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第三卷的摘录和笔记(一百零六:农业上的资本构成)

第三册 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 (下)
第六篇 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
第四十五章 绝对地租
1、现在产生了这样的问题:由于最坏土地也提供地租,即这种不可能来自于肥力差别的地租,是不是就得出结论说,土地产品的价格必然是普通意义上的垄断价格,或者说,必然是一种使地租像在赋税那样的形式上被包含在内的价格,只不过这种赋税由土地所有者征收,而不是由国家征收呢?这种赋税有自己的一定的经济上的界限,这是不言而喻的。旧租地上的追加投资,外国的土地产品——假定土地产品可以自由进口——的竞争,土地所有者之间的互相竞争,最后,消费者的需要和支付能力,都会使这种赋税受到限制。但是问题不在这里。问题在于,最坏土地支付的地租,是否像税金加到课税商品的价格中去一样,加到这种土地的产品的价格(按照假定,它调节着一般的市场价格)中去,也就是说,是否作为一个和商品价值无关的要素加到这种土地的产品的价格中去。
这决不是必然的结论,而所以会作出这样的论断,只是因为商品的价值和商品的生产价格之间的区别一直没有被人理解。我们已经知道,一个商品的生产价格和它的价值决不是一回事,虽然商品的生产价格,就商品的总和来看,只是由商品的总价值来调节,虽然不同种商品的生产价格的变动,在其他一切情况不变时,完全是由这些商品的价值的变动决定的。我们已经指出,一个商品的生产价格可以高于它的价值,或低于它的价值,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和它的价值相一致。所以,土地产品高于它们的生产价格出售这一事实,决不证明它们也高于它们的价值出售,正如工业品平均按它们的生产价格出售这一事实,决不证明它们是按它们的价值出售一样。农产品高于它们的生产价格但低于它们的价值出售的现象是可能的;另一方面同样可能的是,许多工业品只是因为高于它们的价值出售,才提供生产价格。
注:关于商品价值和生产价格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前文中已经有所论述,这里又加以重申。
2、一个商品的生产价格和它的价值的比率,完全是由生产它所用的资本的可变部分和不变部分的比率,即由生产它所用的资本的有机构成决定的。如果一个生产部门中的资本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也就是说,如果该资本中投在工资上的可变部分,和投在物质劳动条件上的不变部分的比率,大于社会平均资本中可变部分和不变部分的比率,那么,它的产品的价值就必然会高于它的生产价格。这就是说,一个这样的资本,因为使用了更多的活劳动,所以在对劳动的剥削程度相等的情况下,将会比社会平均资本的一个同样大的部分生产出更多的剩余价值,从而生产出更多的利润。因此,它的产品的价值,就会高于它的生产价格,因为这个生产价格等于资本的补偿加上平均利润,而平均利润则小于这个商品上生产的利润。社会平均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比这种有机构成低的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要小。如果投在一定生产部门的资本的构成,高于社会平均资本,情形就会相反。它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就会低于这些商品的生产价格;一般来说,最发达的工业部门的产品的情况就是这样。如果一定生产部门的资本的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那么,这首先只是用另一种说法表现以下事实:这个特殊生产部门中的社会劳动生产力低于平均水平;因为生产力已经达到的程度表现在不变资本部分对可变资本部分的相对优势上,或表现在一定量资本投在工资上的那个部分的不断减少上。反过来,如果资本在一定生产部门内的构成较高,那么,这就表示生产力的发展超过了平均水平。
撇开真正的艺术家工作不说(按照事物的本性来说,这种艺术家工作的考察不属于我们讨论的问题之内),不言而喻,不同生产部门,按照它们的技术特点,需要有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不同比率,所以活劳动在一些部门必然占有较多的位置,而在另一些部门必然占有较少的位置。例如,在必须与农业严格区别的采掘业中,原料作为不变资本的一个要素已完全不存在,甚至辅助材料也只是有时才有重要作用。可是不变资本的另一个部分,即固定资本,在采矿业中却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就是在这里,我们也可以根据不变资本同可变资本相比的相对增长来衡量发展的进步程度。
注:之所以说“这种艺术家工作的考察不属于我们讨论的问题之内”,是因为不可能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生产艺术品,这一点在今天仍然是正确的。
3、真正农业上的资本构成如果低于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那么,这首先表示,在生产发达的各国,农业的发展程度没有达到加工工业的水平。撇开其他一切经济状况,并且一部分有决定作用的经济状况不说,这个事实已经由下述情况得到说明:力学各科,特别是它们的应用,同化学、地质学和生理学,特别是它们在农业上的应用的较晚的,并且部分地还十分幼稚的发展比较起来,发展得比较早,而且比较快。此外,一个不容置疑并早已为人所共知的事实是,农业本身的进步,总是表现在不变资本部分同可变资本部分相比的相对的增长上。在一个进入资本主义生产的国家,例如英国,农业资本的构成是否低于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这是一个只能用统计来确定的问题,并且,就我们的目的来说,对此也没有必要进行详细的探讨。无论如何,在理论上已经确定的是:农产品的价值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高于它们的生产价格;也就是说,农业上一定量的资本,与同等数量的有社会平均构成的资本相比,会生产较多的剩余价值,或同样也可以说,会推动和支配较多的剩余劳动(因此,也就是使用较多的活劳动一般)。因此,这个假定,对我们这里所研究的并且只有在这个假定下才会出现的地租形式来说,是足够了。在这个假说不成立的地方,和这个假说相适应的地租形式也就不成立。
4、但是,单是农产品的价值超过它们的生产价格这样一个事实本身,无论如何不足以说明一种同各级土地的不同肥力或同一土地上各连续投资的不同生产率无关的地租的存在,一句话,即在概念上不同于级差地租,因而可以称为绝对地租的那种地租的存在。许多工业品具有这样的特性:它们的价值高于它们的生产价格,但它们不会因此就提供一个可以转化为地租的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或超额利润。恰好相反。生产价格以及它所包含的一般利润率的存在和概念,是建立在单个商品不是按照它们的价值出售这样一个基础上的。生产价格是由商品价值的平均化产生的。这种平均化在不同生产部门各自耗费的资本价值得到补偿以后,使全部剩余价值不是按各个生产部门所生产的、从而包含在其产品中的剩余价值所占的比例来进行分配,而是按各个预付资本的量所占的比例来进行分配。只有这样,平均利润和以平均利润为特征要素的商品生产价格才会产生。资本的不断趋势是,通过竞争来实现总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分配的这种平均化,并克服这种平均化的一切阻碍。所以,资本的趋势是,只容许这样一种超额利润,这种超额利润在一切情况下都不是来自于商品的价值和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而是来自于调节市场的一般生产价格和与它相区别的个别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所以超额利润不是发生在两个不同生产部门之间,而是发生在每个生产部门之内;因此,它不会影响不同生产部门的一般生产价格,也就是说,不会影响一般利润率,反而以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和以一般利润率为前提。但是,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这个前提是建立在社会总资本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不断变动的成比例的分配上,建立在资本的不断流入和流出上,建立在资本由一个部门转移到另一个部门的可能性上,总之,建立在资本在这些不同生产部门(对社会总资本各独立部分来说,就是同样多的可使用的投资场所)之间的自由运动上。在这里,我们假定,例如,在商品的价值高于其生产价格或所生产的剩余价值超过平均利润的某一生产部门中,没有任何限制,或者只有偶然的暂时的限制,会妨碍资本的竞争把价值化为生产价格,从而把这个生产部门的超额剩余价值成比例地分配于资本所开发的一切部门。但是,如果发生了相反的情形,如果资本遇到了一种外力,对这种外力,资本只能局部地克服或完全不能克服,这种外力限制资本投入一些特殊生产部门,只有在完全排斥或部分地排斥剩余价值一般平均化为平均利润的条件下才允许资本投入这种特殊生产部门,那么很明显,在这种生产部门中,由于商品的价值超过其生产价格,就会产生超额利润,这个超额利润将会转化为地租,并且作为地租能够与利润相对立而独立起来。当资本投在土地上时,土地所有权或者说土地所有者,就作为这样一种外力和限制,出现在资本或资本家面前。
注:简而言之,对土地或其他自然力的垄断会阻碍剩余价值的平均化,从而形成超额利润并转化为地租。
5、在这里,土地所有权就是障碍。因此,不纳税,也就是说,不交地租,就不能对从前未耕种或未出租的土地投入任何新的资本,虽然新耕种的土地是一种不会提供任何级差地租的土地,并且如果没有土地所有权,只要市场价格略微上涨,它就已被耕种,以致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使这种最坏土地的耕种者只能得到他的生产价格。但是,因为有了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市场价格必须上涨到一定的程度,才使土地除了生产价格外,还能支付一个余额,也就是说,支付地租。但是,因为按照假定,农业资本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高于它们的生产价格,所以,这个地租(除了我们立即就要研究的一种情形外)就是价值超过生产价格而形成的余额或这个余额中的一部分。地租究竟是等于价值和生产价格之间的全部差额,还是仅仅等于这个差额的一个或大或小的部分,这完全取决于供求状况和新耕种的土地面积。只要地租不等于农产品的价值超过它们的生产价格而形成的余额,这个余额中的一部分便总会参与所有剩余价值在各单个资本之间的一般平均化和成比例的分配。一旦地租等于价值超过生产价格而形成的余额,超过平均利润的这全部剩余价值,就会被排除于这个平均化之外。但是,无论这个绝对地租等于价值超过生产价格而形成的全部余额,还是只等于其中的一部分,农产品总是按垄断价格出售,这并不是因为它们的价格高于它们的价值,而是因为它们的价格等于它们的价值,或者,因为它们的价格低于它们的价值,但又高于它们的生产价格。农产品的垄断在于:它们不像价值高于一般生产价格的工业品那样,会平均化为生产价格。因为无论在价值中还是生产价格中都有一个部分,是一个事实上已经确定的不变量,是成本价格,即生产上已消耗的资本=k,所以,它们的差别在于另一个部分,在于可变的部分,即剩余价值。剩余价值在生产价格中=p,即利润,也就是等于按社会资本和每个作为社会资本的一个部分的单个资本计算的总剩余价值,但它在商品价值中等于这个特殊资本所生产的实际的剩余价值,并成为这个特殊资本所生产的商品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商品的价值高于它的生产价格,那么,生产价格就=k+p,价值则=k+p+d,因而,p+d=商品中包含的剩余价值。所以,价值和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d,即这个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超过按一般利润率分配给这个资本的剩余价值而形成的余额。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说,农产品的价格可以在达不到它们的价值的情况下,高于它们的生产价格。其次,可以得出结论说,农产品的价格,在达到它们的价值以前,可以持续上涨,直到一定点为止。还可以得出结论说,农产品的价值超过它们的生产价格而形成的余额,所以能成为它们的一般市场价格的决定要素,只是因为有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最后,可以得出结论说,在这种情况下,产品价格上涨不是地租的原因,相反地地租倒是产品价格上涨的原因。如果最坏土地单位面积产品的价格=P+r,一切级差地租就都会按的相应倍数增加,因为按照假定,P+r成了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