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联”的解释论与立法论展开——以小偶像私发红包为例
零、写在前面:
1.省流:天草在微博给粉丝私发红包。从解释论的角度看,在事实层面,私发粉丝红包的行为确实符合私联的字面意思;但在规范层面,将这种行为认定为私联不符合禁止私联的规范目的,因此不宜将这种行为认定为私联。从立法论的角度看,对于“私联”有必要进行进一步完善的规定。
2.本文可以说是一篇“法学”文章,但绝不是一篇“法律”文章。这篇文章旨在尝试使用法学方法论的视角去解读碰到的现象,并不涉及具体的法律制度的探讨(事实上,本文所讨论的事件也并不在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之内)。
3.如本文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请联系删除。
4.欢迎理性讨论,拒绝无脑乱喷。
一、事件背景
天草在微博上就看到一个经常给她发私信的小妹妹说她心情不好,私信又刚好说她一直没抢到红包,天草一时兴起,随手给她发了一个红包。一是想着可以测试一下微博私信红包,二是希望也可以安慰一下小妹妹。这一事情被披露后,引发了极大的争议。
有观点认为天草的行为属于私联粉丝。而天草的观点是,单发确实欠妥,会有特殊对应之嫌,也会有擦边的风险。但是这并不属于私联,她并没有在平台和粉丝互动,因为她没有对话没有回复,也没有接收过粉丝的红包。而公司并没有发红包就违规的规定,主张大家不要乱扣帽子。
以上事情经过及相关观点均整理自天草的口袋房间。
二、“私联”的解释论展开
从解释论的角度的来看,相关争议涉及对“私联”一词的解释。笔者认为,“私联”一词不仅是一个事实概念,还是一个规范概念。换句话说,“私联”代表的,不仅仅是私下联系的行为,还有对于这种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在事实层面的分析可以从文义解释的方法入手。“私联”一词的解释可以分为对“私”的解释和对“联”的解释。“私”应当解释为私下、私聊,在这一事件中,“私”的构成要件已经符合,这点争议不大。有争议的构成要件在于“联”,也就是说给粉丝发红包的行为是否构成“联”的问题。笔者的观点是,“联”意为联系,联络,指的是双方相互作出意思表示,且双方的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关联性情形。那么问题就具体为了发红包的行为是否属于意思表示。首先,按照法学理论的通说,行为本身可以作为意思表示的载体没有争议。而具体到这一情形中,鉴于发红包所承载的情感价值,以及前面的私信,似乎可以认定为一种意思表示,进而根据双方的意思表示和其中的关联性构成“联”。因此,在事实层面,私发粉丝红包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确实符合“私联”的字面意思。天草所说的“确有不妥”“特殊对应之嫌”“擦边”,符合上述对事实层面的分析,笔者表示赞同。
但是,这毕竟只是事实层次的“私联”,和规范层次的“私联”不一定一致,换句话说,我们是否应当将这种联系评价为带有贬义的“私联”,仍然是有待讨论的。这时候不妨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看一看,“禁止私联”这一规定的目的究竟何在?这一问题仍然有待进一步研究。可能的回答有:①对小偶像退团私奔的一种提前预防和打击;②防止小偶像利用粉丝的情感谋取各类不正当利益(可能是总选的票,也可能是直接的财物);③保证小偶像对粉丝的均等的(或大抵相当的)爱。如果如①所述,单纯的在过年期间发红包的行为,恐怕难以发展出退团私奔的结果,因此这种行为并不在这一规范的目的之内;如果如②所述,私发粉丝红包是一种给予粉丝利益的行为,更加不在规范目的之内;如果如③所述,由于所谓的“均等”或大抵相当含义的模糊性,并不能用来否定这种行为的合理性(别的粉丝抢到了红包,给没抢到的粉丝发一个,是不是也可以解读为使没抢到的粉丝与抢到的粉丝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均衡呢?)。因此,无论将“禁止私联”的规范目的认定为上面的哪一种,都不能解释出对粉丝私发红包的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笔者认为此种行为不应被评价为规范层面的“私联”。天草所说的“不属于私联”“不要乱扣帽子”,符合上述对规范层面的分析,笔者表示赞同。故笔者完全同意天草的看法。
当然,以上所有的解释都只是学理解释,又称无权解释,真要看有权解释还得听叶总的。根据天草口袋房间所展示的,叶总也已明确这种行为不构成私联,相关的解释论讨论也就基本尘埃落定。
三、“私联”的解释论展开
从立法论的角度出发,由于“私联”是一顶很大的帽子,一旦落到实处,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是极为严重的。如果这一帽子轻易被使用,极易造成“罪刑不均衡”的现象。(虽然在现实生活的舆论中可能就是如此,毕竟“网络判案死刑起步”)因此,在未来完善规则的过程中,似乎有必要对“私联”的区分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不同档次,并根据不同的情节给予对应的措施。(当然,在现实生活的舆论中,要区分这些情况不太可能,不过立法论嘛,空想一些在现实中并不一定能顺利推行的应然层面的东西,再正常不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