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玩体育设施时因同学受伤,责任如何划分?
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打闹并游玩体育设施时,因被同学推了一把而受伤。此时,受害者、同学和学校之间责任如何划分?
杨某与张某是小学同学,事发时均不满8岁。某日,张某把杨某抱到单杠上,杨某呼喊自己抓不住了,张某推了杨某一下,杨某就从单杠上掉下来摔伤,卧床封闭治疗7天。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张某的母亲刘某,以及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经办法院认为,本案因未满八周岁的杨某在某小学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根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侵害时,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即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就推定为有过错。某小学所举证据仅能证明其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却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谨慎注意义务,其作为教育机构,更应清楚小学生的自控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及成年人,更应加强管理。事故的发生表明某小学在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小学生的人身安全缺乏足够的安全防范意识,具有不注意的过失,其过错程度轻微,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
张某伤杨某,根据规定,张某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其监护人刘某承担侵权责任。杨某能够认识到张某抱其上单杠有危险而不加反对并伸手抓单杠,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杨某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经办法院认定,杨某及某小学分别承担10%和2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刘某承担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未成年人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时受到损害,教育机构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责任。此时,学校等教育机构对于未成年人学生具有管理、教育的责任。若教育机构无法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具有不注意的过失。此时,对于教育机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但在实践中,未成年学生在学校中受伤的原因往往较为复杂、多样,可能有多种原因导致未成年学生受到损害。根据规定,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会综合考量造成损害发生的因素,比如当事人的行为,是否为故意或过失等,并判断各种行为的原因力大小,从而对责任进行划分。
本案中,张某将杨某抱上单杠并对杨某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而杨某没有反对被抱上单杠,学校没有做好管理是损害发生的次要原因。因此,经办法院认定杨某及某小学分别承担10%和20%的赔偿责任,刘某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