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刑法-07-刑罚的体系


刑罚的体系
刑罚目的
预防犯罪
特殊预防
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
一般预防
预防其他人犯罪
刑罚体系
主刑
只能单独适用
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数罪并罚时可能适用几个主刑
内容
管制——→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司法所负责执行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相比,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的规定多了这条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管制:执行机关(司法所)
宣告缓刑:考察机关
宣告假释:监督机关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 【管制期满解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先行羁押的:因同一犯罪事实被刑事拘留、逮捕、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海关扣留、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
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天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
注意:
管制期限
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年
禁止令的适用
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可以适用禁止令
禁止令是一种保安处分措施
禁止令的具体内容,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以特殊预防的需要为根据
不能限制犯罪人的正常生活
期限
禁止令的期限可以与管制或者缓刑考验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或者缓刑考验期限
· 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 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2个月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3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述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
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 职业禁止的执行期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数罪并罚时不超过1年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35年,最高不得超过20年
总和刑期不满35年以上,最高不得超过25年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期限为25年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提供线索抓捕其他犯罪人(其犯罪行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属于重大立功
第383条第款和第386条规定,因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死刑(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所有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都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死缓,但不能核准死缓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指具体的行为表现,通常指以暴力方式是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而非一定成立故意杀人罪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累犯没有犯罪性质的限制
暴力性犯罪不限于法条列举的7种暴力性犯罪,还包括其他对人实施的暴力性犯罪
如:劫持航空器
限制减刑的决定是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性质与再犯可能性作出
不是根据死缓执行过程中的表现作出
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法院不得在宣告死缓判决后,再决定限制减刑
在判处死缓的同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死缓犯人在死缓期间实施了故意犯罪但情节不恶劣或者过失犯罪的,应与原先判处的死缓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死缓,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应从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注意:
死刑的执行方式
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缓)
附加刑
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同一犯罪可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但同一犯罪中罚金与没收财产不能同时适用
数罪并罚时可以同时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分开执行
内容
罚金(法定性)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被告人的执行能力不能作为是否判处财产刑的依据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适用方式
单科式
选科式
并科式
并科或单科式
如:犯A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同时剥夺四项)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不包括领导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不限于狭义的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的犯罪分子(外国人也应当或可以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没收财产(法定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没收财产以前,指判决没收财产生效之前
非执行没收财产之前,以免犯罪分子以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处罚
没收财产的范围
犯罪人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一部或者全部财产
没收财产的范围是以判决时犯罪分子已经拥有、现实存在的合法财产为限
没收财产的数额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产的数额也没有关系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被扶养的家属:未成年的子女+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
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应有的财产:家庭共有中应属于家属的财产
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关系
对同一犯罪行为,刑法不会规定既判罚金又判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外国人: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的人
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附加刑适用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不包括精神损失
经济损失不包括《刑法》第60条规定中的“正当债务”
相比较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应当优先履行
被害人主动提出
非刑罚处罚措施
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犯罪分子直接适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前提是对犯罪分子免于刑事处罚
免于刑事处罚,指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行为作有罪宣告,但对行为人不给予刑罚处罚
内容
教育措施
训诫
具结悔过
赔礼道歉
民事处罚措施
指人民法院对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人,责令其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理方法
责令赔偿损失并不以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为前提,被害人没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犯罪人赔偿损失
属于民事性质的非刑罚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职业禁止(保安处罚措施)
第三十七条 之一 【禁业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职业禁止
被判处管制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如果宣告禁止令,不适用职业禁止
如果没有宣告禁止令,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了职业禁止的,可以宣告职业禁止
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缓的犯罪分子,在减刑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后,可以宣告职业禁止
职业禁止的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职业禁止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宣告职业禁止的时间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与预防再犯罪的需要,按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与期限,宣告职业禁止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没收(司法行政处罚措施)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没收,指强制性的将不属于国家所有的财物无偿收归国有、上缴国库
违法所得财物
如果属于非法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无偿收归国有、上缴国库
如果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责令退赔被害人,及时返还
财物
犯罪行为所得之物及其产生的收益(扩大解释)
如:赌博犯赢取的赌资、受贿犯收受的贿赂
作为犯罪行为的报酬而得到的财物
如:受雇请杀害他人所得到的酬金
追缴对象
现实存在的违法所得
犯罪分子占有的违法所得的财物
转移至他人但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的财物
违法所得
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所得
非一般违法行为所得
不要求行为人有责任
违法所得及其收的范围,应当扣除成本
因为用于犯罪的成本属于共犯最实用的本人财物,也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违禁品
与持有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是否承担责任无关
只要属于违禁品,均予没收
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指供犯罪所用的并与违禁品相当的本人财物,要求直接供犯罪所用
包括犯罪工具与组成犯罪行为之物
不要求属于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违禁品
该财物是行为人主要或者通常用于犯罪的财物
与违禁品相当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则需要进行具体判断
行为人用于犯罪的物品基本上不用于日常生活,几乎专门用于违法犯罪时,该物品与违禁品相当,应当没收
如,并非家庭生活所用的长刀、长铁棒等,虽不属于毒品但用于麻醉他人的药品等,虽不属于违禁品但主要用于窃听、窃照的器材等
虽然具有生活用途,但是行为人长期或者多次将该物品用于犯罪的,该物品与违禁品相当,应当没收
如:如果行为人反复利用自己的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反复醉酒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则应认为该机动车与违禁品相当,可以没收
在犯罪过程中偶然使用的财物(没有专门供犯罪所用的意思而使用的财物),一般与违禁品不相当,不应当没收
如:用脚踢伤被害人的,所穿的皮鞋不应作为供犯罪所用的财物
(比较)主要用于蒙面抢劫、蒙面盗窃时所使用的头巾、帽子等则属于供犯罪所用的财物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包括已经用于犯罪的财物和以犯罪为目的而准备的财物
包括供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适用的财物和之后当场为确保犯罪结果而使用的财物
只能是犯罪分子(包括共犯)本人所有的财物,但不包括之后由第三者善意取得的财物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只能是故意犯罪中使用的财物
不包括在过失犯罪中起作用的财物
赌资的没收
行为人将贪污、挪用的公款当做赌资的,不应没收,而应追缴后返还被害单位
通过赌博赢得的款物属于违法所得,应当没收
正当作赌资的款物等,属于组成犯罪行为之物,如果与违禁品具有相当性,应当没收
行为人已经输掉的款物,不得从行为人处没收对应数额的财物,而应当从赢取方没收该款物
行为人随身携带的尚未使用直接用于赌博的金钱,一般不应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