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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事故也入刑!应急部曝光:擅自停用报警装置,负责人被判刑!

2023-02-09 14:54 作者:瑶安集团  | 我要投稿

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近日公布一批涉嫌危险作业罪等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

2022年5月16日至17日,浙江省永康市消防救援机构对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擅自停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影响安全生产问题,且在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区域内发现存放有某品牌油漆固化剂26桶、清面漆16桶等大量油漆和稀释剂。经鉴定,以上物品均系易燃液体,该公司负责人李某远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项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遂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并将该案件线索移送永康市公安局处理。永康市公安局对该公司负责人李某远涉嫌危险作业罪一案立案侦查,并将案件移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远在明知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会导致无法实时监测生产过程中释放的可燃气体浓度,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情况下,为节约生产成本而擅自予以关闭,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决定以危险作业罪对李某远提起公诉。随后,永康市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李某远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二

2021年12月27日,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5项重大事故隐患,依法责令该公司暂时停产停业。2022年1月2日,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该公司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情况下,擅自开工生产,且现场使用明火取暖,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其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决定,并函告发展改革、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要求对其生产用电进行限制、监测。

巡查还发现,该公司私自从其他单位接入生产用电,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未经验收情况下,再次擅自开工生产,拒不执行暂时停产停业指令。该企业实际控制人吴某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2022年1月14日,临沭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1月17日,临沭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7月28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决吴某柏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案例三

2022年1月15日,河南省新乡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某焊工培训基地在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情况下,未经培训考试,为张某强、阴某温办理了3张焊接和热切割作业等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培训基地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培训基地未经工商注册、未经应急管理部门批准,不具备特种作业培训条件,非法伪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件。

经查,该培训基地负责人梁某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1月17日,新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该培训基地负责人梁某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经法院审理,梁某全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获刑一年零六个月。


《新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

新安法的发布标志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代来临,安全不再只是安全管理部门的事!

新《安全生产法》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将第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划分更加明确,增加“三个必须”原则: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案例警示】随着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刑法》修正案的实施,2021年起,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即使未发生安全事故,也将追究刑事责任!用倒逼机制,促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是主要负责人的,直线管理人员的,全体员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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