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质存在与精神存在
世界是否就是它所展现给我们那样的存在,还是自身所是和自在而在的存在,我们知道,物质的存在不需要任何原因,物质世界不是上帝创造的,也不是其它任何东西创造的。
无论向前或是向后,物质世界的存在是永无界限且恒长的,因此,关于物质存在的起始问题,因果律在这点上是无效的,因果律只在关于物质世界的演变界限内起作用。
就精神存在而言,它并不具有无限性,精神存在有自身的起始,精神存在是从物质存在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一种高级存在形式,是有区别于物质存在的存在,并且它严格的按照因果法则运行。
精神存在通过意识思维的运动变化作用来实现,物质存在则是通过现实事物的运动变化作用来实现,两者在存在方式、作用方式和表现方式上都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但是两者又是紧密相联和不可分割的共同体,其中整个精神世界存在的原因就是物质存在,而整个物质世界显现的原因又是精神存在,因为只有在具有精神意识的人类的认识和改造中物质世界才能显现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并且这种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仅仅只是相对于我们人类而言的,否则它就是不加任何其它的自在存在或自然而然的存在。
世界就是存在,这不仅对于物质世界适用,对于精神世界也是适用的,在物质世界中的一切物质个体和在精神世界中的一切精神个体,都是存在的具体表现,不论这个存在个体是精神的还是物质的,就存在的层面来理解,它们都是等同的,因为它们都是存在。
在人们的思维运动过程中,通常都伴随着各种现实事物的运动,完全脱离现实事物而仅仅只保持在精神意识内的思维运动是无法持续的,因为支撑起精神活动的物质基础是大脑。
因此我们就建立起了能够解释一切事物变化运行的基础(精神现基础与物质基础),其表现形式也是多样的,一切事物的存在总括起来可以表现为,其一为保持在精神内的精神与精神作用的存在方式,其二为保持在精神内的精神与物质作用的存在方式,其三为精神与物质作用的存在方式,其四为物质自身内相互作用的存在方式。
通常在我们的认识过程中,认识者称为认识主体,被认识者所认识的对象称为认识客体,而在认识主体当中又分为主观与客观两种方式,于是我们应该去理解分清:(一)主观与客观的关系(二)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三)主观与主体的关系(四)客观与客体的关系。
主观与客观都是保持在精神意识之内的两种不同的精神活动,主体与客体是在精神意识活动中的两种不同的物质存在,而主体与主观的关系则是主观在主体之中,主观以主体为物质基础并超越其自身,从而达到认识一切的存在。
最后是客观与客体的关系,客观活动是认识主体的精神意识活动和认识客体直接作用的活动过程,它与主观活动不同,这种认识活动方式是直接性的认识方式,客体与客观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客体是认识活动中的物质存在,而客观则是认识活动中的精神存在。
精神与物质的存在方式有所不同,一种方式是以自存限定自存的方式而实现,另一种方式则是以它存限定另一它存的方式得到实现。于是有必要对它们的实现过程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从而使得这些事实或者可以说是真理得到显现。
通过第一种方式,物质存在自在并自然地向着从自身中发展出来的另一个自身而去,通过第二种方式,精神存在自在并自为的指向自身和物质存在,并以此返回到精神存在本身,为下一次更明确的指向打好基础,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化过程就是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的辩证运动而完成的。
因此,一切存在,就所有物质存在和所有精神存在而言,只有精神存在是需要人们的感性、知性和理性的运动才存在,如果运动停止,这种精神存在也就消失,而物质实在则是恒长的并且不需要任何原因和理由的无限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