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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不禁止即自由”观察上市公司发“状元喜报”是否违规

2023-06-26 17:16 作者:奇妙律旅  | 我要投稿

——法不禁止即自由,是所有社会主体掌握的最大自由行为边界。评价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是否合法合规,要考察信息披露内容、时间、方式、地址等。把不该披露的信息,在错误的时间、网站,以错误的方式披露,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上市公司在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总经理孩子的“状元喜报”,媒体报道中提到有律师说不构成违法违规而只是“不当披露”。我认为这个观点值得商榷。     《公司法》规定了董监高有适当履职的要求,他们对公司和股东均负有履职诚信勤勉的法定义务。公司公众号资源作为公司资产应用于公司经营使用,被个别高管用于宣传状元喜报,就有不正当履职之嫌。       况且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6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传播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现实误导的结果是,该“状元喜报”已经为相关投资者解读为“公司发展后继有人”,直接传导并实质影响股票价格波动,应将该信息定性为“误导性信息”,当然应予以禁止、不得为之。     而不是一方面说上市公司“状元喜报”不构成违法违规披露,一方面又定性为所谓的“不当披露”而不应披露。如果不违法违规,当然就应当允许,这不就是“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应有之义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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