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优惠政策免税项目能否开专票的问题(存疑)
在之前的节目里面,我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这个规定能不能一月份开了专票,没有红冲,2月份享受免税优惠,做了说明。最后的结论是可以的。但是今天客户跟我反映了一个新的情况,我给大家分享一下。
今天客户问我,他们能不能在后面的月份里面,按照上面的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缴纳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的时候就享受免税。
我的回答肯定是不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但是,客户咨询了税局,税局回复是可以的,没有一刀切的情况,当时我就有点懵了,因为根据法规这实际上是放弃了免税,包括之前节目里面我们看到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也是公告发布之前的可以开专票不退了,没有说后面月份也可以这么操作。
所以,我只是提醒了自己的客户,跟他们说清楚目前的法规规定,并且也要他们积极跟税局沟通,确定这个到底是不是可以的。
我说一下自己的观点,如果最后证明税局真是这么操作,我觉得要给税局点赞的,因为现实业务中,有的甲方是很强势的,一定要专用发票。但是有的甲方要免税的就行,如果因为这个开了专票就导致其他的不能享受免税,对于企业来说就吃亏。但是这个问题现在还不能下结论,只能说是我这里给大家分享的一个现实例子,最后的结果是怎么样还不懂,所以各位纳税人还是要根据自己税局的实际情况去判断这件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