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硕律师事务所:离婚时一方对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另一方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案例故事】
张三和李四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双儿女,为了更好地教育抚养孩子,照顾年迈的公婆,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妻子李四辞职,专心在家带娃、照顾老人、操持家务。
然而,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因为孩子教育、婆媳关系等问题产生矛盾致积怨日渐加深。2020年李四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2021年李四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同时要求经济补偿。最后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张三给予李四经济补偿20万元。
【法律延伸】
本条规定是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作出的,实质上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使经济地位较弱而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享有经济补偿权。
夫妻离婚时,一方对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首先应当由要求离婚的夫妻自行协商确定补偿金额,这种协商可以是在协议离婚时,也可以在诉讼离婚中,如果在协议离婚时,双方达成一致,登记部门查明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给予离婚登记,双方自觉履行协议;在诉讼离婚中,双方对离婚补偿达成一致意见,交由法院以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如双方达不成协议,人民法院则依据本条规定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