测作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五、强制作用。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法的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证。
而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和同盟者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关系。
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既然动念头(思想)不构成,触犯行动才构成,故笔者认为其在一定程度上是治标不治本的,因为本身就并非是法律尤其为刑法的制定目的。
而戒律是治本也治标,又从何说起呢?
因为戒律的本质是修行用的法宝,不是世俗所用的治标产物。
戒律当下,假使你起心动念欲造恶业,虽尚未造作,但当下的念头已构成造业的因种,戒律即刻制止了,外表的身体又何来造业呢?
心中有因果、有道德、有真理、有慈悲、有解脱之道,一般来说有此类条件使然,此人便不会造恶业的。
内心由感而发,由内而外,治本而治标,为根本之正解。
是故,法律与戒律有显然的悬殊之差,法律重于治标轻于治本,戒律本标兼顾,不偏不失,两者之间,立场差别甚大。
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任何宗派都有自己的规章。而佛学尤其注重戒律,将它定为信徒资格的标准。 (如不受三皈五戒,虽然吃素行善,只能算是一个善者,不算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徒生。)
同时,佛学又把戒律当做一种必不可少的修持方法,戒定慧包含著整个佛教内容,由戒生定,由定发慧。
佛学虽有大小乘之分、显密禅净之别,但无一例外,都要持根本戒律;并且戒律是一切修行证果的基础。
“万丈高楼平地起,诸佛菩萨戒为基。”
一个国家没有法律,就谈不上国强民富;一个宗教没有戒条,就成一盘散沙。
纵观汉传佛教近二千年历史,高僧大德皆持戒守律,然而佛学的流传又归功于历代高僧,从而说明关键首在戒律。
戒律也可称为佛教法律,可以防止佛教徒邪非之行为及意念。
戒律是佛陀所制定的佛教徒生活的准则、行为的规范,用于止恶行善。
法律是国家基本法的总称,是由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是由最高政权强制执行的行为规则。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制服恶人的一股力量,可以保护公民生活的安定、生命及财产的安全。
戒律是五戒、八戒、沙弥十戒、菩萨戒、二百五十具足等戒的总称。
“戒”梵语为尸罗(s/i^la),含有行为、习惯、性格、道德、虔敬等诸义。是六波罗蜜中的"戒行",乃佛陀所制定,令佛弟子受持,作为防过止恶之用。
除此之外,另有修习、正顺、三昧、清凉、安眠、得定、增上等义。义译为戒﹑善戒﹑善行等。谓精进持戒,防止身﹑口﹑意作恶。
禁防身心之过失,不但恶事不可以做,就是恶的念头也不许产生。
《大毗婆沙论卷四十四则》举出:清凉、安眠、数习、得定、隧嶝、严具、明镜、阶陛、增上、头首等十义。
就‘清凉’一义而言,盖身、口、意三业之罪能使修行者焚烧热恼,戒则能止息热恼,令得安适,故称清凉。
此外,其他经论亦有异解,然大抵皆以防过止恶为其本义。
大智度论卷十三(大二五•一五三中):“尸罗,好行善道,不自放逸,是名尸罗。或受戒行善,或不受戒行善,皆名尸罗。”
“阿毗达磨俱舍论卷十四(大二九·七三上):‘能平险业,故名尸罗,训释词者,谓清凉故,如伽他言,受持戒乐,身无热恼,故名尸罗。”
以人能止恶行善,则必心安理得,俯仰无愧,故心无热恼而得清凉。
而“律”梵语优婆罗又(vinaya),音译毗奈耶,含有调伏、灭、离行、善治等义,又诠量,诠量罪之轻重也。
“律”即是纪律,法则,僧团生活方式的规定。意译曰律,是止恶行善的法则。
但人类的行为,有善亦有恶。
善,是道德的行为;恶,即是不道德的行为。
从道德观上说,人类是群居而有组合原则的动物,谁也不能脱离集体而单独生活。
从唯物观上说,人不但不能离开集体,而且在人的本性上,就有组织集体的需求,正如荀子所言:“人生而有群。”
希腊哲学家亚里斯多德也说过,“人是社会的动物。
人类的天性,有著组织集体的需求。
人类需求组织集体,其目的有两点:第一、为了使生活获得改善,第二、为了使生存得以持续。这就要靠大家共同努力、分工合作才能达到目的。
在由许多人组成的集体中,每个人都有其应尽的义务和应享的权利,但是绝不会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的。
要知道人生是以服务为宗旨,而不是以夺取为目的。假如有人光顾自利,只想占人便宜而不顾他人之存活,使集体的安定造成紊乱,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即是恶的行为。
假如有人以服务为宗旨,默默将生命、精神奉献给大众,使集体安定和乐,充满生活朝气,这种行为即是善的。
对于道德的行为,我们应该努力去实践;而不道德的行为,我们就应该停止不施行,这才是止恶行善的法则。
但戒与律是有所区别的,律中包含著戒,但戒中并不包含律。
律,统括止作二持;戒,唯有止持。所以,持律含有持戒,持戒并不含有持律;持律是僧团大众共同之事,而持戒是个人行持。
国家法律,对于守法善良的公民,实际对他并无多少作用,但为了维护此守法者的安全与利益,又不得不有法律的设置。
更何况存在许多“蛀虫”,为了制止“蛀虫”扰乱这类公民的生活安定,必须逐步完善这些条文,以起保护作用。
假使有一个地方,随意非礼抢劫而不算犯法的话,此地的公民,随时随地都有被侵犯、被劫掠的可能,生命财产丝毫的保障都无法得到,他们的精神被迫处于惊惶恐怖之中,过着忧虑痛苦的日子……天理不容!
所以,维持良好的自然与社会秩序,是作为高级灵长类智慧动物的人类共同生存的保障,因此必须要靠其中所有成员共同遵守这些生存公则。
同时,守法与把法的善恶界线,仅仅在于一念之差,为了警策大家,千万勿闯这人权十字路口的红灯,所以必须要有法律。
佛教有戒律的缘故亦是如此的,在释迦牟尼成道的数年中,其实根本不存在这么繁多条文的戒律,仅有“善护于言,自净其志意,身莫作诸恶,此三业道净。能得如是行。”
是后来因有弟子做些不得法、不清净的事,佛陀为了让弟子过上清净的僧团生活,让正法久住,才依照弟子的情况,慢慢形成二百五十条之多的律条。
而此二百五十条律文又含摄广至八万四千细行 (行、住、坐、卧之四威仪,各有二百五十戒,共为一十,对于摄律仪戒等之三聚而为三干,又于杀、盗、淫身三支,两舌、恶口、妄语、绮语口四支,共身口七支而为二万一千,又配于贪、嗔、痴之三毒及等分之四烦恼则为八万四千细行)。
世界各国由于地域的不同,所定的法律也不一样,随著地区的不同而改变。同样地,佛学的戒律也并非食古不化。
《五分律》卷二十二佛言:“虽是我所制,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
戒律不但因地区不同而有差异,也因众生的根机、体质强弱而随根开、遮、持、犯。
例如,在律中规定,比丘只能拥有三衣一钵,但体弱多病与居住寒冶地带的北丘,佛陀都允许他乡蓄足够的御寒之物。
本来三六一钵是比丘们必须随身携带,更不可离衣过夜,但若在有难处、为佛塔事、和尚阿阇梨及其他重要的事情,都可以开戒不把,并允许留一、二灰寄于村落内,乃至六天的时间。
一般说来,法律对于把罪分子,只是一种事后的制裁。法律的裁判常常带有强制性,对于受害者的性命永远也得不到补偿。
戒律是保护善良气氛、维护社会安定的无形力量。
而戒律又与当代道德伦理融会贯通,休戚相关。
假使这种先治于心的力量,能如法律一般广泛推行,人人心之皆向善,便是处处净土之所在,亦是笔者一心之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