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审计总结(精炼背诵版)
对舞弊和法律法规的考虑(重点记忆)
1、舞弊种类:编虚财报导致的错报(主体是管理层)、侵占资产导致的错报(内控不好,主体可以是员工也可以是管理层)。
2、舞弊导致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错误导致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的原因:(1)、舞弊精心策划、蓄意实施、向CPA提供虚假陈述。(2)、窜通舞弊更难发现。(3)、窜通舞弊使得审证更有说服力。
3、CPA应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时刻考虑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可能性,并要考虑到对发现错误的审计程序未必适用于发现舞弊导致的错报。
4、CPA是否按审计准则实施了审计工作,取决于:(1)、是否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了审计程序。(2)、是够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3)、是够根据证据评价结果出具了恰当的审计报告。
5、评估舞弊风险的风控程序种类:(1)、询问(2)、评价舞弊风险因素(3)、实施分析程序(不是实质性分析程序,这时应对舞弊的策略)(4)、考虑其他信息(5)、项目组讨论。
6、了解(风评)被审单位及环境时,应向管理层询问以下事宜:(1)、对财报可能由于舞弊导致的重错风险的评估,包括评估的性质、范围、频率。(2)、对舞风的识别和应对过程。(3)、就其识别和应对的舞风向治理层汇报。(3)、就其经营理念和道德观念向员工通报。
7、舞弊风险因素:(1)、动机和压力。(2)、机会。(3)、寻找借口的能力。
8、舞弊导致的重错风险属于特别风险,CPA应在财报层次和认定层次识别、评估舞弊导致的重错风险,CPA应基于收入存在舞风的假设,评价哪些类型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认定导致舞弊风险。
9、CPA通过性质、时间、范围应对舞弊导致的认定层次的重错风险:(1)、性质。加强实地观察和检查、改变常规函证内容、询问被审单位非财人员。(2)、时间。在期末或接近期末实施实质性程序、针对本期较早发生的交易事项或贯穿整个会计期间的交易实施测试。(3)、扩大样本规模(存在舞弊时,不能扩大内控的样本规模,因为内控不好)、用更详细的数据实施分析程序。
10、管理层凌驾于内控之上的风险在所有被审计单位都存在,且为特别风险。无论CPA对其凌驾内控的风险评估结果如何,均需设计实施审计程序,目的在于:(1)、测试日常会计核算中做出的会计分录和编制财报做出的调整是否恰当。具体方法:向财报所有参与人员询问与处理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的不恰当或异常活动、选择报告期末做出的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测试、考虑是否测试整个会计期间的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2)、复核会计分录是否存在偏向,并考虑产生偏向的环境是否存在舞弊导致的重错。若存在偏向,CPA做法:应从整体以上重新评估会计估计,或追溯复核以前年度管理层做出的重大会计估计相关的判断和假设。(3)、超出被审单位正常经营的重大交易,或在了解被审单位及其环境的基础上、在审计中获取的其他信息的基础上发现的异常的交易,应评价其商业理由,以确定被审单位是否为了财务信息编制虚假报告或侵占资产的行为。
11、所有财报审计业务中,CPA都需对管理层凌驾于内控之上的风险设计和实施会计分录测试。会计分录测试的对象是与被审单位财报相关的所有会计分录+其他调整,包括编制合表中的调整和抵销分录。其他调整可能不受被审单位内控的影响。
12、会计分录测试的步骤:(1)、了解被审单位财报流程及会计分录、其他调整已实施的控制,必要时测试相关控制运行有效性。(2)、确定待测试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的总体,并测试总体的完整性。(3)、从总体中选取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4)、测试选取的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并记录结果。应测试所有的异常项目,而不是大于明显微小错报的项目。
13、CPA还应当考虑不具备设定特征,但可能由于舞弊导致重错风险的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
14、对识别出某项错报,CPA应评价其是否存在舞弊,若存在迹象,由于舞弊涉及实施舞弊的压力、动机、机会和借口,因此一项舞弊可能不是孤立发生的事项,CPA应评价该项错报盘对审计其他方面的影响,特别是对管理层申明可靠性的影响。
15、识别出的某项错报,并有理由相信该错报是由于舞弊产生的,且涉及管理层,特别是高级管理层,无论该错报是否重大,CPA都应该:(1)、重新评价由于舞弊导致的重错风险的评估结果。(2)、考虑重新评估的结果对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的影响。(3)、重新考虑以前获取的审证的可靠性。
16、由于舞弊导致的错报,使得CPA对继续执行审计业务的能力产生怀疑,CPA应该:(1)、确认适用于具体情况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是否需要向审计业务委托人及监管机关报告。(2)、在相关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解除业务约定。
17、以下是CPA对继续执行审计业务的能力产生怀疑的情形:(1)、被审单位未采取CPA认为必要的措施,即使舞弊对财报不重大。(2)、测试结果表明存在广泛且重大的舞弊风险。(3)、对管理层、治理层的胜任能力和诚信重大疑虑。
18、若解除业务约定,CPA应采取:(1)、与适当层级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关于解除业务约定的决定和理由。(2)、考虑是否存在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向审计业务委托人或监管机构报告解除业务约定的决定和理由。
19、CPA获取的证据表明存在或可能存在舞弊,应尽快提请适当层级的管理层的关注,即使该事项可能不重要,也应该这样做。通常,适当层级的管理层至少比涉嫌舞弊的人员高出一个层级。
20、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的不是财报的编制基础,也不包括治、管、员工实施的与单位经营活动无关的不正当个人行为。
21、CPA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审计程序包括:(1)、阅读会议纪要(2)、向被审单位管理层、内外法律顾问询问诉讼、赔偿、评估情况。(3)、对某类交易、账户余额、披露实施细节测试。
22、书面申明并不能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影响CPA获取其他审计证据的的性质和范围。
23、若识别出或怀疑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CPA应当:(1)、了解违反法律法规的性质及其产生环境。(2)、获取进一步信息,评价对财务报表可能的影响。包括:对财报产生的潜在后果,潜在后果是否需要列报,潜在后果是否非常严重以至于对公允产生怀疑或导致财报产生误导。
24、CPA应评价违法行为对审计其他方面的影响:(1)、风险评估和被审单位(2)、;书面申明的可靠性。
25、CPA应当与治理层沟通有关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但明显不重要的事项不必沟通。
26、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对财报影响重大:若恰当反应,出具无保留意见;若不恰当反应: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考虑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审计沟通
1、决定与治理层的下设组织或个人沟通时应考虑的因素:(1)治理层的下设组织和治理层各自的责任。(2)拟沟通事项的性质。(3)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4)下设组织是否有权就沟通的信息采取行动,能否提供cpa可能需要的进一步信息和解释。
2、沟通的事项。(1)cpa与财报审计相关的责任。cpa负责对财报形成发表意见,财报审计不减轻治理,管理层的责任,cpa不用设计程序识别与治理层沟通的补充事项。(2)cpa应与治理层沟通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不能说出具体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因为这些程序易于遇见,降低其有效性)包括识别的特别风险。相关的沟通包括:cpa拟如何应对舞弊导致的特别风险及重大错报风险较高的领域(只说方向,不说具体)、对审计相关的内控采取的方案、审计中对重要性概念的应用(不能说出重要性的金额)、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评价审计结果中需要的技术和知识的程度(包括利用专家的工作)、对哪些事项可能要重点关注从而构成关键审计事项的初步判断。对于治理层部分或全员参与被审单位的管理时,cpa要特别保持职业谨慎,避免损害审计的有效性。(3)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cpa在审计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应与治理层沟通,包括:管理层提供信息严重拖延、不合理要求缩短审计工作时间、为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做出的努力远远超过预期、无法获取预期信息、管理层对CPA施加的限制、管理层不愿意按要求对被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或不愿延长评估时间。与管理层讨论或书面沟通重大事项包括:一些会影响被审单位业务环境或造成重大错风的经营计划和战略、管理层就会计审计问题向专业人士咨询的情况、管理层在首次或连续委托就会计事务审计准则应用及其他服务费用与CPA进行地讨论或书面沟通。CPA认为有必要在审计报告中包含更多信息并就此与管理层沟通事项有: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报告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认为有必要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4)、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CPA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管理层通报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控缺陷。表明存在值得关注的内控缺陷的迹象:控环无效(治理层没有适当关注与管理层经济利益相关的重大交易、内控未能防止管理层舞弊、管理层未对以前已经沟通发现的内控缺陷进行纠正)、内部缺乏应当建立的风评过程、风评过程无效、没有有效应对识别特别风险、CPA实施程序发现的被审单位内控未能发现并纠正的错报、重述以前财报以更正错误或舞弊导致的重错、管理层无力监督财报编制。(5)、CPA的独立性。
(6)、补充事项。
3、与治理层沟通某些事项前,CPA可能就此沟通事项与管理层讨论,除非这种做法不恰当,如管理层的胜任能力和诚信问题。
4、在与第三方的沟通过程中,如向第三方提供CPA与治理层的沟通文件时,CPA在与第三方书面沟通中应告知第三方:(1)、书面沟通文件为治理层而编制,不应被第三方依赖。(2)、CPA对第三方不承担责任。(3)、书面沟通文件向第三方披露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限制。
5、必须采用书面沟通的情况:(1)、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管理层存在舞弊嫌疑可以以口头沟通,但舞弊事实不行。(2)、准则要求CPA的独立性。(3)、向治理层通报值得关注的内控缺陷。
6、CPA与治理层之间的双向沟通不充分,且得不到解决,CPA可采取以下措施:(1)、根据受限范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2)、征询法律意见。(3)、与第三方、被审单位外部拥有更高权利的组织或人员或政府部门沟通。(4)、法律法规允许下解除业务约定。
7、被审单位的会议纪要是沟通的适当记录,CPA可以将其副本作为对口头沟通的记录,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一部分。若会议纪要不能反映沟通内容,差别较大,CPA另行编制恰当的会议纪要,并将其副本与被审单位的纪要一起送至治理层,提示两者差别,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
8、接受委托前的沟通是必要的审计程序。前任CPA与后任CPA之间的沟通通常是由后任发起的,但需要征得被审单位的同意。
9、前任与后任沟通时,必须沟通的核心内容是:(1)、是否发现被审单位管理层在诚信上存在问题。(2)、前任在与被审单位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分歧。(3)、前任与被审单位治理层沟通过的关于管理层舞弊、违反法律律法规、值得关注的内控缺陷等问题。(3)、前任认为导致被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10、有多家事务所考虑接受被审单位委托,前任应明确选取一家,才能对后任CPA的询问做出答复。若未得到前任的答复,且没理由相信变更事务所的原因异常,应再次进行沟通,若仍得不到答复,将发函至前任,说明如果在适当的时间内得不到答复,将假设不存在专业方面的原因使其拒绝此委托,并表示愿意接受此项委托。
11、若前任受到被审单位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做出充分答复,应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并说明原因。这种情况出现时CPA一般要拒绝委托,除非获得其他必要的事实,或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被审单位财报的审计风险很低。
12、委托后的沟通可做可不做,查阅前任的工作底稿是最有效的方式,但应征询被审单位的同意并与前任沟通。后任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标明,其审计意见全部或部分依赖前任的审计报告或工作。
13、若上期财报由前任审计,后任可考虑查阅前任的工作底稿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并考虑前任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14、前任应自主决定可供后任CPA查阅、复印或摘录的工作底稿的内容。前后任沟通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后任将沟通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CPA利用他人的工作
1、CPA必须了解被审单位的内控,因为内审是内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审计中涉及的职业判断,均由CPA负责执行(不能利用内审):(1)、重错风险的评估(2)、重要性水平的确定。(3)、样本规模的确定。(4)、对会计政策、估计的评估。
3、CPA在利用内审工作实现审计目的过程中,应当评价:(1)、内审在被审单位的地位,及相关政策、程序支持内审人员客观性的程度。(2)、内审人员的胜任能力。(3)、内审采用的系统、规范化的方法。
4、以下情况应尽量减少内审工作,更多执行审计工作:(1)、当计划和实施相关的审计程序、评价收集的审计证据设计较多判断时。(2)、识别的认定层次重错较高,对特别风险特殊考虑时。(3)内审在被审单位的地位及相关政策和程序对内审人员客观性支持较弱时。(4)、内审人员的胜任能力较低时。
5、CPA计划利用内审工作,应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以确定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恰当,包括评价:(1)、内审是否经过了恰当的计划、实施、监督、复核、记录。(2)、内审是否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使其能够得出合理的结论。(3)、内审得出的结论在具体环境下是否恰当,编制的报告与执行工作的结果是否一致。
6、在分配给内审人员工作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内审人员指导监督复核时,CPA应考虑:(1)、在计划实施相关审计程序及评价收集审计证据时,设计判断的金额或数量。(2)、评估的重错风险。(2)、CPA评价提供协助的内审人员的客观性及其胜任能力。
7、CPA不能直接利用内审人员提供工作的情况:(1)、审计中涉及的重大判断。(2)、设计较高错风的领域,在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要做出较多的判断。(3)、涉及内审人员参与的并已经或将要由内审向管理、治理层报告的工作。(4)、涉及CPA就内审相关职能、利用内审工作、或内审人员协助做出的决策。
8、CPA应评价专家是否具有实现审计目的所具有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9、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专家,CPA都要与其达成一致,并根据需要形成书面协议。
10、必要时,同意CPA将专家的的工作结果或结论的细节作为CPA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基础。
11、专家是项目组成员时,专家的工作底稿是审计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外部专家的工作底稿属于外部专家,不是审计工作底稿的一部分。
12、职业道德要求CPA的保密条款同样也适用于专家。被审单位也可能要求外部专家遵守特定的保密条款。
13、外部专家不受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约束。
14、CPA应当评价专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包括:(1)、专家的工作结果或结论的相关性与合理性,以及其他审计证据的一致性。(2)、如果专家的工作涉及使用重要的假设和方法,则要评价这些假设和方法的合理性。(3)、若专家使用重要的原始数据,则要评价这些原始数据的相关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15、利用专家工作时,CPA应该评价一下内容:(1)、专家是否具有实现审计目的所必须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2)、充分了解专家的专长领域。(3)、与专家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4)、评价专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
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1、重要组成部分:集团项目组识别出的下列特征之一的组成部分:(1)单个组成部分对集团具有财务重大性。(2)、单个组成部分的特定性质或情况,可能导致集团财报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
2、集团项目组可以将选定的基准乘以某一百分比,以协助识别对集团具有财务重大性的单个组成部分。确定基准和百分比属于职业判断。超过选定基准15%(经验百分比)的组成部分为重要组成部分。
3、CPA对集团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应提及组成部分CPA,除非另有法律规定。
4、若法律要求提及组成部分CPA,审计报告应当指明,这种提及并不减轻集团项目合伙人及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团审计意见承担的责任。
5、评估集团承接业务的前提基础:(1)、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确定是否能够合理预期获取与合并过程和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集团审计意见的基础。(2)、集团项目组应了解集团及其环境、组成部分及其环境,以足以识别可能的重要组成部分。(3)、若组成部分CPA对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评价其参与组成部分CPA是否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6、集团CPA审计受限,若组成部分不是重要组成部分,则审计项目组仍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若是,则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7、集团项目审计中参与讨论的成员:(1)、项目组关键成员。(2)、组成部分CPA。
8、集团项目组在集团层面评估集团财务报表重错风险,基于以下信息:(1)、了解集团及其环境、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合并时获取的信息,包括评级集团层面的控制,以及合并过程中相关控制的设计和实行时获取的审计证据。(2)、从组成部分CPA获取的信息。
9、只有基于集团审计目的,计划要求由组成部分CPA执行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的相关工作时,集团项目组才需要了解组成部分CPA。
10、若要求组成部分CPA执行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的相关工作时,集团项目应当了解:(1)、组成部分CPA是否了解并遵循与集团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特别是独立性要求。(2)、组成部分CPA是够具有专业胜任能力。(3)、集团项目组参与组成部分CPA工作的程度,并是否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4)、组成部分CPA是否处于良好的监管环境中。
11、若集团项目组计划仅在集团层面对某些组成部分实施分析程序,就无须了解这些组成部分CPA。
12、集团项目组通过以下来消除疑虑:(1)、参加组成部分CPA的工作。(2)、实施追加风险评估程序。(3)、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13、以下情况不能通过上述工作消除集团项目组的疑虑:(1)、组成部分CPA不符合集团审计要求的独立性要求。
14、若对组成部分CPA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非重大疑虑或未处于积极有效的监督环境中的影响,则可通过12中的3点消除疑虑。
15、若组成部分CPA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或审阅,集团项目组应确定组成部分的重要性。
16、为将未更正和未发现的错报汇总数超过集团整体重要性的可能性降至适当的低水平,集团项目组应将组成部分重要性的设定低于集团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17、不同组成部分重要性的汇总数有可能高于集团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因为组成部分的重要性并非按集团财报整体按比例分配的。
18、审计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时,组成部分CPA或集团项目组需要确定组成部分层面的实际执行的重要性。
19、组成部分CPA审计组成部分财务信息,集团项目组应当评价组成部分确定的实际执行的重要性。
20、实行集团层面的分析程序,则无需了解组成部分的CPA,无需制定组成部分的重要性。
21、组成部分CPA需设定明显微小错报临界值,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中识别出的超出明显微小错报临界值的错报报告给集团项目组。
22、集团项目组应当确定的内容:(1)、集团财报整体的重要性(计划、实际执行)。(2)、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重要性水平。(计划、实际执行)。(3)、组成部分的重要性。(若是计划的,是应当确定;若为实际执行的,有两种可能)(4)、集团财务报表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
23、若预期集团层面控制运行有效(了解好),或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能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集团项目组应当测试(亲自)或要求组成部分CPA测试这些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24、对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执行的工作:(1)、对具有财务重大性的单个组成部分,集团项目组或代表其的组成部分CPA应当运用该组成部分的重要性,对其进行审计。(2)、对可能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风险的特别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集团项目组或代表其的组成部分CPA应当执行:使用组成部分重要性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行审计;针对导致重错的特别风险相关的一个或多个账户余额、一类或多类交易、披露事项实施审计(对于这种情况,在与组成部分CPA沟通时,集团项目组应考虑多数财报项目是相互关联这一事实);实施特定审计程序。
25、对不重要的组成部分所执行的工作。集团项目组应当在集团层面实施分析程序,无须了解组成部分的CPA、也无须了解组成部分的重要性。
26、集团项目组确定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拟执行工作的类型、参与组成部分CPA工作的程度。
27、集团项目组应当参与组成部分CPA实施的风评程序,注意是参与不是亲自执行。
28、集团项目组应当选择某些不重要的组成部分,并对该组成部分财务信息亲自执行或由代表其的组成部分CPA执行以下工作:(1)、用该组成部分的重要性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进行审计(财务信息审计)。(2)、对一个或多个账户余额、一类或多类交易或披露实施审计(特定项目的审计)。(3)、使用组成部分的重要性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进行审阅。(财务信息审阅)(4)、实施特定程序。(特定审计程序)
29、若组成部分CPA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审计,集团项目组应当参与组成部分CPA实施的风评程序,以识别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
30、关于上述集团项目组参与的事项至少包含:(1)、与组成部分CPA或管理层讨论其对集团重要的业务活动。(2)、与组成部分CPA讨论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3)、复核组成部分CPA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中关于其识别出的导致集团财报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审计工作底稿可以采用备忘录形式反映组成部分CPA识别出的特别风险。
31、若组成部分CPA在组成部分内执行相关工作,发现导致集团财报发生重错的特别风险,集团项目组(1)、应当:评价对识别出的特别风险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适当性。(2)、可以:根据对组成部分CPA的了解,集团项目组是否有必要参与进一步审计程序。
32、集团项目对组成部分CPA了解后,参与组成部分CPA的工作,参与的方式有:(1)、与组成部分CPA和管理层会谈,了解组成部分和环境。(2)、复核组成部分CPA总体审计计划和具体审计策略。(3)、实施风评,识别和评估组成部分层面的重错风险。集团项目组可以单独或与组成部分CPA共同实施。(4)、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单独或一起实施。(5)、参加组成部分CPA和管理层的总结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6)、复核组成部分CPA审计工作底稿其他相关部分。
33、若集团层面控制控制运行有效,集团项目组应当执行或要求组成部分CPA测试这些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34、集团项目组应当执行的有:(1)、对不重要的组成部分实施集团层面分析程序。(2)、确定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工作的类型。(2)、了解集团层面的控制和合并过程。
35、集团项目组应当确定是否需要将新识别的关联方告知其他组成部分CPA。
36、在配合集团项目组时,如果法律法规未予以禁止,组成部分CPA可以允许集团项目组接触审计工作底稿。
37、集团项目在复核组成部分CPA审计工作底稿时,通常关注的是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不是任何底稿都要复核。
38、若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集团审计意见的基础,集团项目组可以要求组成部分CPA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追加程序。若要求不行,集团项目组可直接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程序。
39、集团项目组应当与集团治理层沟通的事项:(1)、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拟执行工作类型的概述。(2)、集团项目组计划参与组成部分CPA对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审计工作的概述。(3)、对组成部分CPA工作作出的评价,如对工作质量疑虑的情形。(4)、集团审计受到限制。(5)、集团管理层、组成部分管理层、集团层面承担重要职责的员工的舞弊、舞弊嫌疑。
其他特殊项目的审计
1、会计估计的结果与财报中原来已确认或披露的金额存在差异,并不表明财报存在错报,特别对于公允价值会计估计这种。
2、CPA识别和评估会计估计重错风险的基础,包括了解:(1)、适用的财报编制基础。(2)、管理层如何识别是否需要作出会计估计。(3)、管理层如何作出会计估计。
3、CPA应当复核上期财报中会计估计的结果,或复核本期财报中对上期会计估计作出的重新估计。CPA复核上期财报的会计估计不是质疑上期的判断,而是判断其是否与本期的风险有关。
4、会计估计的结果与上期财报中已经确定的金额之间的差异,并不必然表明上期财报存在错报。
5、会计估计不确定性的程度受以下影响:(1)、对判断的依赖程度。(2)、对假设变化的敏感性。(3)、存在的经认可的计量技术(能减少不确定性)。(4)、预测期的长度和过去数据与预测未来的相关性。(5)、外部的可靠数据。(6)、依据可观察与不可观察数据的程度。
6、可能存在高度不确定性的会计估计:(1)、高度依赖判断。(2)、未采用经认准的计量技术计算的会计估计。(3)、经复核上期财报,会计估计和实际结果间存在很大的差异。(4)、采用高度专业化、被审计单位开发的模型、或缺乏可观察到的数据输入下做出的公允价值会计估计。
7、特别风险不仅与会计估计是否予以确认或会计估计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还与披露的充分性相关。若认为会计估计会导致特别风险,CPA还应了解与会计估计相关的控制,包括控制活动。
8、估计的不确定性越高,会计估计与实际结果的差异性越大。反过来不成立。
9、在应对评估的重错风险时,CPA应当考虑会计估计的性质,并实施:(1)、确定截止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事项,是否提供有关会计估计的证据。(2)、测试管控层如何作出会计估计以及会计估计所依据的数据。(3)、测试管理层作出会计估计相关的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并实施恰当的实质性程序。(4)、作出CPA的点估计和区间估计,以评价管理层的点估计。
11、针对管理层的假设而实施的审计程序是为了财报审计的目的,而不是针对假设本身而发表意见。
14、如果认为区间估计是恰当的,CPA应当基于可获得的审计证据缩小区间估计,直至该区间范围内的所有结果(不是所有可能的结果)均被视为合理。
15、通常,当区间估计缩小到等于或低于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时,该区间估计对于评价管理层的点估计是恰当的。
16、某些特定行业,区间估计可能难以缩小至低于某一金额,这并不必然否定管理层对会计估计的确认,但可能意味着与会计估计相关的不确定性会导致特别风险。
17、以下方法可以将估计缩小至某一区域,使得该区域内所有结果视为合理的:(1)、区间估计中剔除CPA认为不可能发生极端结果。(2)、根据可获得的审计证据,继续缩小区间估计直至CPA认为该区间内的所有估计均视为合理,极端情况下,CPA可能缩小区间估计直至审计证据指向点估计。
18、对于导致特别风险的会计估计,CPA还应实施以下程序:(1)、评价管理层如何考虑替代性的假设或结果,及拒绝采纳的原因,或在管理层没考虑替代性假设或结果的情况下,评价管理层在作出会计估计时如何评价估计不确定性。(2)、评价管理层的使用的重大假设是否合理(3)、当管理层实施特定措施的意图和能力与其使用的重大假设的合理性或对财报编制基础的恰当性应用相关时,应评价该意图和能力。
19、当审计证据支持点估计时,CPA的点估计与管理层的点估计之间的差异构成错报。
20、当CPA认为使用其区间估计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审计证据时,CPA的区间估计之外的管理层的点估计得不到审计证据的支持。这种情况下,错报不小于管理层的点估计与CPA的区间估计之间的最小差异。例如:管理层点估计为50万元,CPA区间估计80~100万元,错报>=80-50=30万元。这种错报为判断错报。
21、有特别风险的会计估计,即使已按照财报编制基础要求进行了披露,CPA仍可能认为对估计的不确定性的披露是不充分的。会计估计可能结果的区间估计相对于重要性越大,CPA对估计不确定性的披露充分性的评价越重要。
22、CPA在复核管理层会计评估的判断和决策,以识别是否可能存在管理层偏向的迹象。这些迹象可能影响CPA对财报整体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评估。
23、关联方关系及其性质可能导致关联方交易比非关联方交易具有更高的财报重错风险。
24、关联方交易的风评程序的总体框架:(1)了解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项目组内部讨论、询问管理层、与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相关的控制。(2)、在检查记录文件时对关联方信息保持警觉。
25、被审计单位内部的一些人员并不是管理层,但知悉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及相关控制,这些人包括:治理层、负责记录、处理、生成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的人员及对其进行监督监控的人员、内审人员、内部法律顾问人员、负责道德实务的人员。
26、为确定是否存在管理层以前未识别或未向cpa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交易,cpa应当检查以下记录文件:(1)、获取的银行和律师的回函。(2)、股东会和治理层会议纪要。(3)cpa认为其他有必要的记录和文件。
27、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包括:复杂的股权交易,如重组收购,与公司法不健全的国外地区交易,对外收取厂房租赁和管理服务而没收取对价,具有异常折扣或退货的销售,循环交易如售后回购交易,合同期限届满前变更条款的交易。
28、舞弊,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一定属于特别风险。
29、关联方的支配性影响:(1)、否决管理治理层的重大经营决策。(2)、重大交易需经关联方的最后批准。(3)、关联方提出的业务建议,管理层和治理层很少进行考虑。(4)、对关联方的交易极少进行复核和批准。
30、存在具有支配性作用的关联方,有以下情况出现时,可能存在舞弊的特别风险:(1)、异常频繁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顾问,(2)、利用中间商从事难以判断是否具有商正当业理由的重大交易。(3)、证据表明关联方过度干涉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31、若识别出管理层以前未识别出的或未向cpa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和交易,cpa应当:(1)、将相关信息向项目组其他成员汇报。(2)、要求管理层识别出以前的和新识别出的关联方交易,以便cpa做出进一步评价,并询问其与关联方的关系和交易相关的内控为何没能及时识别和披露。(3)、对新识别出的关联方交易实施恰当的实质性程序。(4)、重新考虑可能存在以前管理层未识别或未向cpa披露的关联方交易的风险,如有必要,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4)、如果管理层不披露关联方关系或交易存在故意嫌疑,进而存在舞弊导致的重错风险。cpa应评价其对审计的影响。cpa还有可能考虑管理层对询问的答复及做出的申明是否可靠。
32、(问答题)对识别出的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cpa应当评价,(1)、查看相关合同和协议。交易的商业理由是否表明被审单位是否有编制虚假财报或侵占资产的行为,交易条款是否与管理层解释一致,关联方交易是否已按适当的财报编制基础做出会计处理和披露。(2)交易已恰当授权和批准的审计证据。
33、授权和批准不足以对是否存在由于舞弊和错误导致重错风险得出结论。(可能窜通)
34、若管理层在财报中作出认定,声明关联方交易按照等同于公平交易条款进行的,CPA应当就该项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5、管理层用于支持以上认定所采取的措施是:(1)、将关联方交易与相同或类似的非关联方交易条款进行比较。(2)、验证支持管理层认定内部或外部数据来源,对这些数据进行测试,验证其准确性、完整性和相关性。(3)、评价管理层认定所依据的假设的合理性。
36、若适用的财报编制基础对关联方作出规定,CAP应当向管理层和治理层获取以下书面申明:(1)、已向CPA披露了全部已知的关联方名称、特征、关系及其交易。(2)、已按适用的财报编制基础,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和披露。
37、CPA未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不能作为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保证。
38、纠正管理层缺乏分析的错误不是CPA的责任。
39、CPA应当考虑管理层作出的评估是否已经考虑所有相关信息,包括CPA实施审计程序所需要的信息。
40、除询问管理层外,CPA没有责任实施其他任何审计程序,以识别超出管理层评估期间并可能导致对被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41、若CPA对被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应追加以下程序,以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1)、若管理层尚未对被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作出评估,要求其进行评估。(2)、评价管理层与持续经营能力评估相关的未来应对计划(管理层变卖资产、对外借款、重组债务、削减或延缓开支、获得新资本)。(3)、评价编制现金流量数据的可靠性,测试所有假设是否有充分的数据说明。(4)考虑管理层评估后能否从其中获取其他信息。(5)、要求管理层、治理层提供未来应对计划、可行性及书面说明。
42、若持续经营假设适当,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且财报已经披露重大不确定性,CPA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以:(1)、提醒财报使用者关注附注中所述事项的披露。(2)、说明这些事项可能导致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但并不影响发表审计意见。
若存在多个不确定事项,他们之间可能会相互影响,对财报产生积累影响,CPA可能会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43、若财报未做充分披露,CPA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44、若财报按照持续经营基础编制,但CPA在运用职业判断时认为持续经营假设不适当,则无论管理层对持续经营假设的不适当性是否做出披露,CPA均应发表否定意见。
45、CPA应与治理层沟通与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除非治理层全员参与管理被审单位。
46、与治理层沟通的有:(1)、这些事项是否构成重大不确定性。(2)、管理层在编制财报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否恰当。(3)、财报相关披露是否充分。(4)、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47、CPA一般无需专门对期初余额发表审计意见(无需确定重要性水平),但应对期初余额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
48、CPA执行首次审计业务时,应当对期初余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1)、期初余额是否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错的影响。(2)、期初余额反应的会计政策是否在本期财报中得到一惯性运用,或会计政策变更是否已按照使用的财报基础作出适当的会计处理和充分列报和披露。
49、为实现期初余额的审计目标,CPA应当阅读被审单位最近期间的财报和相关披露,及前任CPA出具的审计报告,获取与期初余额相关的信息。(前任的工作底稿不是必须,而是可以)
50、应当考虑前任CPA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51、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CPA通常可以通过本期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部分审计证据。
52、以下程序可以提供有关期初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背下):(1)、监盘当前的存货数量并调节至期初数量。(2)、对期初存货项目的计价实施审计程序。(3)、对毛利和存货截止实施审计程序。
53、对非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CPA通常:(1)、检查期初余额的会计记录和其他信息。(2)、某些情况,CPA可向第三方函证期初余额。(3)、实施追加审计程序。
54、若不能对期初余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CPA应在审计报告中发表下列类型的非无保留意见:(1)、发表适合具体情况的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2)、除法律法规禁止,对经营成果和相关现金流量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对财务状况发表无保留意见。
55、若按财报编制基础,与期初余额相关的会计政策未在本期得到一贯运用,或会计政策的变更未得到恰当的会计处理或适当的列报与披露,CPA应当对财报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56、若上期财报已经经前任CPA审计(或未经审计),当决定提及其时,CPA应当(不是可以)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其他事项段说明相关情况。
完成审计工作
1、审计完成阶段修订后的重要性水平远远低于计划阶段的重要性水平,CPA应当重新评估已获得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2、除法律禁止,CPA应当将审计中累计的所有错报与适当层级的管理层进行沟通,并要求其进行更正。
3、在得出抵销非重大错报是适当的这一结论前,需要考虑可能存在其他未被发现的错报的风险。
4、即使分类错报超过了在评价其他错报时运用的重要性水平,CPA仍可能认为该分类错报对财报整体不产生重大影响。
5、某些情况下,即使某些错报低于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但将其单独或连同审计过程中其他错报一并考虑时,CPA可能将这些错报评价为重大错报(对关键财务指标计算的影响、对损益变化趋势的影响)。
6、对某些组成部分的错报可能低于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但该错报可能为系统性错报,应当关注并汇总其他组成部分的错报,汇总考虑这类错报对集团财报的影响。
7、对某些分类错报虽然超过财报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但即不影响关键财务指标的计算,也不影响损益变化的趋势,可以不予以调整。
8、CPA应要求管理、治理层提供书面声明,说明其是否认为未更正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报整体的影响不重大。CPA即使获得了声明,也要对未更正的错报的影响形成结论(不是出具审计报告)。
9、应当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人员的工作。所有审计工作底稿至少经过一级复核。
10、项目合伙人复核的内容包括:(1)、对关键领域所做的判断,尤其是在执业过程中识别出的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2)、特别风险。(3)、重要的其他领域。
11、在审计报告日或之前,项目合伙人应通过(1)、复核审计工作底稿(不能委托)(2)、与项目组讨论。确信已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得出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背下问答题)。
12、对上市实体财报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在实施项目质量复核时,应当考虑:(1)、项目组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评价。(2)、项目组就涉及意见分歧的事项,或其他疑难问题、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及得出的结论。(3)、选取被复核的审计底稿,是否符合项目组执行的具有针对重大判断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13、只有完成质量控制复核,才能签署审计报告。CPA应在审计过程中于质量复核人员协调配合工作,使其能即使实施质量控制复核,而非在出具审计报告前才实施复核。
14、期后事项:财报日与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事项,以及CPA在审计报告日之后知悉的事实。
15、第一时段:财务报表日-审计报告日之间,CPA责任是主动识别责任并建议修改报表,若没得到恰当的处理,应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16、第二时段:审计报告日-财务报表报出日之间,CPA责任是被动识别责任并建议修改报表,若同意修改,对修改后的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并更正报告日期;若拒绝修改,但报告尚未提交,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拒绝修改,报告已报出,采取:阻止报出,若仍然报出,采取措施防止报表使用人信赖报告。
17、第三时段:财务报表报出日后,CPA没有义务建议修改报表,若修改了报表并重新公布,重新出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并更改报告日期。若拒绝修改报表,采取措施防止报表使用人信赖报表。
18、通常,针对期后事项的专门审计程序,实施时间越接近审计报告日越好。
19、新的审计报告日不应早于修改后的财务报表被批准的日期。
20、尽管书面声明提供必要的审计证据,但本身并不为所涉及的任何事项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书面声明并不影响CPA就管理层责任履行情况或具体认定获取的其他证据的性质和范围。
21、书面申明的日期应当尽量接近对财报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但不得在审计报告日后。书面申明应涵盖审计报告所针对的所有财务报表和期间。在管理层签署书面申明前,CPA不能发表审计意见,也不能签署审计报告。
22、如果书面申明与其他审计证据不一致,CPA首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以设法解决这些问题。
23、如果管理层不提供要求的一项或多项书面申明,CPA应当:(1)、与管理层讨论该事项。(2)、重新评价管理层的诚信。
24、下列情形之一,CPA对财报发表无法表示意见。(1)、对管理层诚信产生重大疑虑。(2)、管理层不提供下列书面申明:履行了按财报编制基础编制财报并使其公允反映的责任、按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已向CPA提供了所有相关的信息并允许CPA不受限制的接触所有相关信息和单位内部相关人员、所有交易均已记录并反应在财报中。
审计报告
1、管理层缺乏中立性的迹象包括:(1)、对CPA在审计期间提请更改的错报进行选择性更正。(2)、管理层作出会计估计可能偏向。
2、在得出某项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时,可能存在管理层偏向的迹象本身并不够成错报,然而这些迹象可能影响CPA对财报整体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评价。
3、审计意见类型: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后三个属于非无保留意见。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对财报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时,cpa不得在审计报告中包含关键审计事项。
5、关键审计事项的决策框架:(1)与治理层沟通事项。(2)在执行审计工作时重点关注的事项。(3)关键审计事项。
6、cpa在确定那些属于重点关注过的事项时,需要特别考虑下列方面:(1)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较高的领域或识别出的特别风险。(2)与财报审计中涉及重大管理层判断(包括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会计估计)相关的重大审计判断。(3)、当期重大交易或事项对审计的影响。
7、在确定与某一治理层沟通过事项相对重要程度以及是否构成关键审计事项时,需要考虑:(1)该事项对财报使用者理解财报整体的重要程度。(2)该事项相关会计政策的性质,同其他实体相比,其选择的会计政策的复杂程度和主观程度。(3)从定性和定量考虑,该事项相关舞弊和错误导致的已更正错报和累计未更正错报的重要程度。(4)为应对该事项,实施审计过程中多大程度需要特殊知识和技能、在项目组外咨询的性质。(5)实施审计程序,评价结果,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过程中,cpa遇到的困难的性质喝严重程度,特别是cpa的判断更加主观时。(6)识别与该事项相关的内控缺陷的严重程度。(7)该事项是否涉及数项可区分又相互关键的审计考虑。
8、关键审计事项是CPA对财报整体形成审计意见,而不是对关键审计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9、在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必须是已经得到满意解决的事项,即不存在审计受限,也不存在CPA与被审单位存在分歧的地方。
10、如果CPA能够实施替代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则无法实施特定的程序并不构成对审计范围的限制。
11、不是所有错报超过重要性水平都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尤其是分类错报。
12、某些情况下,CPA可能对多个不确定事项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不确定事项之间可能存在相互影响,并对财报产生累计影响,CPA不能对财报形成审计意见。这种情况下,CPA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13、若有必要对财报整体发表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CPA不应在同以审计报告中对按照相同财报编制基础编制的单一财报或财报特定要素、账户、项目发表无保留意见。
14、即使发表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CPA也应当在“形成非无保留意见的基础部分”说明注意到的,将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所有其他事项及影响。因为这些事项的披露可能与财报使用者的信息需求有关。
15、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条件:(1)、已在财报中列报与披露。(2)、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报使用者理解财报至关重要的事项。(3)、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该事项在财报中不存在重大错报。
16、强调事项段的过多使用会降低CPA沟通所强调事项的有效性。
17、强调事项段一般在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中使用。
18、强调事项段不能代替的情形:(1)审计准则规定的非无保留意见。(2)、财报编制基础要求管理层在财报中做出的披露,或实现公允列报所需的其他披露。(3)、可能导致对被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重大不确定时做出的报告。
19、其他事项段:审计报告中含有的一个事项段,该段落提及未在财报中列报或披露的事项。而强调事项段是在财报中列报或披露的事项。
20、若上期财报已由前任CPA审计,后任CPA可以提及前任的审计报告。当决定提及时,应在其他事项段中说明前任CPA的意见类型、报告日期、已审计。若上期财报未审计,应当增加其他事项段的对应数据未经审计。
21、其他事项段不包括法律法规或其他职业准则禁止CPA提供的信息。其他事项段不包括管理层要求提供的信息。
22、当审计报告中针对某一特定事项增加其他事项段在连续审计业务中重复出现时,CPA可能认为没有必要在每次审计业务中重复沟通。
23、比较信息:指包含于财报中的,符合适用的财报编制基础,与一个或多个以前期间相关的金额和披露。
24、比较信息分为:(1)、对应数据。作为本期财报组成部分的上期金额及相关披露。这些金额与披露只能与本期相关的金额和披露联系起来阅读(本期数据)。审计意见仅提及本期。(2)、比较财务报表。指为了与本期财报相比较而包含的上期金额与相关披露。审计意见提及列报的财报所属各期。
25、当财报列报对应数据时,由于审计意见是针对包括对应数据的本期财报整体的,审计意见通常不提及对应数据(特定的情况下才提及)。
26、上期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仍未解决,原则:本期肯定是非无保留意见。若未解决事项对本期数据的影响是重大的,应在非无保留意见段中同时提及本期数据和对应数据。若未解决事项对本期数据的影响是不重大的,应当说明这段话:未解决事项对本期和对应数据之间可比性的影响或可能的影响。如已解决,并得到恰当处理(恰当的会计估计或披露),本期审计报告中无须提及之前发表的非无保留意见。若,尚未解决,但与本期数据无关,尽管如此,尚未解决的事情对本期数据和对应数据的可比性存在影响或可能存在影响,需要对本期财报发表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
27、若CPA获取了上期财报存在重错的审计证据,以前对该财报发表了无保留意见,且对应数据未经适当重述或恰当披露,CPA应当就包括在财报中的对应数据,在审计报告中对本期财报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若对应数据已在本期财报中得到适当重述或恰当披露,CPA可以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并提及描述的该事项在财报中的的位置。
28、若上期财报已由前任CPA审计,CPA可以提及前任CPA对对应数据出具的审计报告。当决定提及时,应当在其他事项段中说明:(1)、上期财报已经前任CPA审计。(2)、前任CPA发表的意见类型。(若未非无保留意见,应说出理由)(3)、前任CPA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日期。
29、当列报比较财报时,审计意见应当提及列报财报所述的各期,以及发表的审计意见涵盖的各期。
30、上期财报已由前任CPA审计,除非前任CPA对上期财报出具的审计报告与财报一同对外提供,否则,CPA除对本期财报发表审计意见外,还应说明:(1)、上期财报已由前任CPA审计。(2)、前任CPA发表的意见类型。(3)、前任CPA出具的审计报告日期。
31、若上期财报未经审计,CPA应在其他事项段中说明比较财报未经审计,即发表带有其他事项段的XX意见。但这并不减轻CPA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期初余额不含有对本期财报产生重大错报的责任。
32、年报中可能包括的内容:(1)、董事会报告。(2)、董事、监事、高管等提供的真实、准确、不含虚假,并个人和连带法律责任的声明。(3)、公司治理情况说明。(4)、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不包括的内容:(1)、单独的行业或监管报告,如银行、保险、养老提供的报告。(2)、公司社会责任报告。(3)、可持续发展报告。(4)、多元化和平等机会报告。(5)、产品责任报告。(6)、劳工做法和工作条件报告。
33、组成年度报告的部分或全部文件应在审计报告日之前获得,若之后才获得,应要求管理层提供书面声明。
34、若CPA认为在审计报告日前获取的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且与治理层沟通后仍未得到更正,CPA应采取下列措施:(1)、考虑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并就CPA如何在审计报告中处理重大错报与治理层沟通。CPA可在审计报告中指明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在少数情况下,当拒绝更正其他信息中的重大错报导致对管理层和治理层诚信产生怀疑,进而质疑审计证据总体的可靠性时,对财报发表无法表示意见可能是恰当的。(2)、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下,解除业务约定。
35、若CPA认为在审计报告日后获取的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CPA应采取下列措施:(1)、如果其他信息得到更正,CPA应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必要的程序。(2)、若与治理层沟通后,其他信息未得到更正,CPA应考虑其法律权利和义务并采取恰当的措施,以提醒审计报告使用者恰当关注未更正的错报。具体措施有:向管理层提供一份新的或修改后的审计报告,指出其他信息的重大错报,提醒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其他信息的重大错报,与监管机构或其他社会团体沟通其他信息的重大错报,考虑对持续承接业务的影响。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
1、超过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的账户,无论是内部控制还是财报审计中,通常情况下被认定为重要账户。
2、在识别重要的账户、列报及相关认定时,CPA不应考虑控制的影响,因为内控审计的目标本身就是评价控制的有效性。
3、CPA没必要测试与某项相关认定有关的所有控制。
4、CPA在选取拟测试的控制时,通常不会选取整个流程中的所有控制,而是选择关键控制,即能够为一个或多个重要账户或列报一个或多个相关认定提供最有效果的证据的控制。每个重要账户、认定或重错风险至少应当有一个对应的关键测试。
5、CPA不用测试那些即使有缺陷也不会导致财报重错的控制。
6、如果企业层面的控制是有效的且得到精确执行,能够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影响一个或多个认定的重大错报,CPA可能不必就所有流程、交易及应用层面的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获取审计证据。
7、企业管理层在执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时选择测试的控制,可能多于CPA认为为了评价内控的有效性有必要测试的控制。
8、管理层执行内控的自我评价时选择测试控制的决定,不影响CPA的控制测试决策,CPA只需要测试那些对形成内控审计意见有重大影响的控制。
9、仅实施询问程序不能为某一特定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必须与其他控制手段结合使用才能发挥作用。
10、重新执行的目的是评价控制的有效性而不是测试特定交易或余额的存在或准确性,即定性,而非定量,一般不必选取大额的项目,也不必特意选取金额重大的项目进行测试。
11、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与错报是否发生无关,而是取决于不能防止或发现并纠正错报的可能性大小。
12、内控审计意见有三种:无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没有保留意见。
13、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还应包括重大缺陷的定义,重大缺陷的性质及其对内控的影响程度。
14、如果拟对内控有效性发表否定意见,在财报审计中,CPA不应依赖存在重大缺陷的控制,需要实行实质性程序确定与该控制相关的账户是否存在重大错报。如果实施实质性程序的结果表明该账户不存在重大错报,CPA可以对财报发表无保留意见,并应确定该意见对财报审计意见的影响,并在内控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15、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的注意事项和具体做法:(1)、指明审计范围受限,无法对内控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并单设段落说明无法表示意见的实质性理由。CPA不应在内控审计报告中指明所执行的程序,也不应描述内控审计的特征,以避免对无法表示意见的误解。(2)、如果在已执行的有限程序中发现内控存在重大缺陷,CPA应当在内控审计报告中对重大缺陷作出详细说明。(3)、只要认为审计范围受限将导致无法获取发表审计意见所需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CPA不必执行其他任何工作即可对内控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此时,内控审计报告日期应为CPA就该报告称述的内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日期。(4)、若CPA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时,已执行的有限程序使其认为内控存在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中还应包含以下内容:重大缺陷的定义、对重大缺陷的描述。(5)、以书面形式和管理层、治理层沟通。
16、若存在下列情况,CPA应当考虑内控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1)、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要素的列报不完整或不恰当。(2)、CPA知悉在基准日不存在,但在其后期间发生的事项,对内控有重大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法控制政策和程序形成书面文件,传达到全体人员。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统一的质量控制制度。
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工薪及晋升的政策和程序。
4、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需要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当有其他事务所参与执行部分业务,也可以考虑向其获取有关独立性的书面确认函。
5、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1)、能胜任该业务,并具有执行该业务必要的素质、时间和资源。(2)、能遵循相关职业道德要求。(3)、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6、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招聘活动。
7、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定义各部门不同级别职位对应的工作内容、职责范围和技能要求,并在业绩评价过程中使员工充分认识到提高业务质量及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是晋升的主要途径。
8、确定复核人员的原则是: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人员执行的工作。
9、如果项目组认为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不重大,在项目组内通过咨询、研讨等方式就能解决,可以不向其他专业人士咨询。
10、项目组向事务所内部或外部的专业人士咨询时,应当提供所有相关事实,使其能对咨询事项提出有见解的意见。
11、CPA需要完整详细的记录咨询情况,且项目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向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所形成的记录,应当经被咨询者认可。
12、在业务执行中,时长可能会出现,项目组内部、项目组、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只有意见分歧得到解决,项目合伙人才能出具审计报告。
13、项目质量复核并不减轻项目合伙人的责任,更不能替代项目合伙人的责任。
14、所有上市实体(包括上市公司)的财报审计均需实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15、非上市实体财报审计、非审计业务是否实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应按会计师事务所制定标准确定。
16、会计师事务所通常采用的项目质量复核方法:(1)、与项目合伙人进行讨论。(2)、复核财报及其他业务信息。(3)、选取与项目组作出重大判断、及形成结论有关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4)、其他适用的复核方法。
17、项目质量复核的范围取决于:(1)、业务的复杂程度。(2)、客户是否为上市实体。(3)、出具不恰当报告的风险。
18、对上市实体财报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复核人员应考虑:(1)、项目组就具体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作出的评价。(2)、是否就存在的意见分歧、其他疑难问题进行适当咨询,及咨询的结论。(3)、所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19、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在出具报告前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如果项目合伙人不接受控制控制复核人员的建议,并且重大事项未得到圆满解决,项目合伙人不应当出具报告。
20、当咨询所涉及的问题的性质和范围十分重大时,除非项目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都能谨慎行事,以使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保持客观性,否则其客观性将受到损害。
21、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履行职责,不应受到项目合伙人职级的影响。
22、若被审单位属于公共利益实体,相关关键审计合伙人任职时间不得超过五年,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不得为该被审单位实施质量控制复核。
2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记录:(1)、有关政策要求的程序已经得到执行。(2)、复核在出具报告前已经完成。(3)、复核人员未发现未解决的事项,使其认为项目的重大判断及形成结论不适当。
24、鉴证业务的工作底稿归档期限为业务报告日后60天内。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应自业务报告日起,底稿至少保存10年。
25、CPA应对业务工作底稿的信息予以保密,但(1)、法律法规规定,事务所为法律诉讼文件提供证据,及向监管机构报告违法现象。(2)、接受CPA协会及监管机构进行的质量检查。可以不保密。
26、业务工作底稿可以纸质、电子版。事务所应保留扫描后的原纸质记录。
27、若组成部分业务报告日早于集团业务报告日,应自集团业务报告日起,对组成部分的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
28、事务所应周期性的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合伙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29、事务所在选取单项业务进行检查时,可以不实现告知相关项目组。参加业务执行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不应当承担该项目的检查工作。在确定检查范围时,事务所可以考虑外部独立检查的范围或结论,但这些检查不能代替自身的内部监控。
30、事务所每年至少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传达给项目合伙人及事务所内补的其他适当人员。
31、事务所应委派本所内部不参与该业务的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人员负责对调查的监督。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框架概念
1、职业道德基本原则:诚信、独立性、客观公正、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保密、良好职业行为。
2、对职业道德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1)、自身利益。(2)、自我评价。CPA曾经或目前担任或参与到客户的一些事宜中。(3)、过度推介。推介客户股份,成为客户的辩护人。(4)、密切关系。客户的高管及有影响的员工曾担任事务所合伙人,CPA接受客户礼品。(5)、外在压力。
3、在接受客户关系前,CPA应当考虑:(1)、客户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是否诚信。(2)、客户是否涉足非法活动。(3)、客户是否存在可以财报问题。防范措施:(1)、了解客户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治理层、负责经营活动的人员。(2)、要求客户对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及内控作出承诺。(选择)
4、若对同一客户连续提供专业服务,应定期评价继续保持客户关系的适当性。
5、承接业务:(1)、CPA的专业胜任能力。(2)、若CPA不具备或不能获得必须的胜任能力,应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措施:了解客户业务性质、经营复杂程度、行业情况,了解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和对象,了解监管要求或报告要求,分派足够胜任能力的员工,利用专家,执行业务的时间安排与客户达成一致,合理保证仅承接能胜任的业务。(选择)
6、在应邀投标时,投标书中说明,在承接业务前需要与前任CPA沟通,以了解是否存在不应接受委托的理由。
7、事务所为存在利益冲突的的两个客户服务时应当告知所有已知相关方,并征得同意后执行先关业务,若客户不同意为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客户提供服务,CPA应终止为其中一方或多方提供服务。
8、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不得采用或有收费,否则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严重影响。
9、CPA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但可以利用媒体刊登设立、合并、分立、解散、迁址、名称变更、招聘员工等信息。
10、除非法律法规允许或要求,CPA不得提供保管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的服务。
11、若存在对CPA客观公正原则影响的情况,应该:(1)、退出项目组。(2)、实施督导程序。(3)、终止不利影响的经济利益或商业关系。(4)、与事务所高管讨论事宜。(5)、与客户治理层讨论。若以上防范措施不足以消除不利影响或降至可接受的水平,CPA应拒绝接受业务委托或终止业务。
审计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1、在审计客户是上市公司的情况下,审计客户包括该客户的所有关联实体(母子公司)
审计客户不是上市公司的情况下,审计客户包括该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的关联实体。(子公司)。CPA即要独立于客户,也要对立与关联实体。
2、业务期间:审计项目组开始执行审计业务之日起至审计报告出具日为止。若审计业务具有连续性,业务期间结束日以其中一方通知解除业务关系或出具审计报告两者时间孰晚者。
3、CPA应在业务期间和财报涵盖期间独立于审计客户。
4、直接经济利益、间接经济利益、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严重影响,职业道德守则禁止的商业关系,将因自身利益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严重影响,正常的商业程序一般对独立性不产生影响;金额较大,对独立性产生影响;财报涵盖期间对财报施加重大影响的职务,对财报、现金流量、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在审计业务期间担任某公司的高管,将因自身利益、密切关系、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该服务不属于日常性和机械性的的工作,将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影响;该评估服务对甲公司合表影响重大,因自我评价对独立向产生严重影响;事务所成员不承担管理层职责,不对独立性产生严重影响;是对本章简答题答题的关键字眼。
5、审计项目组成员:除执行审计业务而成立的项目组外,还包括事务所与网络事务所中能直接影响审计业务的其他人员,如能对审计项目合伙人提出薪酬建议,指导、监督、管理,为审计项目提供技术支持的咨询人员,对审计业务实行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若两个CPA处于同一分部,则二者互相不在对方的审计项目组。
6、审计项目组的主要近亲在审计客户中担任高管或特定员工(成本会计),才能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像人事部经理等不属于高管,即不会对财报的编制施加重大影响,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7、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离职未超过12个月,独立性将视为受到影响。
8、事务所长期委派同一名合伙人或高级员工执行某一客户的审计业务,将因密切关系和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9、若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执行其审计业务的关键合伙人任职期间不得超过5年。若在审计项目组担任不同角色的关键合伙人,如前两年代人签字CPA,后两年担任项目合伙人,则从事年限要相加看是否超过5年。若处于特殊情况,关键合伙人不能及时更换,如合伙人对审计质量特别重要,则关键合伙人的任期可在5年的基础上+1年。
10、关键审计合伙人:指项目合伙人、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负责人,对财报审计所涉及重大事项作出关键决策或判断的其他审计合伙人。
11、若(1)、审计项目组对相关会计处理和列报的适当性存在疑问(2)、税务建议的结果对财报产生重大影响。则将因自我评价产生非常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12、利用自身提供内审服务,将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审计客户数公共利益实体时,事务所不得提供以下方面的内审服务:(1)、财报相关的内控。(2)、财务会计系统。(3)、对被审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金额或披露。
13、事务所向非公众利益实体提供有关信息技术的设计和实施服务,将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包括:(1)、信息技术构成财报内控的重要组成部分。(2)、信息系统生成的信息对会计记录和财报影响重大。应对措施:确保CPA不担任管理层职责。
对于公众利益实体,同上,但无应对措施。
14、若事务所人员担任辩护人(自我评价,过渡推介),相关诉讼涉及金额对财报有重大影响,没有防范措施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无重大影响,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员提供此服务,由未参与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向审计项目组提出建议并符合会计处理。若事务所人员担任首席法律顾问(自我评价,过渡推介),则没防范措施。
15、对于非鉴证服务,对审计业务独立性的不利影响,首先想到承担管理层这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