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务承接管理办法
新业务承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列业务发展要求,规范新业务承接标准及承接流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列各产品部门。
第二章 定义
第三条 新业务包括如下三种情形:一是原有客户的新增服务或产品;二是新客户的新服务或产品;三是原有服务或产品的客户新增。
第四条 新业务承接管理是指从业务申报、业务评估及分配、业务试点的全过程
第五条 按新业务承接来源,分为集团内新业务和集团外新业务:
(一)集团内新业务是指为**集团及旗下专业公司提供客户服务、技术咨询服务等;
(二)集团外业务是指为**集团以及旗下专业公司外的公司提供客服服务、技术咨询服务等。
第三章 业务申报
第六条 新业务承接秉承严进严出原则,需从业务价值、承接能力、可持续性、发展前景、投产五方面要求进行准入申报及评估。
第七条 新业务准入申报需参考以下标准:
(一)业务价值
符合集团“做强**,部署未来、制度建设”的经营战略,符合公司、客服系列的经营范围;
(二)业务承接能力
具有同类业务经验或具备承接能力,能满足委托方业务所需业务资源及服务品质要求,在实际作业中具备规模效应;临时性战略协同项目可另行评估;
(三)业务可持续性及前景
承接业务需在现有条件下存续一年及以上,且未来3年内预计规模增幅不低于5%;具备业务价值或市场价值;
(四)业务投产要求
集团内新业务需保持成本可控,集团外新业务利润率不低于**%。
第四章 业务评估
第八条 新业务承接评估及分配涉及产品部门、业务管理部、分公司、职能相关方、班子会五个主体。
第九条 产品部门指客服系列现有产险、寿险等产品部门,负责从业务引进到落地检视全闭环工作,相关职能如下:
(一)了解业务信息,洽谈对价,引进业务;
(二)提交业务承接申请材料;具体包含:作业模式、试点安排、业务规模、人力配备、基本法设定、培训计划、系统配备、商务洽谈等;
(三)负责统筹落地运营及追踪检视。
第十条 业务管理部负责统筹新业务承接工作,相关职能如下:
(一)评估内外部业务需求及业务承接能力;
(二)审核业务承接及试点申请材料并报部门长审批;
(三)联动产品部门、分公司追踪试点及运营成效。
第十一条 分公司负责具体业务落地运营,相关职能如下:
(一)部署业务所需人力、系统、职场席位等资源配置,落地业务培训;
(二)制定业务定期追踪检视计划,负责业务日常运营及检视。
第十二条 职能相关方指审核业务投产、合规性并出具专业意见的职能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企划、合规、系规,相关职能如下:
(一)审核产品部门申请材料,出具专业意见;
(二)综合评估业务合规性,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班子会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组成,最终审定并决策新业务承接分配安排,出具具有承接评估意见,相关职能如下:
(一)评估业务方业务承接申请材料,决策是否承接;
(二)根据业务分配规则出具业务分配意见。
第十四条 新业务承接评估应具备时效性,具体时效要求如下:
(一)业务管理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并上报部门长审判;
(二)各相关部门应在时效要求内配合完成评估。
第十五条 新业务承接审判流程如下
原有客户新产品、新客户新产品两类新业务,金额超过1000万的,上报班子会决策;金额低于1000万的,产品部门需通过邮件报批。原有产品新增客户需通过邮件报备。
第五章 业务分配
第十六条 产品部门、分公司需参照业务分配规则,进行业务承接及落地,业务分配规则如下:
(一)产品部门承接分配规则
1、具有承接同类业务经验或具备承接能力,能满足委托方业务所需资源要求,在实际作业中具备规模效应;
2、品质指标达标或优于均值;
3、该业务符合条线业务布局、定位;
4、业务引荐部门优先承接;
(二)分公司承接划分规则
1、具有承接同类业务经验或具备承接能力,能满足业务所需业务资源需求,在实际作业中具备规模效应;
2、品质指标达标或者优于均值;
3、该业务符合分公司业务布局、定位;
4、业务引荐分公司优先承接;
(三)争议处理机制
针对同一待承接业务,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分公司产生争议,参考以下原则解决;
1、具有历史承接同质业务经验的部门/分公司优先;
2、能满足委托方业务所需人力、职场席位、系统要求的部门/分公司优先;
3、承接该业务在人力安排、系统规划、职场等资源配置及实际作业中存在规模效应,有利于降本增效的部门/分公司优先;
4、品质指标达成靠前的部门/分公司优先;
5、承接该业务运营投产满足单一公司不亏、单条线亏损小于100万、盈利投产持续改善等条件的产品部门优先;
6、业务引荐分公司优先承接;
7、争议情形需提交班子会决策并公示。
第十七条 新业务承接均需提交业务管理部初步评估,并报相关领导或班子会审判后方可承接,严禁先使用资源后报备。
第六章 业务试点及再检视
第十八条 新承接业务正式运营前需进行试点,试点周期为3-6个月。
第十九条 试点期间需定期检视运营成效,试点产品部门需定期向业务管理部提交上月试点进展报告及试点业务营运数据并同步企划。
第二十条 如下情形考虑业务扩大:
(一)经业务评估处在成长或稳定期,或可孵化新产品、新模式、新市场等;
(二)试点目标达成并获得专业公司认可,已联动专业公司试出经验和共识;
(三)符合承接语气,达到投产要求;
(四)新增作业点业务属性、业务价值与分布地区定位及发展要求相匹配。
第二十一条 如下情形考虑业务关停:
(一)因战略、相关政策调整,业务不符合预期;重大的技术升级业务模式被新技术取代;连续三个月业务规模不及预期的50%,且无上升趋势;品质及投产恶化;
(二)运营成效异常,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指标不及预期,连续三个月付款周期无收入实现。
第二十二条 如下情形应考虑业务合并及转移:
(一) 多部门承接同类业务,条线之间存在共享环节,业务模式流程可优化,系统平台可跨条线共享共用;
(二)业务存在因过度备份导致地区分散情况,业务价值与地区定位不匹配的情况,分公司业务分布可优化。在业务跨地区转移的同时还需跨部门转移的情况下,也需专项评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