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 小整理 (草稿勿理)
经济的法律调整和经济法不是同等概念,有经济的法律调整不一定就有经济法。民商法,环境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等,更和经济法一道,直接调整一国的各种经济具体关系。
经济法作为20世纪新兴的法律部门,它是经济和社会的社会化达到相当的高度,之后国家政权普遍直接参与生产,流通等经济环节、公共管理渗透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和各个层面的产物。在经济访问是之前并没有所谓的经济法,在经济的法律调整中担当角色。
(一)否定经济法
学科经济法说,认为传统法学在经济的法律调整方面缺乏综合研究,建立经济法学科可以弥补传统法学科之不足,以提高经济的法律调整的功效。
综合经济法说认为多种基本法律部门的规范之集合或综合,由此构成综合的法律部门是苏联学者研究保险法时提出。
经济法行政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行政法。受制于公私划分的二元结构。但是忽略了以组织,企业等为中心的现代社会组织中的权利关系不能用行政法来调整。政府主导参与经济活动或市场活动,比如国有经济公共建设,政府投融资不是简单的权力行使。
(二)经济法学界
大经济法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具有国家意志性。
经济法规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规总称。在没有系统编撰经济法典的情况下,经济法的存在形式为某种法规的总和,是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部门法。
企业法说认为经济法是有关经济性企业者的企业管理之法。在社会化和现代大企业对社会结构的冲击下改变了传统法律体系下国家对个人的二元对立观。
国民经济运行法说试图突破法规范到法制度到法部门到法体系思维模式,而从法律调整的机制及其分类出发来构造经济法的体制。
宏观调控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其他平等性质的经济关系由民法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商品货币流转关系由商法调整,国家作为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间的直接管理性经济关系由行政法调整。但如此界说缺乏可操作性,无法在具体制度的层面上将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等区分开来。
经济管理法说也称纵向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管理关系包括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企业内部的纵向关系以及实际上属于经济管理关系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这些关系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但是平等主体的横向经济关系未必都是市场主体意思自治事宜,由民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纵横统一说,是现代经济法学派所倡导的扩大企业自主权的产物。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纵向和横向都应是具有国家计划,监督组织等因素的经济关系。
小结:本书认为经济法的解说是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对纵横统一说也需要做必要限定中不包括非经济的管理关系,国家意志不直接参与或应由当事人自治的企业内部管理关系很不包括公有制组织自由的流转和协作关系以及国家一直不直接介入其实体权益的任何经济关系。
一个法部门基本上对应于一个法典的拿破仑时代早已过去,不能把法的部门及其存在的机械木,的理解为用法律规范来搭积,基于经济法之特性,应该对此法的部门做适当化的抽象模糊处理,某个具体法规或规范也未必只属于某一个法律部门。
经济法可以从国有资产和国有主体投资经营,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登记管理,国民经济调控,财政和财务,股票,债券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等角度对其进行研究。
经济法调整的主要是生产领域,包括生产交换分配中的组织间的经济关系,而民法则主要是调整公民在生活消费领域中的经济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