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如何应对被境外权利人指控侵犯其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随着我国与国外交流的增多以及使作品的传播突破地域界限的互联网的普及,无论是我们使用境外主体作品的情况还是境外主体使用我国著作权人作品的情况都非常普遍,因此,境外权利人在我国或者在境外指控我国主体侵权的情况不再鲜见。

如果遇到前述情况,在应对时,我们应当弄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1、主张权利的境外主体是不是真正的著作权人或者独占(专有)被许可人。
在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上述两类主体都有权单独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如果,主张权利的主体不是这两类中的任何一类,那么其无权单独起诉。所以,弄清楚境外的权利主张者是否真正有权主张权利是首要问题。
2、如果主张权利者是独占被许可人,则要弄清其被授予的独占许可的合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
几乎在所有的国家,独占许可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如果对方在起诉时有关合同期已过有效期限,则其仅仅是曾经的独占许可人,而现在则没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了。
3、弄清楚主张权利者是不是独立的著作权人。
现在许多大型作品,其著作权通常都由两个以上的主体共有。按照有些国家的著作权法或者诉讼法,共同著作权人中的一个或者一部分,无权单独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必须所有的著作权人一起起诉。
4、弄清楚所涉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是否已过。
我国法律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均把一般著作权的保护期定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五十年。如果境外原告在我国或者伯尔尼成员国起诉我国单位侵权,而所涉作品已经超过保护期,则我国使用单位没有任何侵权责任。不过,如果有关作品的来源国著作权保护期更长,而诉讼又发生在该国,那么被指控侵权者则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5、弄清楚境外权利主张者声称的其享有著作权的部分,是否真正是使用的部分。
著作权问题的复杂性之一在于:一部作品中,往往享有著作权的部分与不享有著作权的部分混合在一起,当境外权利主张者指控我们侵犯其整个作品的著作权时,我们有必要弄清楚事实是否如此。比如一些作品中包含有为说明作者观点而引用的国家发布的统计数据、国家发布的文件、法令之类的内容。如果,我们仅仅使用了这一部分,而未涉及该外国作品的任何非官方文件资料的部分,则不构成侵权。另外,如果我们使用的涉案作品中的有关部分,并非该权利主张者所创作,而是其引用自第三方,而该第三方已去世超过五十年,这时,也不存在侵权问题。

在遇到题述情况时,除了要注意上面提到的几方面问题外,在国内侵权诉讼抗辩中的时效抗辩、合理使用抗辩、法定许可抗辩、善意等也都要考虑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