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币结汇


汇率改革后,外币结汇业务量大幅增加。为使外汇管理干部、银行柜员和外币结汇客户全面了解和正确办理外币结算,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什么是"外币结汇"?
外币结算是指以外国货币(包括港、澳、台地区)作为支付手段的对外经济交往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汇管理条例》,我国境内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下列行为属于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应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和结算:(一)商品贸易;(二)服务贸易;(三)直接投资;(四)间接投资;(五)其他商业性资本交易。上述各项中的非居民均需以外币表示其金额。
二、"外币结汇"的范围有哪些?
"外币结算",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经营活动中采用以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货币的收付方式进行的款项收支。
(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7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1]011号)。
三、"外债转贷"、"内保转贷"、"境外放款"、"境外融资贷款"(以下简称"跨境担保")等是否属本办法所称的外贸企业进出口业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跨境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关税〔2010〕3号),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提供的跨境担保实行登记制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1、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及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跨境担保业务的,由商务部或其授权机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备案或核准;
2、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国内承包工程的法人及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跨境担保业务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3、经海关批准的保税区内企业提供跨境担保业务的,由海关总署及其授权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管税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审核办理。
四、"内保转贷"、"境外放款"如何界定?
对境内机构与境外部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约定,向该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用于偿还境内债务人的借款合同,项下资金划转的融资行为不纳入本办法所指的外贸企业进出口业务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