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十问解答(第一期)

问题一:劳动合同应该具备什么条款?
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问题二: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先签试用期合同,等试用期满后再签劳动合同吗?
回答:没有试用期合同一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问题三:试用期可以约定几次?
回答:试用期并非法律上要求必须约定的条款,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问题四:试用期的期限是多长呢?
回答: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1个月;
1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2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3年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
问题五:试用期的工资是怎么规定的呢?
回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问题六:试用期可以不买社保吗?
回答: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也就是说,没有试用期不买社保一说。
问题七:已经开始工作,但还没签订劳动合同,该怎么做呢?
回答:按照法律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时,应当尽快与用工单位协商订立合同。
问题八:试用期没有工资正常吗?
回答:《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试用期应当具有工资,如果公司说试用期没有工资,表明它在欺负你不懂法,如果你同意了公司所提出的试用期没有工资的要求,那就相当于你和公司达成了合意,你自动放弃了试用期期间的工资。
问题九:《三方协议》等于劳动合同吗?
回答:“三方协议”是教育部门统一制定的,主要用于毕业生还未毕业时明确就业去向,同时作为报到和办理户口、档案关系的法律依据,一般由毕业院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三方共同签订。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双方劳动报酬、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等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文件。
“三方协议”并非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而是一种预告性质的合同,目的在于约定未来劳动合同的签订,未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就没有具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关系。
问题十:用人单位可以延长试用期吗?
回答:用人单位要求延长试用期期限是毫无道理的,因为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并且试用期的期限是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相联系的,不可随意变动。此规定详细见于《劳动合同法》第19条。