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反击造成轻伤,构成正当防卫还是互殴型故意伤害罪?

裁判规则
对于正当防卫与互殴的区分,如果因琐事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果防卫人与不法侵害人的先前纠纷与后续争斗并非同类型纠纷的,即使防卫人先前行为不当,也不影响后续争斗中正当防卫的认定。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某系被害人许某1(72岁)的继子,许某1与李某某的母亲结婚后一直与李某某居住在一起。
李某某因不满许某1在其母亲去世后仍居住在自己的房屋内,将许某1的个人物品搬至门口的广场上,许某1因此与李某某产生矛盾。
某日凌晨1时许,李某某正在家中休息,许某1带着三角带、木棍等工具,骑电动三轮车载其弟许某2(69岁,李某某之前不认识许某2),撬锁进入李某某家中,许某2抱住李某某,许某1持三角带对李某某殴打,李某某喊其女儿拨打110电话报警。
李某某挣脱许某2,随手拿起手锯反击,将许某1赶出院门后又持手锯击打,将许某1打倒在地后即返回屋内并关上大门,并等待公安人员的到来,许某1与许某2在民警到来之前骑电动车离开案发现场。
案发争斗从开始到结束持续二三分钟的时间,李某某、许某1均不同程度受伤。
当日6时,许某1住院治疗。
经法医鉴定,许某1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1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9000余元。
一审法院之所以未认定李某某构成正当防卫,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1.认为李某某与许某1系相互斗殴。
2.认为李某某与许某1是共同居住生活多年的继父子,李某某的母亲去世后,双方产生矛盾,李某某将许某1的个人物品搬到门口的广场上,做法不妥当才引发本案。
3.认为许某1已年满72周岁,许某2已年满69周岁,两人对李某某的打击行为不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最终的危害后果也是李某某构成轻微伤,而许某1构成轻伤,故认定李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4.认为即使李某某在案发开始时构成正当防卫,后来将许某1赶出院门后又持手锯击打,应认定故意伤害。
辩护要点
(一)李某某与许某1不属于互殴
首先,相互斗殴应当有事前斗殴约定合意,其后再相互殴打才能认定为互殴。
本案中李某某事先对许某1和许某2来家中对其进行伤害的合谋并不知情,直到二人撬锁进入住宅后才发现,故不能认定李某某案发前有与许某1相互殴斗的合意。
其次,从案发时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求助的主观目的看,李某某没有与许某1斗殴的意思表示。
李某某与许某1在冲突过程中,喊其女儿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的到来,足以证实其没有与许某1相互斗殴的犯罪故意,而是寻求公安机关的救援帮助。
而许某1与许某2在民警到来之前则骑电动车离开案发现场。
最后,根据司法解释关于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的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本案中,许某1与许某2先对李某某实施了不法侵害后,李某某立即喊其女儿拨打110电话报警,以此努力避免冲突,但许某1与许某2仍然持续侵害李某某,李某某的后续防卫行为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
(二)行为人与不法侵害人先前的纠纷不能成为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考量因素
评判正当防卫只能就案发时的起因、对象、时间、防卫意识、限度等要件进行考量,与双方之间的人身关系及先前纠纷无关。
本案中,如果认定之前李某某将许某1的个人物品扔到门口广场的行为构成侵权,此与后来发生的打斗属于不同性质的两种纠纷,不能因之前防卫人行为不当而否认其后续的人身健康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三)本案中应以许某1与许某2的具体行为判断其不法侵害的严重性,而非年龄
1.从案发时双方力量对比来看
虽然不法侵害人许某1与许某2的年龄较大,但侵害人有两人,且持三角带、木棍等器械闯入其住宅内,明显有着更为优势的力量。
2从许某1与许某2的主观恶意来看
根据许某1陈述,其去李某某家的目的是“打他一顿出出气,让他服软”、“让李某某再给两间屋住”,与许某2一起去的目的是“让许某2抱住李某某”,此与许某2的证言相印证,可以认定许某1主观上具有伤害李某某的故意。
3.从案发时的具体情形来看
在当时的情境下,如果李某某不挣脱许某2,随手持手锯反击,也极有可能造成李某某轻伤乃至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
由于案发在凌晨,两人闯进李某某家中,其中一人是陌生人(李某某之前不认识许某2),许某2抱住李某某,许某1持三角带对李某某殴打,此时李某某家中还有其女儿需要保护。
在此种紧张、慌乱、惊恐的情形之下,要求李某某作出理性精准的判断,沉着应对,未免过于苛刻,强人所难,也是不现实的。
李某某随手拿起手锯反击,实属社会一般人的正常反应,造成轻伤也并未超过必要限度。
(四)许某1与许某2撬锁进入李某某家中的行为与李某某的后续行为应作为整体评价
一审法院认为即使李某某在案发开始时构成正当防卫,后来将许某1赶出院门后又持手锯击打,应认定故意伤害,这是从危害结果来反推行为人的行为,是极不合理的,并且要求也过于苛刻。
本案中,案发争斗从开始到结束其实仅仅是二三分钟的时间,过程并未中断,行为人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也是连续的,李某某将许某1赶出院门口将许某1打倒在地后即返回屋内并关上大门,以防不法侵害人再次进入,并等待公安人员的到来,故应当对李某某的行为作整体评价。
(五)综合全案证据,无法排除许某1受到其他伤害的合理怀疑
本案案发后,许某2骑电动车载许某1离开案发现场的时间为凌晨1时许,直至当日6时才住院治疗,此时间段内亦无法排除许某1受到其他伤害的可能,得不出许某1的伤情确系李某某所致的唯一性结论。
因此,其构成轻伤二级的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亦不能完全证实系李某某所致。
综上所述,综合全案证据,应当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认定其无罪。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未超过必要限度,其不应负刑事责任,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系法律适用错误,遂判决李某某无罪、李某某不承担对许某1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
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0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45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22年12月22日发布)
(九) 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