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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

2023-07-19 18:10 作者:李旻然01  | 我要投稿

有限公司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这个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应当属于特殊的请求权,不应当属于形成权。该权利的设置的目的是为了维持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从而牺牲了股东股权流动的部分自由。对于股权转让有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全体股东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优先购买权行使只能是股东向有限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公司的其他股东才具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如果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受让股东以外的股东不具有优先购买权,因为该转让没有破坏公司的人合性。如果股东不是向外人出售,而是向外人赠予、或者股权遗赠、继承,这些情形不适用有效购买权,因为不存在买卖,无所谓优先购买。但股权赠予为了逃避优先购买权可能被滥用,以赠予之合法手段,实施绕开法律规范之目的,就是所谓脱法行为。因此,实践中应当考虑股权赠予合同中被赠予人和赠予人的关系,被赠予人的范围应当限于赠予人的直系近亲属或配偶。 优先购买权中的同等条件应当包括价格、付款期限、付款方式、支付担保方式等,如果是股权交换或者其他互易方式也应当满足同等条件。如果主张有效购买权的股东不能够满足转让股东的条件,则主张的优先购买权不成立。 优先购买权被主张后,转让股东可否撤回自己的股权转让协议?答案是可以的。因为转让股东撤回股权转让,没有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设立目的——维持有限公司的人合性。那当然了,你不能玩“逗你玩”的游戏,别人为购买股权而造成的损害,你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个参照侵权损害赔偿进行处理。 如果我没有通知其他股东就将自己的股权向外转让,且在我运作之下,完成了相应的股权变更。此时被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应当如何进行救济?被侵权股东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三十天内行使撤销权,并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如果该股权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则被侵权股东只能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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