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义主义】“主观唯心主义”(1-3-1-2)——成为“圣人”的最廉价方式,不少

“主观/有限唯心主义”(Subjective idealism),代表人物:圣保罗,教科书体系中的笛卡尔、贝克莱、费希特等。
场域论(1):世界(world),宇宙论色彩淡了,更接近生活世界
本体论(3):精神(Spirit)
认识论(1):心灵(Mind)
目的论(2):无限(天心、道[Law])vs有限(我心、欲望[Desire])
“主观唯心主义”是对于“客观唯心主义”的反动。后者是天道、圣人作中介(中心化的宇宙精神)、学术道统、传到认识论-目的论,通到底。生活中所有矛盾都往本体论等级制大厦上去塞,再用宇宙精神/道统压住。实际就是Rule by Law(以宇宙精神自居的规则),这些Law导致Sin,如果没有Law就没有Sin。因而,1-3-1-1(前反思的纯粹道学先生)很容易导致虚无主义,短路为1-3-4-2(主体性会被体验为虚无,自动服从Law的自动机),想要违背法则的邪欲从主体内部涌现出来,清醒地体验到Law(来自superego)vsSin(来自身体),会变成自虐式的道德严酷主义者(拼命抓住Law,身上冒一个欲望打一个欲望)。
1-3-1-1会导向1-3-4-2的虚无主义/道德严酷主义,如何克服?就是通过1-3-1-2;即回到第一人称的同一性、重新忠于Law而非盲目地牺牲自身内在维度。
在1-3-4-2中,2的对立是Law vs Sin(服从vs反叛、守戒vs破戒),在1-3-1-2中,2的对立是Law&Sin vs Law=Sin。前者中的对立会把后者把握成虚假对立,因为无法则无罪、无压抑则无过剩,压抑本身带来另类的快感。
在1-3-4-2的法罪相生论中,人会分裂为冷峻残酷的法则之奴(正当性)和诡诈阴郁的欲望之奴(动力),而圣保罗所追求的是如何通过一种love把前两者同一起来。1-3-1-2要统一成一种Law itself is sinlike。1-3-1-2的对立即是共同体的法则vs普遍的法则(我心[天理即人欲的短路,绕过了法罪二元论]),普遍的法则永远不能是由稳定的共同体所提倡,而是由绝望、孤独个体不出于任何可见的共性联合起来而形成的抽象的法则,在这里面,它的法则就等于法罪二元论中的罪恶且是最极端的罪恶,所以它实现了爱欲与伦理的统一,在这种情况下去实践其中一些危险的法则的生活,立刻就会有丰富的爱欲且不觉压抑,这实际即刀头舔血。
1-3-1-2实际是一种伦理姿态。王阳明的心外无物恰恰是收缩回第一人称意识,完全摆脱了外部的伦俗,在最后的第一人称意识中有一种疯狂信念,被认为是普遍的(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不需要圣人、道统来作中介)。可惜1-3-1-2是前现代的,王阳明没有意识到这种收缩/回撤运动必然是虚假/有限的,因为主体是有限的,且第一人称意识是语言所结构的,而语言本身是超第一人称的,所以从语言收缩回一种所有人共通的伦理性规定是有问题的。1-3-1-2从2回到认识论的1,是靠收缩到极致再(疯狂的)普遍化。
圣保罗和王阳明都有一种热忱,这种热忱并不是因为1-3-1-2的立场本身发光发热,而是因为它解开了1-3-1-1(无脑的心)对于1-3-4-2(晦暗的心)的压抑,而被体验为光明的心。
1-3-1-2虽然是前现代思想,但有一定重要意义在其中。在现代的对应文化现象:“师承”(围绕“道统”的各师门的“我心”之斗),圣人门下某种不传之秘、至高法要。
“主观唯心主义”的主观在于,把精神主观化是精神普遍化的必要环节。主观化越是孤绝的、弃世般的第一人称体验,精神才越能颤抖地实现某种普遍化,所谓龙场悟道等玩意;其实是心中守了一个丑闻,即普遍东西就是我第一人称的东西、law=sin、忠诚=反叛;这玩意是精神病理化的,因为这里的爽/光明需要1-3-1-2那里的基本压抑。这种人会变得狂妄、傲慢,“心中光明”导致什么都做得(非常野),变为无拘无束、无欲无求,抵达“圣人”境界,实际是精神病理化的,因为它需要一个原初压抑(场域论的1)。
总结:最廉价的“圣人”病的患病方式;有解放性,但解放性闭合到了“圣人”病中;这种人是现代儒教capitalism的最佳核心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