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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偿”的说法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2020-12-23 13:38 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所谓“父债子偿,天经地义”是我们耳熟能详的民间句俗语,即认为父母辈的人欠下债务,应由子女来偿还。在旧时代的故事里,这句话也常被用作压迫劳苦大众的slogan。

    但今时今日,这样的说法是否还有法律依据呢? 这当然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债务人在尚未还清债务时就去世,留下的债务,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债务人子女进行偿还呢?

一、“父债子偿”不存在法律依据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并不存在“父债子偿”的强制性规定。从法律上讲,父母和成年子女均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他们的财产也是各自独立的。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的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若债的相对方仅为父母,则子女无需替父母偿还债务。但如果子女基于道德考虑,自愿为父母还债,法律也不会对此多加干涉。

 


二、特定情形下,子女需要对父母的对外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当债务人在尚未还清债务就去世时,子女作为继承人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这时也就需要履行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的义务。根据新修订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虽然债务不能被继承,但债务人有遗产的话,遗产优先用于清偿债务,如果遗产已经被继承,那么继承人应当以继承的遗产为限用于清偿债务。

 

三、如果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可申请撤销

    如果父母欠下很多债务,但同时又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给了子女,这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撤销转移财产的行为,将欠款追回。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如果是在法院判决出已出,在执行阶段恶意将财产转移给子女的,则可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使其受到必要的刑事处罚。

 

四、结语

    综上,父母的债务子女一般情况下无需偿还,但如果作为遗产将财产留给子女,此时尚有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同时,法律还给予了债权人撤销转移财产行为的权利,保障债权人能够合法有效追索自己的财产。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遇到具体问题时候往往情况会更加复杂,建议找专业律师协助解决此类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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