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婚姻,要守护财产和爱-吴杰臻-01-婚姻法的三大隐藏含义


01-婚姻法的三大隐藏含义
女性在离婚案中常处于被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旨在消灭依附性婚姻,把女性从家庭中解放出来
第一条隐藏含义:强化私有财产的隔离
婚前财产不因婚龄变共有
《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
男方结婚前就有一笔3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和一套房屋,为了婚后便于照顾生病的父母,他把婚前房屋卖了,用售房款和30万元人民币存款买了另外一套房屋,后面这套房屋虽然是在婚后购买的,但是资金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只是形态上发生了变化,所以仍然是男方的个人财产
→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
房屋的涨价是自然增值,而不是附加了婚后的劳动创造
隔离婚前个人按揭房
婚房:按揭买房,房产证往往在结婚后才能拿到,银行贷款由每一对夫妻的婚后的共同收入来偿还
在法律上,因贷款用于购置共同生活之用的婚房,离婚时会成为共同债务
这套婚前按揭房是个人的,离婚时只需要向对方补偿一笔钱——婚后共同还贷款及对应增值的一半
如果婚后没有动用到共同存款去还贷,则一分钱都不用补偿
隔离婚前父母为子女买房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假设一套房子价值300万元,首付90万元,按揭210万元,男方父母出90万元首付
房屋1/3的份额是男方个人的,2/3的份额是共同的,而210万元债务是共同的
这也只是意味着女方可以享受到房屋1/3的增值,因为他们要实打实地共同承担210万元债务
男方父母出的90万元首付及对应的增值完全被隔离掉了
隔离婚后父母为子女买房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还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假设结婚之后,男方父母出300万元买了一套房屋,只写了男方一个人的名字。这就视为对男方的个人赠与,是男方的个人财产,与女方没有任何关系。
婚姻中的剩余价值
剩余价值的秘密
婚姻中,一方主要通过强迫另一方延长家务劳动时间的方法来赚取无形资产
婚姻中的剩余价值本来含有一部分夫妻的共同付出,但在离婚后却被不从事家务的一方无偿独占了,这就是一方剥削另一方而获取无形资产的秘密
剩余价值,针对的是家庭分工,而非性别
剩余价值的成因
“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分工文化
离婚时没有赡养费
导致了这种生育和家务付出得不到充分的补偿,剩余价值归一方所有也就成了必然结果
剩余价值的破解
让一方承担全部或主要家务,实际上是在让美好的婚姻变成一场隐形剥削
这种夫妻关系,最终伤害的是婚姻里的每一个人
现代婚姻制度要求男女平等,都要靠自己的努力创造财富,杜绝依附型婚姻、敛财型婚姻
平等健康的夫妻关系应该是:
对外,鼓励双方都充分参与社会竞争,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这种社会价值,不仅会带来社会地位、权力、金钱等附属品,还会带来自我认可和外部认可,满足内在的精神追求
对内,应鼓励双方分担家务,共同育儿
消除剩余价值最好的办法是夫妻双方分担家务、共同育儿
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请钟点工分担家务,释放出夫妻的时间,以便投入自己的事业中
剩余价值产生的内因是夫妻一方承担了过多的家务劳动。消除剩余价值最好的办法是夫妻双方分担家务、共同育儿
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请钟点工分担家务,释放出夫妻的时间,以便投入自己的事业中
脆弱的共同财产制
不能以名查房
以名查房:向房管局提供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即可查询到其名下的所有房产
仅房屋的名义所有权人
配偶作为利害关系人,需要提供房屋地址或房产证号或不动产单元号,才可以查
不动产单元号,并不是日常用语中的“503”之类的房号,而是每个不动产都有一个唯一的单元号
夫妻一方只需要出示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即可查到配偶仅可在广州辖区内名下的房产
以房查房:提供特定、准确的房屋地址或房产证号或不动产单元号,方可查询该套房屋的信息
不能“以名查账号”
在实务中,有些法院会开律师调查令,上面没有明确查某个具体账户,而是被告名下的账户及流水
此时,银行柜台可以先查出被告名下的账户,然后再通过司法查询系统逐个账户地查流水
当掌握了对方大量账户,并成功地调取其流水后,对方却没法提供我方当事人任何一个账户
此时,对方往往也会宣称要男女平等,要求一起去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双方名下的账户
而我方只需要回应:原告有多少账号和存款,举证责任在被告
我方早已申报了相应财产,不同意一起去查询账户
对方会转而向法官继续请求,得到否定性答复
查银行流水有限制
按常理,法院应该把双方从结婚到现在的流水调出来,才能知道有没有转移财产
但这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形成共识
以某地区法院为例,原则上考虑三个时间点开始调流水:1.起诉离婚前一年;2.感情不和分居至今;3.感情恶化时至今。
想利用第2、3点,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比如,从什么时候开始谈离婚的
如果什么证据都没有,或者证据不充分,法院就只从起诉离婚前一年开始调取。
重塑婚姻安全
什么是婚姻安全
感情安全
财产安全
人身安全
让感情的代价可以承受
单向安全 ×
依靠一方对另一方的控制
在婚姻里,一方对另一方常见的控制方法有:
让其辞职失业,使其在经济上产生依赖
在日常生活中对其进行价值否定,如什么都不会做、只会花钱、不赚钱等
每个月只给少量生活费,实施经济控制
否定其好友,限制其社交,使其失去援手
暴力控制,不听话就打
双向安全 √
婚姻安全,只需要解决重大安全漏洞
总结
三大隐藏含义
强化私有财产隔离
婚前财产不因婚龄变共有
结婚八年,权属不变
形态转化,权属不变
自然增值,权属不变
婚前个人按揭房
补偿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一半
无共同还贷,则无补偿
婚前父母出资买房
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
写自己子女的名字,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婚姻中的剩余价值
无须分割的无形资产
成因
一方长期从事家务劳动
另一方从事社会劳动
离婚时无赡养费
消除方法
共同承担家务
家政分担家务
离婚赡养费
脆弱的共同财产制
不能以名查房
不能以名查账户
不能查全区间流水
离婚前一年
分居之日起
感情明显恶化之日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