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史 | 家法族规对女性的约束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家法对家中日常行为举止与交往的规定多集中于妇女,这与宋代社会民间谣谚所传“成家由妇,破家由妇”的说法有关。对妇女行为的约束,大到敬夫、奉祀、小到不许多言、不许用刀镊工剃面等,反复强调的是对舅姑尽孝和男女授受不亲等规训。
1.内外之别。
家法族规中对男女最重要的规范,就是别内外,防淫佚。在中国,男女大防历来都是人们最敏感的话题,也是维系宗法制度的根本保证。除国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进行防范外,几乎所有的家法族规都对男女大防严加制约。司马光《居家杂仪》称,“凡为宫室,必辨内外,深宫固门。内外不共井,不共浴堂,不共厕。男治外事,女治内事。男子昼无故不处私室,妇人无故不窥中门,有故出中门,必拥蔽其面。男子夜行以烛,男仆非有缮修及有大故,亦必以袖遮其面。女仆无故不出中门,有故出中门,亦必拥避其面。”除了在家庭内部恪守“男女有别”规训之外,必须隔绝女性与外界的联系。徽州《绩溪东关冯氏宗谱》在严闺阃训条中也规定:“男女有别以正人伦、厚风俗关系最重大之事也。凡男女不与并立、不相杂坐,男子不得入内室。男女不得相笑谑,妇女不得入寺观烧香,三姑六婆不许入门,至于男子出外及妇女青年守寡者,无故尤不宜出入其门皆远,嫌辨疑之道也”。通过空间的阻隔限制女性的人身自由,并使其成为女性自觉的行为规范。
2.恪守妇道。
婚姻是女人一生的大事,男女“无媒不交”,必须恪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古训。郑太和《郑氏规范》规定“女子议亲,须谋于众,其或父母于幼年妄自许人者,公堂不与妆奁。”成婚之后,必须接受家长的训诫:“娶妇三日,妇则见于祠堂,男则拜于中堂,行受家规之礼。先拜四拜,家长以家规授之,祝其谨守勿失,复拜四拜而去。”对于回娘家也有明确规定,陈崇《陈氏家法三十三条》“新妇归宁者,三年之内春秋两度发遣,限十五日回;三年外者,则至岁节一例发遣,限二十日回。在掌事者指挥馈送之礼,临时酌当。”
至于为妇之道,则更为明确具体,《颜氏家训》规定,“妇主中馈,惟事酒食衣服之礼耳,国不可使预政,家不可使干蛊;如有聪明才智,识达古今,正当辅佐君子,助其不足,必无牝鸡晨鸣,以致祸也。”女孩出嫁之前,父母必须对其进行有关妇德教育,“女子事人能敬夫,能奉祀,事舅姑有道,则为父母之荣。”出嫁之后谨守妇道,以夫为天。司马光在《家范》中明确规定:“为人妻者,其德有六:一曰柔顺,二曰清洁,三曰不妒,四曰俭约,五曰恭谨,六曰勤劳。夫天也,妻地也;夫日也,妻月也;夫阳也,妻阴也;天尊而处上,地卑而处下,日无盈亏,月有圆缺。阳唱而生物,阴和而成物,故妇人专以柔顺为德,不以强辩为美。”在司马光看来,男女关系如同天地、日月、阴阳等自然现象,是固定不变的。人类既然无法改变自然界的秩序,因而也不能动摇人间的性别秩序。
对于妇女的家庭角色,家法族规中也有明确规定。《郑氏规范》要求家中妇女都要从事养蚕、纺织和主馈,即使在大家族中,也不例外。“诸妇工作,当聚一处,机杼纺绩,各尽所长,非但别其勤惰,且割其私心”, “诸妇主馈,十日一轮,年至六十者免之。新娶之妇与假三月,三月之外即当主馈。” 如此细致的规定,简单明了,便于操作,也便于在代际间流传。
3.教训子女。
宋代家法源于训诫文体,更在其文本中保存了大量如何对父母舅姑尽孝、如何勤俭居家、如何出人头地、如何与人交往的为人处世的内容。其中训子与训女的条文延续了历代训诫文的内容,按照社会标准明确了其成年后的性别角色认定。教子成人的目标是:读四书五经、取科第,出为仕、致富贵;教女成人的目标是:诵《孝经》《论语》、教以婉娩听从及女工之大者、为人妻母,相夫教子。对于女儿,应按照家规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女子年及八岁者,不许随母到外家,余虽至亲之家,亦不许往,违者重罚其母。”至于如何做母亲,司马光在《家范》中告诫“为人母者不患不慈,患于知爱而不知教也。古人有言曰:慈母败子。爱而不教,使沦于不肖,陷于大恶,入于刑辟,归于乱亡,非他人败之也,母败之也。自古及今若是者多矣,不可悉数。”
4.谨守贞节。
宋元明清时代,贞操观念呈现出日益强化的趋势。程朱理学把“贞节”极端化、绝对化,“饿死事小,失节事极大”成为评判妇女操守的第一标准。家法族规也极力表彰所谓节妇烈女,树立封建道德的典型。《温公家范》载:唐奉天窦氏二女,遇到强盗后,义不受辱,投崖而死,司马光对其评价为“二女遇乱,守节不渝,视死如归,又难能也。”宋代家法族规赋予妇女伦理信条,以强制推行的效力,更加深化了儒家伦理道德对“节”的要求。
为了使家族中男女两性关系的发展始终符合儒家伦理道德的规范,明清家法中增加了违背家法时惩罚的方式,惩罚的强度也明显加重。除了警戒、羞辱、罚钱罚物等方式之外,体罚与滥用极刑也在一些家族中出现,而其中很多都是针对有“淫乱”行为的男女,特别是女子。有学者的研究统计,在量化研究的家法族规中,占从重惩罚首位的,就是使家族蒙受巨大耻辱或严重危害伦常制度的“奸淫乱伦”罪。被发现为“淫妇”的妇女,无论其情节是否属实,多数难以逃脱被家族擅自处死的惩罚。其方式或为逼令自尽,如明初曹端《家规辑略》中特别规定:“女子有作非为犯淫狎者,与之刀绳,闭于牛驴房,听其自死。”对于敢于违反伦理道德的族中女子,家法族规则规定不仅要受到封建道德的谴责,而且要受到家法族规的严厉惩罚,以至被处以极刑。
本文摘自《中国妇女史》,罗慧兰 主编,罗慧兰 王向梅 编著,当代中国出版社,2016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