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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遭碾压致死小学生母亲疑因网暴轻生,网暴到底能不能“刑”?

2023-06-08 16:58 作者:北京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这妈妈是不是化妆了?”

“妈妈的穿着打扮是用了心的……”

“一滴眼泪都没有?看不出任何伤心——”

“不会花钱买热搜了吧?”

……

近日在武汉的一个家庭中连续发生了两场悲剧,这场悲剧的源头除了孩子的意外身亡外,还有一场针对孩子妈妈的网络暴力。

据新闻报道,5月23日下午1点多,汉阳区弘桥小学一名青年老师从学校车库将车辆开出,未从日常通行的车辆出口离开,绕行到距离校门十多米的教学楼下,将车辆停下等待同事上车,计划一起外出参加培训活动。当时午休已经结束,距离下午第一节课还有几分钟,学生在校内自由活动。在车辆原地等待期间,一年级学生谭某走到车前蹲下。13时50分,车辆重新启动前行,谭某被撞倒、碾压,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汉阳区教育局及校方介绍,肇事司机是该校四年级的一名语文老师,任班主任,“可能因为盲区原因,老师开车碾轧到孩子。”

记者了解到,24日上午,遇难学生家属及亲友到学校,与校方及教育局工作人员一同协商事故处理意见。5月25日,汉阳区教育局通报称,肇事者被刑事拘留,校长及分管副校长被免职,纪检监察部门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立案调查。

悲剧发生后,不少网友和学校家长质疑涉事学校未实行“人车分流”,但当大家还在反思悲剧之时另一场悲剧发生了。

6月2日下午,据报道,孩子的母亲坠楼身亡。


科技的发展,互联网的应用,人人都有发言权和话语权的时代已经到来,网络暴力也悄然出现,网络上肆无忌惮、任意诽谤、胡乱造谣、侵犯隐私,种种行为都彰显着网络暴力的严重性。那么,究竟什么是网络暴力?它包含哪些形式?我们又该如何反击?今天我们邀请到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闫小芹律师以案释法,为大家一一解答。

什么是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是暴力形式的一种,是指借助互联网这一载体,对一定的人物、事物进行谩骂、抨击、侮辱、诽谤等,并对当事人的隐私权、人身安全权及其正常生活造成威胁或某种不良影响的行为。

网络暴力包含哪些形式 

主要包括:语言谩骂、诅咒、诽谤、侮辱、歧视、刺激、恐吓、虚构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编造不实信息,通过制作图片、视频等方式进行影射,“人肉搜索”等。

如果遭遇网暴,应该如何反击

保存证据,可以自己保存或请公证机关保存。

向平台提供证据,要求平台删除内容。平台应在查证后配合用户诉求,否则需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求助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发布者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向公安机关举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应视情节严重程度拘留罚款。

提起刑事自诉,起诉发布者犯侮辱罪、诽谤罪。

具体可以视侵害情节的严重程度,选择单一措施或者合并几种措施使用。

律师提醒

网络是个虚拟空间,但并不是法外之地,我们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虽然目前还没有确定这位母亲最后的选择是否与所受网络暴力有关,但如果没有这些恶意中伤、揣测的言论,这位母亲的结局会不会有所改变。

信之源律师在此提醒大家:法律是治理和惩治网络暴力的最后屏障,也是最有力的武器。如您正深陷网络暴力的“泥潭”,请第一时间保存证据,必要时求助律师,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绝不能让网暴者逍遥法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绝不能让网暴者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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