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粉丝安装定位装置跟踪明星行踪,这种行为犯法吗?

视频笔记+补充+参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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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总结
1、理性追星,明星也是人。
2、对于明星使用非法跟踪定位设备触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罪,传播定位信息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是否为窃听、窃照器材必须由公安机关鉴定,手机不属于窃听窃照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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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疯狂追星案
平安北京昌平警方通报
2021年7月17日16:12
近日,警方接一男子拨打110报警,称其所驾小客车为演员王某某在京长期租用车辆,车上被人安装了定位装置。警方依法开展调查,将嫌疑人李四(女,25岁)、张三(女,24岁)查获。经审查,两人系该演员粉丝,为了达到“追星”目的,在该车上非法安装了定位装置,掌握相关行程信息后利用网络社交平台炫耀,并曾售卖牟利。目前,两人已被昌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问:张三和李四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吗?
答:张三和李四安装定位装置可能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罪,其次她们获取明星行程信息后利用网络社交平台炫耀,并曾售卖牟利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罪
1、什么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什么是窃听器材?
窃听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①具有无线发射、接收语音信号功能的发射、接收器材
②微型语音信号拾取或者录制设备
③能够获取无线通信信息的电子接收器材;
④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通讯线路信息的器材;
⑤利用固体传声、光纤、微波、激光、红外线等技术获取语音信息的器材
⑥可遥控语音接收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语音接收功能,获取相关语音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
⑦其他具有窃听功能的器材
3、什么是窃照器材?
窃照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①具有无线发射功能的照相、摄像器材
②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以及使用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的照相、摄像器材
③取消正常取景器和回放显示器的微小相机和摄像机
④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图像信息的器材
⑤可遥控照相、摄像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照相、摄像功能,获取相关图像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
⑥其他具有窃照功能的器材。
4、手机属于窃听、窃照器材吗?
答:不属于,因为这里面的犯罪它必须是非法使用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由来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台于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
3、什么是情形严重?
①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③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
④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
⑤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
⑥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⑦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⑧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⑨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4、行踪轨迹信息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①地理空间性。“行踪”中的“踪”指脚印,与地理空间相关。网络浏览记录没有直接对应现实的地理位置,不属于行踪轨迹信息。
②实时动态性。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将行踪轨迹信息与住宿信息等静态位置信息加以区分,行踪轨迹信息应当具有活动属性。
③与人身安全紧密相关性。对两高司法解释的权威解读认为:“行踪轨迹信息系事关人身安全的高度敏感信息,无疑应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且应当重点保护。”两高司法解释对获取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入罪标准,获取不具有影响人身安全紧迫性的行踪轨迹信息的行为欠缺可罚的违法性。
四、培根的四假象说
1、种族假象
种族假象是指人们总是依据自己的感知来判断事物,也就是说人们对外部事物的感知,仅凭个人主观的、自我的标准,而不是依照事物的自然标准和感官的客观标准。
2、洞穴假象
培根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洞穴”,其作用和影响是“使自然之光发生曲折和改变颜色”。洞穴假象就是指人们观察事物、理解事物时,总会受所处环境和自己的个性影响,也就是受“自己的洞穴”影响,它的产生既来自于每个人的心理,或者身体上特殊结构,也来自于教育、习惯和偶然的原因。
3、市场假象
市场假象是指人们在互通信息、彼此联系、相互交往的活动中所形成的假象。“市场假象”形成的重要原因,是在人际交往中,由于语言用词不当,语词的多义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解释和理解上的混乱。
4、剧场假象
剧场假象也称“体系的假象”,是指从各种哲学教条及证明法则移植到人们心中的假象,所有的意识形态都有可能制造这种假象。比如说看戏,我们的目的是为了娱乐,但在看戏的过程中,却不自觉地受到剧中故事情节的感染,接纳、汲取了剧中所流露出来的思想、感情、价值观念等,“剧场假象”便在不知不觉中形成了。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由来 ━百度百科
3.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行踪轨迹信息的认定━中国检察官
4.个人网络行为轨迹信息的分类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
6.“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7.《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8.四假象说 ━百度百科
9.平安北京昌平警方通报 ━平安北京昌平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