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天法务以案说法:村民户外做饭被行政处罚村委代缴就可以了吗?
今日刑天法务看到一则新闻,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大安镇西黎村一村民因露天烧火做饭被镇政府做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真是活久见的奇闻。
安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口述,网传文件属实,但该文件仅为告知书,文件下发5日内,当事人可以到镇政府申诉。目前,该村民已和家人一起到镇政府申诉,镇里讨论决定不对其进行处罚,但对他在田里烧火做饭的行为进行了口头教育,也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
刑天在这里普个法,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处罚通知书里已经写明执法人员明知道村民是在烧火做饭,该处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具有合理性,甚至被我等网友当做笑话看。严重不符合行政行为的比例原则。对当地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推进也是严重破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村支书的做法更是让人哭笑不得,其介绍村委会原本就准备好了罚款,如果5天内这名老人不提起申诉,村委工作人员会去帮他缴纳罚款。其他村民受到行政处罚,村委都会代缴吗?既然认为村民不该被罚,就帮助他去积极申诉啊,难道是因为镇政府的处罚决定,村委不该硬钢?刑天法务好奇这个款项之后怎么入账,办公用品?宣传费?扶贫款?我看叫“上级处罚明显违法有苦难言不得不服款”比较合适。
其实当地政府做法很简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这是对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法定要求,对人民群众的申诉或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复核,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行政机关要及时主动纠正或者由上级行政机关督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予以改正。处罚机关镇政府应当自己积极主动纠错,不纠错的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纠错,举一反三,进行积极整改并借新闻热度发布整改结果、普法宣传,为法治政府形象的树立扳回一局。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确立了五年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目标,明确到2025年,政府行为要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纲要还提出,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水平普遍提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于这明显不符合公平正义,不符合一般民众期待的罚单。相关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要定期发布指导案例。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
此时此刻刑天不禁赋诗一首:
只准州官饕餮宴,
不许村民烧火饭。
执法人员不懂法,
错把鸡毛当令箭。
附:相关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曹雪娇
5月12日,海南一份网传文件显示,一名老人因露天做饭被罚款600元,此事引起网友热议。12日下午,当地镇政府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该文件属实,但文件只是一份告知书,当事村民已经到镇政府申诉,不会再罚款。
网传文件是一份由海南乐东黎族自治县大安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告知书提到,5月10日,大安镇执法人员对西黎村委会三队田头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一名村民正在种植地地里露天烧火做饭,产生的烟气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污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对该村民处以600元罚款。
12日,大安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网传文件属实,但该文件仅为告知书,文件下发5日内,当事人可以到镇政府申诉。目前,该村民已和家人一起到镇政府申诉,镇里讨论决定不对其进行处罚,但对他在田里烧火做饭的行为进行了口头教育,“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瑕疵,不过也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之后会改进。”
西黎村村支书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告知书中的村民是一位老人,平时住在他家槟榔地旁边的房子里。当地村民在收割完农作物后焚烧秸秆会导致空气污染,所以村里在田地里安装了摄像头监测。这名老人的槟榔地正好离摄像头很近,所以他在田里露天烧火煮饭的烟雾就被监控到了。
“其实也不是真的处罚他,只是希望通告后给村民一些警示,减少秸秆焚烧。”该村支书介绍,村委会原本就准备好了罚款,如果5天内这名老人不提起申诉,村委工作人员会去帮他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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